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现状及问题研究
——以余杭社区矫正工作为例
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区看守所检察室
曾国建 杨美琴 张吕 沈春凤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法和监督现状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特殊、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未成年罪犯主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体现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第33条,具体规定如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办法,特别强调要落实分类管理和分类教育,运用人性化、个性化矫正措施和方法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在第四条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条件做了强调性规定。《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主要从报到学习、考核奖惩等方面入手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隐私。另外,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也适用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相关规定。总的来说,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实践当中还是以个案具体操作为主,执法者和监督者把握几个关键词,如分类管理、保护隐私、帮扶帮教等。
以余杭区为例,根据统计,自2012年以来共累计70名未成年人接受社区矫正,其中2012年未成年矫正人员累计13人,2013年累计12人,2014年累计9人,2015年累计11人,2016年累计12人,截止2017年6月,累计13人,目前在册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9人。从案由来看,以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为主,显著特点之一是小团伙共同作案较多,如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罪等。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一方面体现出未成年人易冲动、自控能力差、易受鼓动的特点,另一方面反映出监护人在监护、管教方面存在的不到位和疏忽。如2016年余杭法院判决的俞某某等4人聚众斗殴案中,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俞某某等4人的犯罪原因是:家庭教育约束不力,缺乏是非辨别能力、控制力,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不成熟,情绪容易冲动,哥儿们义气,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又如余杭法院判决的另一起王某等二人寻衅滋事案中,两人均是在校学生,出于朋友义气,一时冲动,在未弄清事情原委的情况下,用啤酒瓶对他人人身造成严重伤害。在庭审时两人均承认家教不严,平时恣意妄为才导致犯罪。以上两个案例可见,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时,不仅要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本人进行矫正,也要注意对其家庭的管教措施予以引导。这是我们在监督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内容。
二、存在的若干问题
除了诸多学术文章中提到的立法相对滞后、矫正队伍专业性有待提高、矫正项目相对单一、人员资金不够到位等问题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下述两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帮扶帮教工作的冲突
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相关法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这个制度是否会与群团组织的帮扶帮教工作存在冲突。如关工委等组织为了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扶帮教工作,往往需要了解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案情等内容,甚至需要主动提前介入社区矫正工作,使帮扶矫正对象获得更好的矫正条件。实践中确实也是如此,群团组织的帮扶帮教可能会提前至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直延续到整个社区矫正流程结束。但是在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司法机关会以犯罪记录需要封存,从而拒绝提供相关基本情况和案情,使得帮扶工作难以开展。因此,对于群团组织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扶帮教工作能否获取基本情况和案情还是需要有一定界定的,哪些内容可以获取、获取的程序如何、哪个时间段可以获取,都可以出台相应的规范。
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是否可以提供给帮扶帮教组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不对社会公众公开公示是符合保护未成年人原则的,但是对特定组织是否也要以隐私保护予以对待是值得商榷的。因此,要想发挥帮扶帮教组织的作用,就得让其了解案件的情况,否则只能是空对空的帮扶帮教,容易陷于帮教工作形式主义的误区。
(二)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职责落实有缺失的问题
前文提到,监护人职责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旦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之后,监护人仍是疏于管教、难以管教、不愿管教,往往导致未成年人触犯监管规定,甚至再犯罪。按照规定,社区矫正部门应当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当前的生活状态、接触的环境等情况如果基本和犯罪时相比无根本性改变,教育学习也没有及时跟进,仅仅依靠每月报到、两个“八小时”、为数不多的案例学习等进行监管约束,难免会发生违法违规情况。每年都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的相关案例,如近年我们曾发现一名未成年矫正对象脱管时间长达十天,在向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时,该监护人却回复不知道矫正对象到哪里去了,也不愿配合查找。今年也发生类似情况,矫正对象在外面借了几十万的高利贷无法偿还,债主起诉了监护人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社区矫正部门在落实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措施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其监护人予以严格督促。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的过程中,要注重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及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工作,可以由检察官对矫正对象的家庭进行专门的辅导和教育,确保亲情教育不缺失,防止监护人疏于管教。
