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的中间制裁方式、其他类型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

居住的中间制裁方式、其他类型居住的 社区惩教机构 [5]

莉安·菲菲·阿勒里德

保罗·克伦威尔 罗兰多V·德尔卡门著

王艳 何楚婷编译[6]

一、居住的中间制裁方式

一般来说,对轻刑犯和一些重刑犯,常规的定期缓刑监督是足够达到监管改造效果的。然而,对有些罪犯就需要比传统的缓刑更严格的监督,但对他们又没有必要将其放在监狱接受惩罚。中间制裁是一种介于监禁刑和缓刑之间的判决选择,提供对罪犯给予与其犯罪情节相适应的惩罚。作为一种成本较低的监禁的替代方案,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对于有着高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来说是比较有效的。这种制裁方式是用来加强对社区内罪犯的控制。在中间制裁出现之前,法院一直面临着的是要么缓刑,要么监禁刑的两极化选择。

在制裁的连续统一体制下,特定制裁的配置往往取决于由谁来选择该制裁程序的参与者。例如,如果检察官和法官是该制裁方案选择的关键决策者,他们则倾向于选择缓刑犯。这个过程被称为“扩大惩罚圈”,但它受到了批判,因为那些本应该只接受缓刑的罪犯,却被判处了更严厉的刑罚,而原因也并不是因为其本身需要受到更多的监督。“扩大惩罚圈”还会增加成本,因为符合缓刑条件的罪犯受到了更多的监督,必须遵守更多的条件,同时也增加了其违反规则条件的机会。因此,若扩大对缓刑犯的惩罚,则抵消掉了所有本可以从中间制裁这种方式中获得的成本节约效益。

另一方面,惩教管理人员从被拘留或被监禁的罪犯中,挑选出少数罪犯,并允诺在其完成较低成本的方案后,会给予其减轻刑罚的机会,从而减少监狱机构人口和监禁成本。而关于中间制裁中需要考虑的一些评估内容则包括是否减少了监狱床位、是否节省了成本、是否减少了累犯、或者是否重新恢复了犯罪行为。

(一)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Residential community corrections facilities)

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以下简称居住机构)是一种很受欢迎的中间制裁措施,因为它们提供了比普通缓刑和假释更为集中严格的监督,它允许犯罪者在社区服刑,在社区的罪犯可以获得比在监狱更多的治疗服务。居住机构的成本低于拘留所或监狱,部分原因是罪犯可以通过全职工作来补贴部分费用,他们可以继续为自己的家庭作出贡献,并可以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予以赔偿。

居住机构是最为多元化的一种社区惩教制裁类型。具有以下特点:(1)罪犯居住在社区惩教机构内(不是在自己家中);(2)罪犯必须已经就业(或者有份兼职并上学);(3)罪犯可以随时离开居住机构去通过核查验证的工作岗位上工作;(4)无论什么原因,罪犯都必须事先获得批准才能离开住宅机构,并且他们仅限于在某个特定的通行时间内,基于特定的通行目的以及会受到宵禁的限制。

除了以上特点外,居住机构存在着差异,如机构的规模,机构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提供的治疗方案类型以及罪犯的选择类型。中途住所是最古老的居住社区惩教机构类型,自1830年以来一直存在。但是还有其他一些新的机构,包括社区惩教中心、赔偿中心、毒品和酒精治疗中心、职业道德训练营、社区治疗系统以及专门为女性罪犯设计的让她们能够与其子女同住的居留机构。其中一些较新的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能应用最新的技术,如犹他州和阿拉斯加等州利用数据库管理系统来共享信息并将居住社区惩教机构与其他刑事司法机构联系起来。从历史上看,刑事司法中的每个主要机构(执法机构,法院,惩教机构和社区惩教机构)都保留了自己的数据库,可以与其他相同类型的机构共享信息,但不能轻易地将信息共享给其他刑事司法系统中的不同机构。这些机构数据库中的每一个都包含许多某一个罪犯的很多信息(当前犯罪记录、历史犯罪记录、年龄、性别等),因此每次在进行必需的信息录入时都会重新审查犯罪者。这其中就包括来自居住社区惩教机构带来的信息,这些都是关于新近从监禁,假释或缓刑转来的罪犯的不完整或缺失的信息。对此,一种被称为罪犯轨迹(Offender-Track)的罪犯追踪系统通过将来自6个刑事司法执法机构的数据自动化为一个数据库来解决这些琐碎的问题。这6个机构分别是法院、监狱、缓刑机构、假释机构、社区矫正中心和国家惩教部门。罪犯轨迹系统将每个人的信息存储分为八个主要类别,每个类别都有子类别。以下8个类别中的每一个都是罪犯轨迹存储信息的示例:

