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近五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探析
雅安市司法局 王娟
雅安市于2007年试点社区矫正,2009年全面推开此项工作,在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制度完善、工作保障、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然而,在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防控方面却不容乐观,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高于全国0.2%的平均水平,成为制约雅安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一块短板。
一、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状况
2013年至2017年,雅安市社区服刑人员累计再犯罪35人,累计监管社区服刑人员3691人,[13]再犯罪率约为0.95%,接近全国平均数的五倍。
(一)案件数量
1.再犯罪案件数和再犯罪率。再犯罪案件数量、再犯罪率从2013年到2015年略有增长,2015年到2017年略有下降,再犯罪案件数量变动不大,而由于五年监管社区服刑人员数量逐年增长,导致再犯罪率波动大于再犯罪案件数。年均再犯罪率0.47%,再犯罪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具体情况见表1)
表1 2013年~2017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案件数与再犯罪率

2.再犯罪发生区域。再犯罪案件多发生在芦山县、天全县两县,这两个地方的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分别达到了2.59%、2.88%,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2.95倍、14.4倍,其余县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2013年~2017年分地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案件数与再犯罪率

(二)案件特征
1.矫正类型和矫正期限。35个再犯罪案件中,原判被宣告缓刑的34个,假释1个。矫正期限在两年以下的22个,占到总数的62.86%,矫正期限为三年、四年的分别为8个、5个,占到总数的 37.14%。再犯罪多发生在矫正期限较短的社区服刑人员中。(具体情况见表3)
表3 矫正类型及矫正期限

2.再犯罪发生时间。35个再犯罪案件中,有3个是发生在法院判决后、司法局报到前,有11个发生在接受矫正后三个月内,有23个发生在接受矫正后半年内,有2个发生在离解除矫正半年内,其余7个发生在矫正期的中间阶段。以上数据说明再犯罪易发生在法院判决后到接受矫正半年内的时间段,此阶段的再犯罪比例达到了74.29%。(具体见表4)
表4 再犯罪发生时间(月)

3.前后罪关联性。35个再犯罪案件中,有11个前罪和后罪具有一致性,分别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有9个前罪和后罪具有相似性,这些案件分别是在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中相互转换。
4.再犯罪类型。35个再犯罪案件中(其中有5人再犯数罪),排在前四位的分别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四项合计占到了再犯罪总数的70%。(具体见表5)
表5 再犯罪类型

(三)犯罪人特征
1.性别。再犯罪的35名社区服刑人员均为男性,占100%。
2.年龄。再犯罪社区服刑人员中,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13人,占37.14%。再犯罪时,不满18周岁5人,占14.29%;26周岁以下青少年26人,占74.29%;36周岁以下的31人,占到了88.57%;60周岁以上1人,占2.86%。26周岁以下青少年成为再犯罪的高发人群(具体见表6)
表6 再犯罪人年龄

3.文化程度。再犯罪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到了82.86%。(具体见表7)
表7 再犯罪人文化程度

