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区惩教中的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

美国 社区惩教中的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 [11]

凯瑟琳·摩根

沈小倩编译[12]

一、家中监禁

家中监禁,又称软禁在家中,是允许将被选择过的违法者监禁在他们家中,从而替代在监狱和看守所的监禁。家中监禁被认为是最具惩罚性的中间制裁措施之一,被制裁后,家中监禁允许部分犯罪者继续工作,从而减少监狱的拥挤和监督成本。家中监禁通过严密的监督,使公共安全最大化,并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家中监禁包括三种类型:1.限制最严格的家中监禁。要求罪犯必须一直在家,除非有需要治病或参与特定的法律事务等情况例外;2.限制性较强的家中监禁。除了工作、咨询、教育宗教活动或从事公共服务工作外,其余时间需在家中;3.较少限制的家中监禁。要求罪犯在某一时间段内在家,如晚上7点至早上6点。

家中监禁的优点是:1.降低了罪犯监管的成本;2.能较好满足社区安全和罪犯的需求;3.执行相对便利;4.解决了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其缺点是:1.它可能会扩大刑罚的社会控制范围;2.有的州没有将此作为一种裁决;3.对社区罪犯有较强的剥夺度;4.它可能在选择罪犯时有种族和阶级偏见的嫌疑;5.管理不当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家中监禁适用的对象是缓刑犯、假释犯和非重刑犯。有严重的刑事记录的罪犯不适合获得家中监禁。执行的要求包括:1.罪犯与工作人员每周至少有7次直接或间接接触;2.随机尿液测试;3.与执法人员每周至少通16次电话,以确保罪犯在家;4.强制就业、强制性社区服务和赔偿;5.接受受到专门训练的官员的监督(这些官员的平均监督量为每人20人)。

(一)早期的家庭隔离项目

佛罗里达州社区控制计划(1983年)和俄克拉荷马州软禁计划(1984年)是美国最早的家中监禁计划,佛罗里达州的计划是作为监狱监禁的替代计划;俄克拉荷马州的家中监禁计划是一个早期释放计划。

(二)佛罗里达社区控制项目

家中监禁于1983年在佛罗里达州开始,当时是佛罗里达州的社区控制项目。佛罗里达州是第一个尝试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的州,它采取中间制裁措施来替代监禁。社区控制项目可以替代监禁,将罪犯从监狱中转移出去,除工作、社区服务和医疗需要外,违法者必须限制在执法机构认可的住所内,所有离家活动都需要监督人员事先批准,罪犯由高级惩教人员监督,他们每个月需要直接和罪犯进行接触至少28次。项目针对三种类型的罪犯:1.非暴力犯罪的罪犯;2.缓刑和假释犯,他们有违反规定或轻罪的行为;3.其他法官认为适当的罪犯。违法者必须工作以维持生计、履行社区服务、支付赔偿金,并每月支付30~60美元的监理费,遵守所有的规定,特别是那些限制行动的强制规定。

(三)俄克拉荷马州家中监禁项目

与佛罗里达州不同,俄克拉荷马州的家中监禁项目是将监狱高危罪犯提前释放,该项目包括的服刑人员有以下类型:1.服刑人员已经服完最高刑期的15%;2.非暴力罪犯刑满前的27个月内;3.暴力罪犯刑满前的11个月内。性侵犯者和那些被剥夺了假释权利并且刑期在6个月以内的罪犯不适合该项目。

罪犯由一个或两个成员组成的小组进行监督,包括一个案件管理人员和一个社区控制的公务员。罪犯需定期与监督小组进行办公室的会面和实地接触,接受随机药物测试,并支付每月45美元的监管费用。从1984年到1985年,有2400名罪犯在俄克拉荷马州的该项目中受到监督。67%的人成功完成这个项目,5%的人重新犯罪。

(四)美国联邦的家中监禁

联邦监狱管理局使用中间制裁来管理联邦一级罪犯。社区控制项目是一项以电子监控为基础的住所项目,并且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该项目有两个主要目标:1.确保罪犯参与项目时是符合释放要求的;2.制定一项监督计划,以减少罪犯未来再次犯罪的风险,同时执行一项矫正治疗方案,矫治罪犯某一方面的问题。

有资格参加社区控制项目的罪犯必须符合资格标准:1.是假释委员会曾考虑过假释的对象;2.是按照程序获得批准的;3.居住在该项目监控范围内的;4.对健康情况、精神稳定性、药物滥用史、犯罪前科进行过评估;5.有固定住所并计划住在该处,要遵照项目要求并为此做出一定程度的牺牲。

项目参与者包括缓刑犯、假释犯、被监禁的罪犯,他们被处以家中监禁作为一种监狱监禁以外的选择。作为家中监禁的适用条件,如果他们没有住所,没有就业前景,并且只有不到60天的假释期和有暴力、严重吸毒的记录,都很有可能被拒绝成为项目参与者。

