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可行性分析

建立 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可行性分析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 文灿

一、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依据的唯一规定是“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社区矫正状态仅规定了入矫、在矫、终止和解矫四种。而实践中,通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适用上述任何状态均不合适:

案例一:社区服刑人员涉嫌又犯罪,有罪判决尚未生效矫正期限已满。罪犯陈某某,女,因盗窃罪被C省A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矫正期限为2015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止。2017年2月17日,吕某某因聚众斗殴被起诉至B市法院。2017年4月,吕某某矫正期限届满,司法行政机构了解该犯因又犯罪被羁押,遂向法院提请对吕某某收监执行。但截止21日矫正期满,该案尚未作出判决。

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社区服刑人员羁押期间的社区矫正期限是否应该继续计算?如果继续计算,那么在羁押中该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满是否应该解除矫正,如不解除那社区服刑人员处于什么状态?二是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该社区服刑人员涉嫌又犯罪被羁押的通知后,应该采取什么行为?能否依据该社区服刑人员涉嫌又犯罪被羁押向法院提请收监。三是如果法院审理认为该社区服刑人员不构成犯罪或者被免于刑事处罚,羁押时间能否折抵社区矫正执行期限。

案例二:社区服刑人员涉嫌又犯罪被取保候审。罪犯卢某,女,因交通肇事罪被C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矫正期限为2014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止。2014年6月1日,卢某因涉嫌诈骗被C省警方刑事拘留;2014年7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卢某因再次被C省警方刑事拘留。

存在的问题:一是社区服刑人员取保候审的,矫正期限是否继续计算?矫正期限到期是否应该解除矫正?二是社区服刑人员取保候审期间的监管部门应该是公安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三是社区服刑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再犯罪情形时,法律责任究竟归属哪个主体?

案例三: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罪犯吕某某,男,因盗窃罪被四川省某县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三年。矫正期限为2014年2月22日至2017年2月21日止。2016年2月17日,吕某某因吸毒被当地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两年。

存在的问题:一是强制戒毒期间,该罪犯的社区矫正期限如何计算?是否一直计算社区矫正期限?二是该罪犯矫正期限于2017年2月21日到期,但强制戒毒期限要到2018年2月16日。那矫正期限已满的情况下是否要办理解矫手续?

案例四:罪犯王某,男,因盗窃罪被C省D市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三年,矫正期限为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21日止。2016年6月1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C省司法厅在本省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羁押的,社区矫正中止;不构成犯罪的,社区矫正继续进行。涉嫌违法犯罪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不影响社区矫正的进行。”王某进行矫正的司法所在其档案中载明社区矫正中止。2016年8月20日,王某因情节轻微被决定不起诉。

存在的问题:一是省级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能否自行规定社区矫正中止制度?二是王某的矫正期限是应该自社区矫正中止决定之日连续计算,还是自被决定不起诉之日开始连续计算?三是司法所承担决定和解除社区矫正中止的职能是否妥当?

案例一、二、三都是目前社区矫正实践中时常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很难找到一个合法合理又合情的处理办法。深入来看,造成案例一至三中各种问题的根本冲突在于,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必须要求执行机关在不能完全控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和以控制人身自由为目的的强制措施[21]之间做一个优先选择,而实际上这个选择是不科学也不可能的。为了避免作出这种选择,部分地区创新建立了社区矫正中止制度,也就是案例三中的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因为存在案例三中的问题而无法长久运行。因此,要解决上述诸多问题,建立一种科学有效规范的社区矫正中止制度势在必行。

二、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的可行性

(一)设立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有法理基础

中止执行这个概念在我国长期以来主要指的是民事执行中止。而对于以刑罚执行和强制措施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执行而言,长期以来并没有规定任何中止制度。因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也没有规定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但2012年,在加大纠正冤假错案力度的思想指引下,出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刑事裁判权威性的维护,《刑事诉讼法》对再审可能改判的当事人首次明确规定了刑罚中止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法《解释》第382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这两条法律规定,明确了我国刑事执行中止制度,也为建立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奠定了明确的法理基础。