第一类:罪犯案卷。罪犯案卷是罪犯信息的文件袋。从整个系统的数据库中可以收集到的罪犯的基本事实、人口统计数据、照片、指纹、位置和动作从而形成关于该罪犯的主要信息。案例负载分配、到期日期报告、逾期报告列表、案例文件审计以及工作负载公式统计信息均在执行和管理之中。

第二类:案例管理。案例管理是该系统的核心。本部分收集有关罪犯的数据,并通过惩罚系统追踪罪犯的进展情况,包括前期调查、诊断和分类、通过监狱系统(如果适用的话)以及假释条件来释放。罪犯数据作为案例文件处理,以制定案例报告并用来支持在案件管理过程中所做的决定。这里包括罪犯的教育和培训、就业、治疗计划、访问记录以及释放。

第三类: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提供关于罪犯以前和即将进行的假释委员会听证会的信息。

第四类:罪犯管理。由于罪犯也是人口成员的一份子,所以罪犯管理也要侧重于安全和监督职能,例如小组任务、团伙成员、安全事故、保护性监管、情报信息、脱逃以及纪律报告。

第五类:罪犯管理系统。罪犯管理系统为被监禁的囚犯资金提供一个账户,进行物资的采购,解决服装问题以及管理犯人的财产。该系统还追踪罪犯对监狱系统提起的不满意的地方。

第六类:机构间联系。机构间联系提供了一个电子接口,允许从外部数据库发送和接收信息,例如当地警察、联邦调查局、机动车辆部门、公共事业部、社会服务部、医院、州际契约以及监狱局。

第七类:授权与担保。

第八类:报告和统计。阿拉斯加州,新墨西哥州和犹他州目前正在使用罪犯轨迹技术,而科罗拉多和爱达荷州正在使用其中的部分技术。可以预计的是,未来将有更多州将使用这种系统自动化技术。由于居住的多样性,很难估计它们的数量。根据1999年全国最近的统计数字,共有628个居住机构和中途住所机构,共计19500名犯人。其中,有55个(8.7%)居住机构由惩教部门运作,其余的则由私人拥有和经营。当时居住机构的犯人平均每人每天约花费43美元的成本。阿拉斯加州、爱荷华州、蒙大拿州和怀俄明州热衷于居住机构,这些州的居住机构人数占总囚犯人数的14%。

(二)中途住所(Halfway house)

中途住所是为缓刑人员、假释人员或其他有关的因犯罪而被安排在社区进行矫正的人员提供的居留机构,他们需要提供比独立生活更具条理的设施。中途住所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为不同类型的罪犯提供工作人员,也被称为社区惩教中心。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面向的对象主要有如下两类:(1)从惩教部门或监狱里转移到社区并预计在未来一到两年内会被假释的罪犯;(2)在从监狱向社区过渡的过程中可能造成更大的社区风险和需要援助的假释犯。第二释放的对象主要有如下四类:(1)作为一种对缓刑犯的中间处罚,其要求要比缓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甚至软禁所提供的更有结构性与控制力,但对于在监狱里的罪犯来说还是一种太严厉的制裁;(2)作为对缓刑和假释犯的加强制裁;(3)作为一种转移方案,在罪犯成功完成后,其本来受到的指控将会被撤销;(4)适用于正在等待审判但无法保释或符合担保条件且不会对社区构成威胁的罪犯。