三、目前采取的一些措施
为了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检察机关和社区矫正部门互相配合,确实做了不少务实的工作,在此归纳四点较为成熟的方法措施。
(一)注重审前调查,把好入矫关口
由社区矫正部门建立审前社会调查评审委员会制度,明确规定评议内容包括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审前社会调查。主要由社区矫正部门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是否在本地区适用社区矫正而开展的审前社会调查进行集体评议。通过评议发现审前社会调查存在异议或者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由检察院列席会议共同评议。评议的主要目的在于本着负责态度对待未成年调查对象的审前社会调查,通过评议形成补充调查意见,详细了解未成年调查对象的社会关系、日常表现、监护条件、可能存在的监管隐患等内容,为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参考性意见,做好监管工作的提前预判。对部分特别疑难、争议特别大的审前社会调查,协调政法委、办案单位、团委、关工委、帮爱团等部门组织共同座谈,提供参考意见,落实帮扶帮教组织,为今后矫正创造环境,打下基础。
(二)广泛开展帮教,社会组织积极参与
针对未成年人“宜疏不宜堵”的心态,将工作重点转变为以帮扶帮教为主,监管奖惩为辅的模式,积极探索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服务社区矫正,营造全社会参与、全社会关爱的良好局面。除了原有的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队伍之外,主动联系妇联、团委、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其纳入志愿者队伍当中,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教活动。特别是组织成立专门的志愿者服务中心,将热心于公益事业、关心社区矫正工作的企业家、党员、团员、教师、律师、“五老”人员等纳入志愿者队伍当中,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参与青少年帮扶工作。在帮扶帮教工作中还要注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提供帮助,一是与公益组织做好对接,由公益组织补助困难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二是发动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对困难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爱心捐助,由每家企业定期固定捐助资金,爱心人士自愿捐助资金,解决困难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所需,形成日常困难帮扶救助常态机制。
(三)强调心理矫治,化解矛盾根源
“管人重在管心、管心重在关心、关心重在用心、用心重在知心”,想要做到“知心”,需要做到三点:一是社区矫正部门和检察部门开展执法和监督工作,通过学习教育、谈话、走访等掌握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工作状况;二是建立未成年人心理档案,利用专业的心理测评系统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测评工作,及时了解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况;三是充分利用志愿者资源,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通过授课、谈心对青少年开展心理咨询辅导。
(四)严格分类管理,坚持个性监管
一是制定个性方案,通过上门走访掌握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自身特点,对在册人员进行分析,了解实际情况和需求,参照心理测评系统建立心理档案、依据再犯风险评估系统分析整理致罪因素及不稳定因素,同时结合审前调查材料、判决书、社会交往等基本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案,实施分类管理,因人施矫。二是成立特别小组,在确立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小组时,加入至少一名五老志愿者、共青团、关工委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三是确定个性监管,开展特色“社区服务”制度,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八小时“社区服务”为八小时“社会服务”,对犯侵犯财产罪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建议其从事劝导群众防诈骗方面的社会服务;对犯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建议从事“五水共治”“平安余杭”等方面的社会服务,使这些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能够更好地落实“八小时”制度,也能够使其一边服务,一边学习。
四、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执法和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优化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假释考核机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就余杭而言尚无社区矫正人员被减刑或假释,尽管《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如何减刑做了规定,现实中确实也存在社区矫正人员符合减刑的条件,由于这些规定较为概括、操作性不强等因素,实际操作时成了一纸空文。减刑、假释是刑罚的变更执行方式,合理运用减刑、假释能更好地达到激励和促进包括监外执行人员在内的罪犯积极改造。对于检察执行部门而言,也有利于监督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财产刑的主动履行。作为执法者和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统一思想,牢固树立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减刑、假释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减刑、假释考核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等专业队伍在刑事执行阶段的积极作用,将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假释考核机制予以充分完善和积极推行。
(二)积极探索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基层党建+社区矫正”工作