(二)有利于维护刑罚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属于我国刑法认可的正式刑罚之一。其惩罚属性能否实现的直接关系着刑罚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但在案例一中,社区服刑罪犯再次犯罪的判决尚未作出,从刑事诉讼“无罪推定”的理论来看,还属于无罪人员,不能适用又犯罪收监的规定,在没有社区矫正中止执行的情况下,社区矫正期限只能一直计算且到期解矫。但是一旦作出解矫决定就意味着该社区服刑人员的前罪可以不再执行,那么就会面临将来法院判定有罪,该罪犯在缓刑期又犯罪却无法合并执行前罪刑罚的窘境,损害了刑罚的统一性。同理,案例三中,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被决定强制戒毒,如果在强制戒毒期间一直计算社区矫正期限,就会让人形成行政处罚可以替代刑罚的认知,影响了刑罚处罚的权威性。因此,设立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在出现影响社区矫正因素时暂定矫正期限,待因素消失后再计算期限,更有利于维护刑罚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三)有利于厘清各家职责

案例二中,社区服刑人员卢某因又犯罪被刑拘后又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又犯新罪,他的监管责任由谁负责呢?公安机关认为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因为卢某尚在社区矫正期间;而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由公安机关监管,因为取保候审的监管责任在公安机关。目前的法律法规确实导致法律责任归属难以界定,从而也极易形成监管真空。而设立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有助于明确此种情况下的监管责任,有效避免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互相推诿。

三、设立社区矫正中止执行制度的初步设想

(一)社区矫正中止执行的基础概念

要建立科学有效规范的社区矫正中止制度,厘清中止制度的内涵必不可少。虽然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均未对社区矫正中止执行进行明确的定义,但从法律术语来看,中止执行并不是一个新鲜词汇。对执行来说,现行的法律对民事执行中止有明确的规定[22]:在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对刑事诉讼制度来说,也有刑事诉讼中止的概念,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23]在《现代汉语大辞典》中,中止的意思为:(做事)中途停止;使中途停止[24]。因社区矫正属于为刑事执行的一种,结合中止本身的含义,笔者认为可对社区矫正中止执行作如下定义:社区矫正中止执行是指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因出现影响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正常教育监管的因素而暂时中止执行社区矫正,待中止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社区矫正的制度。

目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1条确立了社区矫正终止制度: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因该制度也会停止对社区服刑人员正常的教育监管,与社区矫正中止在一定程度上有容易混淆的地方。为进一步厘清社区矫正中止执行的内涵,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社区矫正终止和社区矫正中止做一比较区分。

1.社区矫正中止执行与终止执行的适用条件不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只有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才能导致出现社区矫正终止的结果。1)死亡。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的,社区矫正人员自死亡之日起,终止社区矫正。2)被决定收监执行。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第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向法定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或收监建议。3)被判处监禁刑罚。

2.中止执行与终止执行的法律效果不同

社区矫正中止是一种暂时性的状态,根据中止后的情形会出现两种迥异的结果:一是如果出现法定事由则进行社区矫正终止;二是如果有继续进行原执行的必要,则恢复社区矫正。而社区矫正终止的决定一旦做出,社区服刑人员将不再进行社区矫正。

3.中止执行与终止执行的时限不同

中止执行的时限具有不确定性,要依据影响社区矫正进行因素存在的时间长短而定。同时中止执行的时间不占用原本社区矫正期限,只是将社区矫正暂时地不定期的停止。而社区矫正终止则不存在期限问题,一旦做出社区矫正立即停止不再进行。

(二)社区矫正中止执行的原因

总体来说,启动社区矫正中止执行程序的原因应该是影响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正常教育监管的因素。那么哪些情况属于影响了对社区服刑人员正常教育监管的因素呢?