1.美国中途住所的历史

中途住所的概念可追溯到19世纪早期的英格兰和爱尔兰。在美国,中途住所的想法始于1816年,当时大多数监狱依然实行宾夕法尼亚式的独居和完全沉默的制度。那些囚犯们整天都被锁在牢房里,不允许他们彼此互动,担心他们会“互相交叉感染”。但是罪犯若能够一起活动的话,会分担掉一些被监禁的痛苦,因此他们一直在寻求全面改革的机会。

在宾夕法尼亚监狱发生骚乱之后,委员会被任命审查监狱系统的问题。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建议就是为囚犯建立临时庇护所,让他们在返回社区时改过自新,但立法机构没有采纳这一建议,因为他们坚持认为,即使在被监狱释放之后,囚犯们之间也不应该被允许进行互动。

之后,自从监狱由宾夕法尼亚体系的独处机制转向奥本或“聚集”的沉默互动机制,囚犯们可以一起在牢房之外工作,但是仍然不允许他们之间相互交谈。由于当时国家对中途住所的支持极度欠缺,以监狱改革为目标的私营非营利组织首次开办了中途住所,为从监狱释放后的囚犯提供了一个庇护所。

例如,1845年,在纽约市为男性囚犯开设的Isaac T.Hopper Home。1864年,在波士顿地区开放的女性囚犯临时庇护所。但是在波士顿的妇女中途住所中收到的反对意见没有男性设施中的多,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男女潜在的信念的不同,与男性囚犯不同的是,女性囚犯不会有在一起讨论关于犯罪活动的目的与想法。女性囚犯认为住在中途住所有助于她们自己的康复。除此之外,当时的中途住所仅仅为老囚犯提供食物和住所,不提供治疗和服务。

到十九世纪末,美国在其他八个州开设了私人的中途住所。当时刑事司法官员,例如执法人员和惩戒行政人员,仍然反对这一做法。国家给予中途住所的资金逐渐减少,并且随着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许多房屋被迫关闭。

在20世纪50年代,人们开始以一种崭新的眼光看待私人的中途住所。对犯罪和很高的假释撤销率的关注使得中途住所扮演着超越提供食物和住所的角色。中途住所不仅向囚犯提供过渡服务,并参与了治疗和监管监督。除了比监狱成本更低以外,中途住所还保护社区的安全,因为居民的监控比传统的监狱人员要严格得多,对于那些不守规矩的人还可以再送回监狱。

在20世纪60年代,当他们第一次得到政府援助时,中途住所更能为大家所接受。在当时的检察长罗伯特肯尼迪的敦促下,国会拨款资助专门为年轻罪犯而开设的联邦中途住所,而增加财政支持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强调对犯罪总统委员会与司法行政的再整合。1968年的“安全街道法”确立了1970年代中途住所扩张的资金来源。1964年,国际中途住所协会第一次会议在芝加哥举行。之后,该组织于1989年更名为国际住宅和社区替代协会。该组织目前代表250个在全球运营约1500个项目的私营机构。

虽然政府的资金支持在上世纪80年代初大幅下降,但在21世纪私人中途住所渐渐发现了在矫正市场提供替代监禁以及创造监狱拥挤控制出口的商机。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在预算中提议让40%的女囚犯从监狱中搬出来,然后住到与国家签订合同的私人经营的社区矫正机构里去。

目前,在中途住所提供的方案没有固定的一套模型。每座中途住所都具有其独特的结构,独特的治疗方案和接受的罪犯的类型。私人中途住所可以根据合同去选择他们希望接受的罪犯。符合安置条件的接受人由监狱管理人员或缓刑官员转介。地方政府为每个罪犯每天支付特定金额,罪犯也协助支付每日津贴。例如,如果每名犯罪人在住宅中途住所每天花费43美元,政府向中途住所为每个犯人每天支付约32美元,向每个当事人收取其中约25%的费用,或每天1美元。

