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社区判决及执行制度简介

法国 社区判决及执行制度简介 [13]

马丁·赫尔佐格·埃文斯著

王婧姝编译[14]

一、法国社区判决措施(CSM)的产生及其发展

法国在1885年创立了假释制度,1891年开始了缓刑制度,1958年设立了附考验期缓刑制度,1983年设立了公益劳动制度。1992年《新刑法典》将相关制度纳入“刑罚个别化方式”的章节中,2004年设立的“公民资格实习”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2007年预防犯罪的法律在未成年犯罪法令中增加了“日间劳动制度”。法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但社区制裁的主要措施都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根据不同的法律设立并且分别纳入到《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中。

法国社区判决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监狱协会的成立和政治家的推动。1840年,法国专家和从业人员参加了世界监狱大会,得到了新的启发,新的科学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这些刑罚改革,并促进了公共服务的发展,例如,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公益组织发展起来(在很大程度上由宗教赞助),对罪犯进行监管和扶助。由此,“扶助委员会”负责囚犯重返社会和假释的工作

1891年,受到判决个性化思想的影响,法国产生了第一个替代监禁刑的判决形式——罚款,并且依此确立了罚金制度。

1945年新的社区判决发展的动力是二战的结果。在20世纪50年代,由安塞尔领导的新社会防卫运动,提出以人道主义为中心的刑事政策运动。该运动认为,成年犯罪人有通过教育回归社会的能力,这是最高尚的人道主义。法官对犯罪人应该从社会、心理、医学等方面进行评判,使得犯罪处遇与其人格相符合。在20世纪50年代法国发生了第二波改革。这些改革促进了社区判决措施的多样化。首先,在1951年创立了半自由的监狱登记制度,这个措施要求犯罪人在夜间及周末被羁押,但白天可在社区工作或做其他的社会活动或药物治疗;其次,创新监狱缓刑,在1958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成立了国家缓刑机构。

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法国学习了英美国家,规定了更多的社区判决制度:释放、判决中止、社区工作、电子监控(对性犯罪者采取了社区执法监督)。还设立了“在社区安置”制度,这和北美中途宿舍和英国批准的处所制度非常的相似。

目前囚犯可以被释放的条件包括:医疗缓刑、假释、半自由在社区安置。实际上,执行判决包括:社区服刑、决定释放罪犯、监督释放罪犯、违约和召回罪犯。

2000年后,由在法国巴黎某监狱工作的全科医生出版了一本书,其中提到著名的政治家被拘留,媒体花了几个月来揭示和展示法国监狱可怕的条件。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都发表了非常重要的报告,参议院称这种情况为“共和国的耻辱”。这项丑闻对法国社区判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000年到2004年社区判决的发展包括:实现大多数审判、推进公正审判权(比如说让罪犯参与听证会、有进行辩护、上诉的权利)。这种变化被法国官方称为“司法化判决的实现”。它允许犯人向上级法院上诉。现在,法官会对罪犯进行听证,并在听证会上做出决定,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罪犯的心理因素和家庭条件,这叫做“刑罚的个别化”。在法国,舆论对犯罪人总体上比较宽松。即使政治上的右翼通常主张对严重罪犯进行更长时间的刑罚,对不太严重的罪犯进行特殊刑罚。例如,尽管在尼古拉斯·萨科齐担任总统期间通过了许多惩罚性法律,但2009年的《监狱法》在制定早期释放措施方面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坚决,《刑事诉讼法》准则第707条规定,任何罪犯都应受益于早期释放措施,以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二、社区的判决执行机构

法国的国家缓刑服务机构具有部分的行政性质,它于1949年成立,并且在1999年和监狱机构合并。法国在1945年设立“刑罚执行官”(JAP)并赋予了它监管犯人和使犯人回归社会的使命。几十年来,缓刑执行官与缓刑服务和公益组织协调工作。如今,法国的行刑权由专门的机构“刑罚执行委员会”(CAP)集中行使。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虽然监狱与公益机构和其他社区机构有合作,但法国没有国家缓刑,也没有任何司法参与监督。1945年产生了刑罚执行官(JPA)制度,并且在1958年正式决定实施。刑罚执行官的人员来源于社会工作者和法官。他们在判决执行委员会(CAP)中做出不能上诉的判决决定。