1.社区服刑人员被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指治安拘留和强制戒毒。社区服刑人员是因为触犯了刑法才被决定社区矫正的,在治安拘留和强制戒毒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处在公安机关严格管控之下,完全失去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社区矫正义务,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只能对该社区服刑人员作出矫正中止。

2.社区服刑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且矫正期限期满

为什么要加上矫正期限到期的限制呢?笔者认为,社区服刑人员虽然因为涉嫌犯罪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是毕竟没有最终定罪,如果在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就中止社区矫正,那么等到判决确定后再恢复社区矫正就会造成无罪罪犯的矫正期限被延长的情况。而这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虽然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三种强制措施会剥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由,阻碍社区矫正的正常监管,但是从保护社区服刑人员权益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不宜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同时就启动社区矫正中止。但如果在刑事强制措施期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限届满的话(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情况),则应中止社区矫正。因为,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发生在矫正期间的,罪名成立则可能撤销缓刑、假释等与前款刑罚合并执行,如果前款刑罚已经按期解矫的话,就只能启动法院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或纠正原生效判决,“这会导致司法过程的混乱和司法成本的过度耗费”[25]

3.社区服刑人员病危

此处所说病危是指社区矫正人员患病,并在治疗期间病情危重且由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处在这种身体状态的社区服刑人员,生命延续需要持续住院且依赖药物和医疗辅助器械(如呼吸机等生命维持装置)维持,但在短时期内,社区服刑人员又不会生命终结。这时,对他们适用社区矫正中止程序具有以下意义,一是从人道主义考量。这种情况下,不宜再按照法律法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二是从实践出发,此时的社区服刑人员自身性命完全依赖住院并且依靠药物和医疗器械维持更遑论做出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此时若仍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矫正,则显得执法者过于呆板。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和社区服刑人员所处医院保持密切联系,如病人病情出现好转乃至最终康复出院,则社区矫正恢复;如病人病情出现恶化并最终死亡,则社区矫正终止。

4.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提请收监执行,由法院决定是否收监。但在实践中,从提请到最终裁定会经历很长的时间,特别是异地提请的,文书相互邮寄的过程十分缓慢,常常出现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限届满但是法院裁定还未作出的情况。因此,建议在社区服刑人员因脱管被提请收监的同时,启动社区矫正中止,避免上述困境。

(三)社区矫正中止程序

社区矫正中止执行的程序如何进行?这涉及到决定社区矫正中止的机关,社区矫正中止后的职责分配,社区矫正中止的方式、效力等问题。

1.中止程序启动

社区矫正中止应当依职权启动。当社区服刑人员出现上述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中止的情况时,由基层司法所向县(区)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对社区矫正人员适用社区矫正中止程序,县(区)级司法局负责审核并决定是否启动中止程序。

2.中止决定的法律效力

由于社区矫正中止仅仅是矫正期限的暂停计算,不涉及对社区服刑人员人身自由的限制,侵害权益有限,且所适用的又大都是时间比较紧迫的情况,因此笔者建议,社区中止的决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社区矫正中止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复议不影响社区矫正中止的执行。

3.中止期间监管责任

对于不同情况社区矫正中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履行不同的监管责任。对于因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矫正中止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要封存工作档案、停止社区矫正内网系统相关操作、停止电话和当面汇报、停止社区服务和教育学习、停止手机定位等;对因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前,出现监管空档期而适用矫正中止程序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中止期间继续加强监管,避免出现脱管、漏管及重新违法犯罪等现象;对因被处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准监禁性刑事强制措施而社区矫正中止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管相关义务履行情况,而主要的监管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承担。

4.矫正中止情形消失后的措施

矫正中止情形消失后将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一是矫正中止后,社区矫正终止。如: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社区矫正人员,经过检察机关起诉、人民法院判决,被绳之以法,接受监禁刑罚;社区矫正人员医治无效死亡;脱逃的社区矫正人员被抓捕、被收监;监管空档期结束,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结论为收监等。二是矫正中止后,社区矫正恢复。如: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解除犯罪嫌疑、检察机关免于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认为是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经医治病危情形已不存在;监管空档期结束,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结论为继续接受社区矫正等。应根据不同的结果,由立法规定采取相应的不同措施。

(责任编辑: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