(五)家中监禁的问题

家中监禁存在的问题是:首先,许多人不把家中监禁视为惩罚。尽管那些被判在家监禁的人认为这是一种真正的惩罚,但大多数人认为,被监禁在家可以说是享受而不是惩罚。此外,罪犯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条件下离开家时,他们没有被指控逃跑,而只是被指控违反了监管条例。

第二,虽然家中监禁允许犯罪者留在社区,避免罪犯的标签化,但当一个被定罪的罪犯在没有受到监控的情况下留在社区里,公众安全的担忧就会出现。

第三,家中监禁问题集中在其威慑作用方面,虽然没有具体的说法表明家中监禁会阻止犯罪,但监督官可以严格监督管理,以确保罪犯行为是符合项目条件的;此外,研究结果还与家中监禁计划的有效性有关。一些研究发现,参与家中监禁计划会产生较低的再捕率。其他研究结果表明该项目更适合于攻击性低的罪犯,或因他们已经有了稳定的住所。

二、电子监控

电子监控(EM),在20世纪80年代成为一种流行的监管方式,这种方式依赖于电子设备来监控违法者的行动,并在特定时间要求他们处于特定的地点。电子器件的使用扩大了电子监控的监控能力,它作为一种矫正监督,可以追溯到1983年。在新墨西哥州,一名法官对一个缓刑犯使用电子监控一个月。于是,在新墨西哥州的带领下,其他州(佛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和肯塔基州)开始将电子监控作为一个经济有效的监督方案试用于缓刑人员,以解决监狱中非暴力罪犯的拥挤问题。由于电子监控的成本比监狱费用低(监狱费用是电子监控的6倍),因此它的使用可能会增加。

(一)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

家中监禁也经常使用电子监控,以监控留在社区的高危罪犯。在1984年,佛罗里达州是第一个将电子监控与家中监禁结合的州。从那时起,电子监视器的使用对家中监禁的计划的成功起了重要作用,因为它降低了隐性违规、判决撤销和罪犯潜逃的可能性。惩教监督中使用的两个监控系统是:

1.连续信号的设备。罪犯在手腕或脚踝上绑的发射器手镯会发出信号,与屋内电话接收器相连接进行监控。监控机构的中央计算机接收来自这个接收器的信号。当违法者从信号的范围内走出来时,中央计算机会自动显示出讯号,表明罪犯在住宅外。

2.语言识别系统。电脑会记录下罪犯的声音并储存下来,在不确定的时间里,计算机被设定为给罪犯打电话,通话时会要求罪犯重复一些话语。

赞成电子监控的理由是:1.有利于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同时避免监禁;2.协助监测和监督罪犯;3.允许罪犯保留工作、维持生计;4.减少再犯可能性。

反对电子监控的理由是:1.让违法者支付昂贵的设备费,有加深种族和阶级偏见的可能性;2.被电子监控的罪犯在使用智能通讯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家庭其他成员需要做出牺牲,以便让罪犯参与到这个项目中来;3.电子监控的特性可能会增加违法者不遵守这种严格制度的可能性,损害了公共安全;4.它引起了人们对隐私的关注和对搜索、扣押的警惕;5.使用电子监控引起了对宪法上权利平等问题的考虑,即它是否歧视那些没有住房或电话的罪犯;6.关于电子监控的有效性的研究发现是不一致的。

(二)电子监控的效果

实证研究表明,在降低重犯率方面,电子监控的成功与否,研究结果有一些的不同:

Peterslia(1987年)发现当罪犯被电子监控时,再犯率下降了5%。

在对佛罗里达州电子监控的研究中发现,电子监测仪能将罪犯的失败风险(重犯和违反监管规定)降低31%。

电子监控对暴力罪犯的效果较差,在控制财产、性和毒品罪犯方面更有效。

电子监控降低了家中监禁犯人再次犯罪和潜逃的可能性。

(三)电子监控是较为经济的选择

电子监控与监狱在花费方面的比较,人们的共识是,电子监控能直接或间接地节约成本。据估计,电子监控罪犯每天的花费在5美元到25美元之间,而监禁的费用大约为每天50美元。电子监控最初的费用较高,但长远考虑来看,还是较为经济。在佛罗里达州,执法部门要求罪犯每月支付64美元电子监控管理费,电子监控可以降低罪犯的住房和管理费用以及建设新监狱相关的费用。

在佛罗里达州,通过与电子监控家中监禁的罪犯进行访谈,学者发现电子监控还需要一些其他的花费:其一,与人际关系相关的负面成本,当罪犯的配偶及关系比较密切的人因电子监控感到痛苦,罪犯本人也会感到惭愧和羞辱;孩子们试图模仿被监控的父母,或会感到持续的害怕——当监控器的铃声响起缓刑官有可能将自己的父母带走。其二,罪犯表示,获得和保住一份工作是很困难的,因为监视器的可见性或监视器发出的警报声,让他们中的部分人失去了工作。其三,一些罪犯表示受到监控的处境影响了他们与朋友间的关系,因此很难交到新朋友或保持与原来朋友之前的关系。

(责任编辑:郭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