通过对37个中途住所的调查,其优势在于:(1)协助罪犯调整以更好地生活在自由世界中;(2)帮助他们找到更好的工作;(3)与家人的关系比监禁时更加亲密;(4)协助戒除毒品和酒精;(5)让他们在经济上帮助他们的家庭。

研究还发现,罪犯在中途住所居住之后,他们不仅能成功完成任务,而且对于孤独感的内控点也有所提高,不会再感觉到那么孤独。

2.程序构成要素

罪犯住在该机构内,要离开机构去工作、去教堂、去上学或参加康复活动,如药物治疗,他们都必须保持全职工作或全日制上学。不工作的时候,则通过给他们分配家务来维护机构内整洁,执行法院命令的社区服务任务,并参加他们的个案管理者授权的课程或咨询课程。大多数中途住所还要求罪犯定期提交他们的药物测试和呼吸测试结果。监狱系统大量使用中途住宅,便于罪犯从监禁向释放过渡,这可以填补监禁和绝对自由之间的差距,若在中途住所居住六个月,可以让犯人更容易解压并适应自由的环境。

等级制度是一种行为修正。基于罪犯的良好的表现行为,在过程中花费的时间以及其财务状况,罪犯可以根据其等级获得更多的自由。大多数中途住所项目都有着某种行为纠正激励程序称为“等级制度”,这里我们举个例子加以说明。在一个等级制度系统里,处于越底层的受到限制越多,而处于越高层,则有越多的自由离开中途住所以及拥有更多的特权。例如,在一个五层级的系统里,新进的罪犯最开始是处于第五层级,处于第五层的罪犯会被拘留,他们不能离开居住机构,直到他们的个案管理者完成了纳入工作进程才可以。一旦完成了纳入工作,该罪犯就会进入第四层级,在那里他们一直待到他们找到工作并能交上租金为止。第四层级罪犯可以参加治疗(匿名戒酒者协会和匿名戒毒品者协会),每周有一个4小时的通行证可以去教堂(在外出工作之余)。每个层级都有自己的宵禁,但夜间工作的罪犯除外。除了可以受到治疗和获得教堂通行证之外,三层级的罪犯还可以享受一天不超过8小时的外出通行证,宵禁时间为夜晚10∶00。第二层级的罪犯除了拥有第三层级罪犯拥有的特权外,其宵禁时间更为推后,为夜晚11∶59。处于第一层级的罪犯必须支付所有赔偿、做好社区服务工作、支付租金。他们必须有100美元的存款。第一层级的罪犯其工作日的宵禁时间为夜晚11∶59,但他们拥有一个周末通行证,可以从周五到周日去访问预先获得批准的朋友和家人。第一层级的罪犯还可以拥有一辆已经投保的汽车并有驾驶特权,而所有其他层级的罪犯要想乘坐汽车则必须跟其他人一起,不然只能乘坐巴士。所有的罪犯,不管他们的层级如何,都必须出示他们访问的目的地的收据和核实批准。通行证可以用来去某个家庭地址经过验证的家庭成员住处,或者也可以用一次4小时来观看电影或购物。对此,有些方案提出要求罪犯在每个级别上至少要度过14天,然后才能进入下一级别。

在小区一期项目竣工后,会在适当的管辖权范围内为假释刑罪犯指定一名假释官。大多数改造成功的缓刑罪犯会被转移到中途住所的“非居住”阶段。在非居住阶段,罪犯可以住在自己家中但是要到中途住所去进行药物检测,参加团体治疗或访问他们的“非居住”期间的个案管理者。

3.工作者视角和角色定位

工作人员在中途住所的工作主要有两种不同类型。一个小组主要参与以监管为导向的活动;另一组工作人员(个案管理者和顾问)则负责照顾治疗和康复活动。在中途住所个案管理者的工作被描述为是一种类似于缓刑和假释官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个案顾问必须具备有能够完成对罪犯的康复与惩罚的这样一种冲突的目标。