4.家庭及稳定情况。再犯罪社区服刑人员中,74%的人未婚,71%的人是独生子女,77%的人无固定工作。此人群中,由于没有稳固的联系纽带,其情感、认知、行为极易产生波动而引发犯罪。
二、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原因分析
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是社区服刑人员个人、家庭、社会、矫正制度、矫正资源、设施技术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状况及矫正监管是影响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低、年龄小、法律意识淡漠、社会经验不足,导致其出现认知偏差、自律性不强,对一些情况缺乏正确的判断,做事易冲动、不考虑后果,在没有正确引导和有效管束的情况下极易走上再犯罪的道路。另一方面,社区矫正机构监管矫正的不力也导致了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一些矫正工作人员不清楚自身的工作职责、工作重点,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状况不清,矫正措施没有针对性,出现问题之后缺乏有效的应对方法和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处于虚位、缺位的状态,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认识不到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及不遵守监管规定、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从雅安市的情况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历史方面的原因
虽然管制、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早已有之,但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刑罚执行体制,还得从2003年社区矫正试点开始。试点文件对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执行体制、工作内容进行了初步规范,各地也进行了有益探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之后国家也零星颁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与国外上百年的社区矫正发展史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于发展期,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问题,这其中就包括再犯罪的防控问题。
作为一种外来制度,社区矫正还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即我们说的中国特色的问题,因为社区矫正诞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社会,我们可以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但无法移植别国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文化,而本土化又是一个极为缓慢、复杂的过程,因此,社区矫正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都源于其与我国的社会历史文化不相匹配。
(二)社区矫正制度方面的原因
从目前适用最多、最广的三个文件看,《刑法》《刑事诉讼法》仅仅从适用条件方面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又仅仅是两院两部颁布实施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实施效力明显低于法律法规规章。由于缺乏立法支撑致使社区矫正工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不明晰,工作程序流程不明确,监管措施单一等原因,造成了社区矫正威慑力不足,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统摄和联动机制,从而出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管理不到位的情形。
在矫正帮扶方面,一是民政、财政、司法等政府职能部门缺位,没有起到相应的支持作用;二是心理咨询矫治、行为认知教育等专业化的社工组织严重不足,导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扶不足;三是村(居)自治组织、群(团)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家人朋友等社会力量也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督教育作用,使得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生理、社会适应等问题得不到解决,处于失控状态。社区矫正制度的不健全导致监外执行没有起到矫正改造罪犯的作用,甚至使社区服刑人员觉得犯罪与不犯罪都一样,为其后重新违法犯罪埋下了隐患。
(三)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主体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思想汇报、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力军,而司法所本身存在的问题就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1.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严重不足。从人数看,目前,全市共有政法专编177个,司法所143个,满编运行,所均达到1.2人。而实际情况是,全市1人所136个,无人所7个,所均不足0.9人,其原因是司法助理员的被随意借调、提拔、调动走。2013年至2017年,全市共招录司法助理员104名,五年间流失的司法助理员达99人,[14]流失率达42%,[15]司法助理员实际在岗时间平均不足3年。从工作内容看,司法助理员除了从事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综治维稳等九大司法行政工作,还要花大量时间从事乡镇(街道)工作。由于工作时间、精力的有限性,司法助理员无暇顾及社区矫正工作,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有的甚至停留在台账式管理上,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虚管、脱管的情形。虽然市司法局联合组织、人社等部门,开展了司法助理员专项整顿清理工作,但是在司法局对司法助理员“三不管”的管理体制得不到根本改变的情形下,这种偶发式的整治工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司法助理员被随意借调、借用、调走的乱象又会丛生,司法行政工作同样会被虚化、弱化和边缘化。
2.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日益规范完善,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但要对社区矫正工作各环节了然于心,还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脱逃、再犯罪、各种紧急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同时还要熟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知识,才能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正帮扶工作。而现实情况是,司法助理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自身素质不高,由于平时不钻研、不学习,对社区矫正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做到没有完全掌握,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收监的适用条件没有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工作要想提高质量和效率,必须要有一支专业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工作力量。
3.社区矫正监管矫正场所、设施、手段有限。虽然目前全市有37%的县(区)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社区矫正中心,75%的县(区)有社区矫正中心场所,但在人员配置、矫正设施、工作运转上却不是很理想。社区矫正执法中必备的执法记录仪、专门车辆、统一标示、制式服装和警械具等基本没有,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查找、执行收监等执法时只能请求公安的协助。《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收监的权力,但仍然无法达到对一些社区服刑人员的震慑和教育目的,如屡次怀孕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屡次违规的艾滋病罪犯等。
三、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防控
(一)注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监管矫正工作
从全市近五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情况看,再犯罪主要集中在芦山县、天全县26周岁以下的男性缓刑人员中,再犯罪多发生在矫正开始半年内,他们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没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家庭约束力不强。因而,社区矫正监管和矫正就应当注意以上工作内容和环节,加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特别要注重新入矫人员的刑罚意识和责任后果教育,特别要做好接收报到、入矫宣告、走访、社会危险性评估、矫正方案制定等前期工作,使新入矫社区服刑人员明确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及违法犯罪后果,强化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震慑性。通过走访,摸清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状况、家庭情况和密切接触人员,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思想转化、心理疏导工作,杜绝不良交往。通过定期开展违规违法案例通报、先进模范事例感化等鲜活个案教育,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促进其向好的方向发展,顺利回归社会。
(二)发展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就目前社工组织缺乏、专职力量不足、社区协助缺失的情况而言,要发展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就必须从质和量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培育发挥社区服刑人员家庭、邻里、亲朋、村(社区)、用人单位、学校等本土社会工作力量,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充分调动与社区服刑人员经常接触的人员,发挥其与社区服刑人员接触多、情况明、易接受的优势,填补社工组织空白。另一方面,通过多种方式充实社区矫正专职工作力量,提高矫正专业化水平。一是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司法局除对司法所有业务指导权外,在司法助理员的人事、职务晋升、考调上应当有一定的管辖权,改变全部由乡镇(街道)管辖的局面,司法助理员在五年服务期内需要借调、晋升等调离司法所的,应当征得司法局的同意;二是定期开展司法助理员编制清理整顿,摸清司法助理员工作现状,对借调的人员要求其回归岗位,对空编的进行及时招录,确保全市173个司法助理员编制用足用到位;三是建立片区联合执法机制,按全市143个司法所,173个司法助理员编制计算,满编运行时所均只有1.2人,在司法助理员生病、休假、外出等情况下,无法满足工作要求,而在邻近司法所之间建立片区联合执法机制,就能够解决以上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四是建立定期培训督查机制。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半年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培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季度开展业务培训,对社区矫正涉及的法律法规、工作流程及标准进行讲解,对工作中出现的疑难复杂案事件进行讨论、通报和学习,总结工作经验做法,同时聘请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家学者传授矫正教育理论理念方法技巧,多种途径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
(三)加强社区矫正场所、设施设备建设,运用好特殊人群评估机制及电子定位监管手段
司法行政机关应在现有条件下,按照《四川省司法厅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标准》,优化设置社区矫正中心,在建设质量和运行规范上下功夫,每个县(区)建设功能齐全、配置完善、管理规范的社区矫正中心,配齐配强社区矫正执法记录仪、专门车辆、统一标示、制式服装和矫正械具。按照雅安市特殊人群社会危险性评估标准,对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会危险性评估,入矫3个月内实施严管措施,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矫正;根据矫正表现和个案情况,对一般社区服刑人员每季度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实施动态管理。运用手机、电子腕表等定位监管手段,实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轨迹和区域,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违规离境和跨区域实施犯罪。
(责任编辑:韩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