社区方面,1946年设立了赞助委员会。在1993年设立了新的缓刑官制度,主体上不仅吸收了之前的教育者和社会工作者,甚至还有律师。

1999年,随着政治家们开始重视犯罪问题,监狱机构融入了缓刑并开始了更广泛的行政合并。在法国检察机构并非独立于行政机关,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检察机构负责庭外(分流)的程序,如办理事务、调解、警告等,允许判处罪犯。越来越多的人因此在法院外被检察官处置。

三、对社区判决及执行的基本观点

1994年,宪法委员会开展了“真正的生命”行动,并指出刑罚执行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社会和确保对罪犯的惩罚,更是为了让罪犯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1994年的新刑法典取代了之前1810年刑法典,其中第132-24条规定了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根据犯罪情节和罪犯人格进行宣判和确定刑罚;法院在宣告罚金的时候依据罪犯收入和家庭条件决定罚金数额。在这条法规不仅解释了指导法院的标准,而且规定了“刑罚个别化原则”。但2014的新《刑法典》的第130-1条取代了第132-24条,旨在加强刑事制裁的效力,表明应该首先关注施加惩罚。新的第130-1条第1款第1节(1)中说明判决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人,其后在第二部分的(2)中,还表明应该重视对罪犯行为的修正。总而言之,惩罚的概念已被纳入法律。但个别化仍然是法院裁决制定的指导原则。

乍看起来,第707条似乎与第130条非常相似。但仍有一个根本的区别:刑罚的实施是否以惩罚为目标。同样,第707条第3和第4款规定,罪犯不应完全服刑,应尽早释放。第707条已经完全由“2014年法令”重新起草。此外,现在的政治家认为,监狱条件和拥挤程度是早期释放决定的唯一指导原则。现在的政府主要考虑关注与监狱空间有关的管理和财政问题。但大多数规定提前释放措施仍然表明,必须解决对罪犯安置的需要,比如就业、住房等。

人们一定会注意到,上述司法指导原则没有考虑到被害人的感受,对于犯罪的赔偿只是作为一个间接的惩罚手段,它大多采取民法中损害赔偿的形式。

过去几年,法国通过法院或通过分流的检察官程序处理了更多的案件。然而,由于检察官程序未能解决所有这些新案件。移动法庭和缓刑服务已经成为了法国的一种新的案件处理方式,这将法国的刑事司法系统转变为巨大的工厂线。案件数量之多使得相关从业者工作粗放,忘了关注细节和质量,特别是在每个缓刑官有负责90~100个罪犯的案件管理。在不少地方的缓刑工作量接近130个,在有的辖区(例如在兰斯和查龙),每个缓刑官管理的案件数量上升到200个。同时法国也是在欧洲中拥有最少司法执法资源的国家之一,微薄的预算在一个财政年度的3月或4月已经花完。因此,法国的对于罪犯管理方式的发展主要是为了解决窘迫的财政问题。法国在监禁率方面仍然相对宽松,就算监狱刑期在过去几年有所增加,但绝大多数的监禁判决执行往往不超过1年。同时,法院也做出大量的替代性判决。虽然法国在2005年对“危险罪犯”制定了安全措施、在2008年对“危险罪犯”进行强制性监督和预防性拘留,但对于大多数社区判决的罪犯的监管是松散的,也很少进行药物和酒精测试,缓刑官员与罪犯会面也并不频繁(每月1次或每二、三个月1次)。

法国的缓刑管理在如今的罪犯管理中是主导,并且倾向于寻找其他机构作为分包商或雇员。由此发展的法国缓刑制度使得缓刑在法国社会获得了更高的地位,这意味着它是一个基本的国家公共服务。财政方面,法国缓刑服务也倾向于从社会工作中拨款,这种做法也有助于分担法国监狱的财政负担。

四、社区判决及执行的社会与政治因素

法国是一个福利社会,它的全民保险覆盖全国。民众普遍关心法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政治制度会影响刑事政策。但自由主义和联合管辖权之间的二分法在法国过去几十年的大多数政治选举中占据政治话语主旋律。但推翻这种声音的因素第一是美国的“9·11”事件。另一个因素是长期失业,这种情况在近期内似乎无法解决。第二是“社会高文凭现象”(一些人具有高水平的资格但只能从事非熟练工作),使得社会边缘人面临困境,政客们无法解决他们的人口面临的真正问题,而是转而对罪犯进行严控。