莉安娜阿尔泰在科罗拉多州丹佛的一家中途住所里工作。阿尔泰描述了她的工作职责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管理犯罪人员,负责80多名男女罪犯的安全稳定和身体问题。同时进行人口统计、对人员和违禁品进行搜查、对罪犯进出机构进行登记、给罪犯分配发放药物并不定期对他们进行呼吸测试以及尿液筛查。第二种是个案管理者,工作范围从安全型工作转移到以治疗为中心的工作上。在这个职位上,阿尔泰负责20~24人的治疗、改造计划以及释放问题。个案管理与假释或缓刑官的工作比较相似,需要评估自己所负责的罪犯的需要和风险,并为他们每个人设计个人方案来满足他们的每一个需求,解决他们在改造过程中遇到的调整问题,并监督他们的进展情况,为新进罪犯讲授药物和酒精治疗课程,除此之外,还需参加每月的假释委员会听证会。

梅洛迪耶莱纳尔描述了她在一家中途住所中扮演的不同角色,介绍了她两年的工作经验。她开始作为一个志愿者,是以一个“外围成员”的身份存在,后来成为一个助理社工后,就转变成了一个“活跃成员”。随着成员参与程度的增加,各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与作为研究调查者的身份之间产生了角色冲突。她并不是特别喜欢成为一名个案工作者,因为这份工作要求她要为自己的“社会控制代理人”的身份获得认同而付出很多,同时这也使得收集数据更加困难。因此,她决定不再担任个案经理,而是更多时候担任“帮助代理”这样一个角色,并开始为罪犯授课普通同等学历证书的课程以及一些生活技能。作为一名教师和工作人员,她解释了为什么当她是志愿者时罪犯仍然视她为工作人员:很多时候,罪犯会在课后接近我,并为他们自己或他人的行为道歉。这是他们教我如何与他们相处的方式。在这种环境下,工作人员和罪犯是主角。但是,在课堂环境中,还是有必要存在一种基于权力差异的上下关系。

莱纳尔探讨了罪犯如何遵守员工秘密守则。她强调罪犯和员工之间彼此不信任,以及如何控制信息是双方使用的宝贵资源:“缺乏信任与工作人员的信任直接相关,即罪犯会隐瞒信息,他们认为工作人员会利用他们的信息来进一步抹黑他们”。

4.惩罚与治疗的角色定位

中途住所会帮助罪犯重返社会,但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风险。因此,工作人员可能会面临角色转化的冲突,即惩罚与治疗目标之间的冲突。有一些员工到后期会脱离罪犯,并克制自己对他们的同情心,从而减少了他们的角色冲突,而有些员工则不一样,他们会在精神上懈怠或辞职。

阿拉里德解释说:当我从罪犯管理者(涉及安全问题和运行设施操作)转变到个案管理者时,我经历了更多的角色冲突。个案管理的角色有两个对立的方面——治疗和惩戒。最有效的个案管理者是能够平衡双方的矛盾并且彼此信任。然而,一些顾问心里不平衡,因为他们在对罪犯的前期治疗问题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和时间,但是后期却不能亲手将那些对社区有责任风险的罪犯再次送进监狱里。没有人会乐意将罪犯再送回监狱,但是你必须要做好转换角色的准备,做好有一天你帮助某个罪犯出狱,但是在未来某一天又不得不撤销这个决定的准备。也正是由于这些难处,员工的倦怠率相当高。而我通过这些学到的最有价值的东西,首先就是要以公平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犯人。

5.对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的评估

与其他以社区为基础的项目一样,中途住所项目评估的有效性是比较主观的,因为该方案的种类与确定的罪犯的类型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往往通过检测中途住所项目的成功或失败率来衡量其有效性,或通过将中途住所中罪犯的累犯率与同等匹配的缓刑或假释者的累犯率比较来衡量其有效性。