可以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将“基层党建+社区矫正”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充分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和模范性,使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实现社会化模式。通过基层党员特别是“五老”志愿者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一对一”“多对一”等方式帮扶帮教,运用基层强大的党建力量,协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重返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引导其逐渐从行为矫正到真正的思想矫正。一方面,党员志愿者积极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入矫宣告、解矫仪式、固定日报到、日常教育学习、公益劳动等活动,上门联系走访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做好日常提醒工作等。另一方面,党员志愿者向社区矫正部门反馈交流其联系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情况,供奖惩考核参考。
(三)吸收国内外优秀矫正经验,充实矫正方法和手段
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欧美,后推广至全世界,我国于2003年试点开展社区矫正,至今已有14个年头,我们可以吸取国内外先进的矫正经验,加以实践运用。如美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缓刑制度中,规定了赔偿与社区服务、家中监禁与电子监控、高强度监督等内容;对假释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则积极对其心理咨询辅导、提供工作岗位等,防止其再犯罪。[16]而德国刑法则规定了缓刑帮扶制度,对待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主要是以帮扶帮教的角度予以执行,高度体现人的尊严。[17]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出另一种特点,其社区矫正刑通常由多个社区矫正令构成,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分别适用社区恢复令、社区惩罚令、毒品治疗与检测令、宵禁令、出席中心令、监督令、行为规划令等不同社区矫正令。[18]我国台湾地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也较有特色,规定了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和少年观护制度,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行主要分为训诫和交付保护管束并得名为劳动服务。[19]详细了解国内外先进的矫正制度和经验意义深远,不管是从理解社区矫正意义,还是社区矫正工作,亦或监督社区矫正执法,对我们开展矫正工作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实践。
(责任编辑:王泽瑜)
[1] 作者系:李伟(湖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吴松(湖州市司法局监狱和社区矫正工作处处长),周民龙(湖州市司法局监狱和社区矫正工作处副处长)。
[2] 林赛龙、陈其雄:《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的困境实析》,载高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内网检察理论研究网页。
[3] 赵凯:《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工作中的难题及破解》,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导》2016年第1期。
[4] 陈啟玲:《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执行及检察监督问题与对策研究》,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导》2016年第1期。
[5] 异地协作机制文书、证据传递存在诸多问题。当前司法机关法律文书、机密文件均从邮政机要途径投递。按规定异地协作调取的证据应当从机要途径投递,但机要途径投递耗时长,甚至不如办案人员亲自调取证快捷。特快专递虽然快速,但有泄密的可能,有违办案规定。
[6] 闫克芳:《监督收监社区矫正人员的经验做法》,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指导》2015年第2期。
[7] 陈啟玲:《收监执行及检察监督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载高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内网检察理论研究网页。
[8] 社区矫正人员不在辖区脱管外逃的,则需要上网追逃,但应该有哪个机关出具逮捕证或拘留证,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公安机关认为,社区矫正对象不属于犯罪嫌疑人,不在侦查阶段,不符合提请逮捕的条件;法院(监狱)认为是在刑罚执行阶段的罪犯,对被决定收监罪犯外逃需要追捕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院可以决定逮捕,不宜出具逮捕决定书,致脱逃罪犯久久不能绳之以法。
[9] 司法部门罪犯投送押解是严肃而危险的执法行为,押解除要求配足警力武装押解外,还要按照规定使用械具,押解女性罪犯时,应有女警负责中途管理。当前司法行政机关普遍未配备手铐脚镣,无投送的专用囚车,更无武装押解的可能,甚至部分人员甚至无制服,投送押解即危险又缺少严肃性。
[10] 戴杰、史硕洪:《对违法违规的监外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法律标准问题初探》,载高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内网检察理论研究网页。
[11] 此类人员俗称“两怀”妇女,即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即“怀孕和怀抱婴儿的妇女”。
[12] 朱鹏、李拥军:《女性犯罪人借怀孕、生育逃避刑罚的问题亟需解决》,载高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内网检察理论研究网页。
[13] 2013年至2017年累计监管人员计算方法:2017年12月在册人数+(2017年12月累计解除人员~2012年12月累计解除人数)
[14] 流失司法助理员=2012年司法助理员数+2013年至2017年招录司法助理员数—2017年司法助理员数=131+104—136=99(人)
[15] 流失率=流失人数/(2012年司法助理员数+2013年至2017年招录司法助理员数)=99/(131+104)=42%
[16] 宋铭:《浅论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第113~115页。
[17] 沙建嵩、敬力嘉:《中德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之比较——以德国莱茵兰普法尔茨州与四川省为视角》,载《刑法论丛》2016年第1卷,第553~573页。
[18] 粟峥、王鹤:《英国青少年犯社区矫正刑罚制度与我国的借鉴与完善》,载《领导科学论坛》2016年第23期,第22~24页。
[19] 刘晓梅、许福生:《海峡两岸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比较研究》,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1期,第23~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