而保守自由主义的尼古拉斯·萨科齐在他的监狱法案中创造了一个非常宽松的释囚制度。相反,社会主义的弗朗索瓦·荷兰斯政府刚刚对2014年法案负责,该法案使得法国社区判决向惩罚性的转变。两个总统都用缓刑和判决实施作为政治宣传的内容。

五、社区判决及执行近期的变化

法国于2014年10月生效了一项新的法律。新的社区的判决措施将更具惩罚性。首先,即使社会党在2005年和2008年颁布时反对,但是2014年法案并没有废除安全措施,恰恰相反,“2014年法令”又增加了一项原则(PPC,第706-136-1条);其次,缓刑概念事实上是可以相对发展的,而不必减少监禁;第三,缓刑可能是痛苦的,在某些情况下,罪犯反而更喜欢被监禁。也就是说,社区判决使得犯罪者在法律上仍然是囚犯,但对他们采取一种半自由和社区安置的政策。新的法国缓刑令恰恰被称为禁止条约,因为它确实比以前的判决显现更多的约束;第四,考虑到决策的程序性,囚犯被判决时将基本上基于他们的监狱行为而不是其他的因素;第五,将不利于罪犯的“重返社会”计划,因为通过这种纯粹的行政程序(每半天处理多达100个案件,而每个听证会就有6至15个案件)大量释放囚犯将使缓刑服务不可能有更多时间为同一个囚犯服务。但不幸的是,在这种惩罚性的社区判决的背景下,防止罪犯再犯罪作为最终目标似乎是更加遥远。

六、民营机构参与的法国社区判决执行

法国在社区判决执行中希望改变完全由刑罚执行官管理控制的运作模式,为了提供管理效率,法国的缓刑服务已经逐步将管理业务分包给民营的公司

当参议院提出上述法案时,议会意识到如果这种改革成功实施,国家将无法监督所有的犯罪者,因为对罪犯的监督权可以转移到民营机构,民营机构可以掌握罪犯管理的所有信息。但大多数工会提出了反对这种所谓的“缓刑民营化”现象。但实际上,民营机构的参与对刑罚执行的发展是必要的。事实上,民营机构长期以来一直负责罪犯的收监、审前调查报告、部分监管、社区判决的执行和许多地方项目。民营机构的高度专业化,并不是像过去那样,国家只是通过聘请律师、社会工作者、心理学专家来为国家缓刑执行服务。在这一点上,国家的缓刑服务并不能证明他们比民营机构更有能力去完成缓刑的管理。

(责任编辑:郭琪)


[1] 感谢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郭健处长提供的该法英文原文。

[2] 王一川:上海政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专业社区矫正方向研究生,现就职于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王婧姝:上海政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专业社区矫正方向研究生。

[3] 资料源于:Edward J·Latessa、Harry E·Allen:Corrections in the Community(second edition),anderson publishing co.p371~396。

[4] 钱静之:上海政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专业监狱学方向研究生;
火伟:上海政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专业社区矫正方向研究生。

[5] 资料源于:Leanne Fiftal Alarid、Paul Cromwell、Rolando V.Del Carmen: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Wad-sworth:Cengage Learning.1999.p160-169&P177-184.

[6] 王艳:上海政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专业犯罪学方向研究生;
何楚婷:上海政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专业犯罪学方向研究生。

[7] 资料源于:Kathryn Morgan:Probation,Parole,and Community Corrections Work in Theory and Practice.Durham,North Carolina:Carolina Acadamic Press.2015.p101-120。

[8] 郭琪:上海政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专业社区矫正方向研究生。

[9] 资料源于:Kathryn Morgan:Probation,Parole,and Community Corrections Work in Theory and Practice.Durham,North Carolina:Carolina Acadamic Press.2015.p159-p172。

[10] 赵盛郗:上海政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11] 资料源于:Kathryn Morgan:Probation,Parole,and Community Corrections Work in Theory and Practice.Durham,North Carolina:Carolina Acadamic Press.2015.p142-p149.

[12] 沈小倩: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学生

[13] 资料源于:Gwen Robinson and Fergus McNeill(Editor):2015.Community Punishment:European perspectives.New York,NY:Routledge.

[14] 王婧姝:上海政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专业社区矫正方向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