研究发现,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罪犯的治疗需求比普通缓刑犯或假释犯要多,并且在严格的监督下,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罪犯会比在常规的缓刑监督体制下的罪犯要更好地完成任务,表现得更好。有65%的中途住所的罪犯成功完成了改造项目,且中途住所的罪犯通常接受的干预治疗要比常规的缓刑或假释犯多。笔者认为治疗的参与度可能是至关重要的差异原因。

后来的研究试图确定出预测罪犯改造成功率和降低未使用非法药物或者拥有技能和一定社区关系的罪犯的再犯率的变量。研究发现,吸毒和酗酒年纪越小的罪犯,其之前的犯罪经历更多更广,社区关系也更少,他们在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里的改造成功的几率也可能更小。还有研究发现被判定犯有暴力犯罪的人比被判处财产犯罪的人更有可能重新犯罪。对在社区计划里是否改造成功的最有力预测因素是罪犯的犯罪史——具有越广泛犯罪历史的罪犯,其改造就越有可能失败。当然除此之外,毒品和酒精的继续使用,就业和教育技能的缺乏以及犯罪者年轻化等也都是导致罪犯改造失败的重要预测因素。

尽管预测罪犯改造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的变量可以被预测确定,但更重要的问题是,这对于在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中存在着高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有多大益处?我们使用了从俄亥俄州的53个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获得的数据(包括7306个罪犯),通过与5801个假释犯作比较,来分析低风险罪犯和高风险罪犯的改造成功率以及累犯率。基于犯罪史和人口统计学数据计算风险评分,根据这个评分来将治疗组和对照组中低风险和高风险犯罪个体分开。研究人员发现,低风险的假释犯的表现要胜过低风险的住在住宅社区惩教机构中的罪犯。换句话说,也就是低风险的住宅社区惩教机构中罪犯的重新犯罪率要高于假释犯。而对高风险罪犯显示的结果则完全相反,高风险住宅社区惩教机构中罪犯比高风险的假释者表现地更为成功,这表明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对于高风险犯罪者来说更有效,而对低风险犯罪者则次之。

(三)休克监禁

休克监禁指的是罪犯在监禁缓刑之前的一段短暂的监禁期,是为了希望能够通过让罪犯感受在监狱里的残酷现实,从而能够有效阻止他们未来进行犯罪活动。休克监禁的形式各种各样,并且还有不一样的命名,有休克缓刑、休克假、间歇性监禁、分开刑罚以及军训式矫正中心。它们在设计和组织上有所不同,但有个共同特征就是都是在监督释放后的一段比较短的在拘留所或监狱里的期间。这种方式的目标人群是成年监狱中未曾被监禁的年轻的罪犯。估计在所有的成年罪犯中有10%接受了由监禁和缓刑相结合组成的分开刑罚。

在休克缓刑期间,罪犯首先会被判处一段短时间的监禁,然后会被释放并再次执行缓刑。这种在监狱里的经验是非常折磨人的,所以犯人会害怕返回,并在被释放此后也避免进行犯罪行为。最初的休克缓刑计划是在1965年在俄亥俄州建立的。它的初衷是为了限制监禁时间,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区,帮助他们维持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并减少监狱人口以及惩教费用。该方案的目的如下:(1)为了以一种非长期监禁的方式,来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2)为了让由机构发现的罪犯比起法院在判刑时所认识到的罪犯,更加容易接受以社区为基础的治疗控制;

(3)为了在适当的情况下宽严相济;(4)为了在公共政策要求下,在对罪犯实施威慑性刑罚的同时也提供社区治疗;

(5)为了保护短暂监禁的罪犯不被囚犯文化交叉影响。

二、其他类型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

大多数的评估和研究都集中在中途训练所和军训式矫正中心。但是,还有其他类型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如赔偿中心、治疗社区、监外工作以及女性犯罪者与子女同住等专门的居留方案。

(一)赔偿中心

赔偿中心是一种专门针对财产型或者初次犯罪的人所设计的居住社区机构,他们需要赔偿被害人遭受的财产、精神等各方面的损失并接受一定程度的社区服务。赔偿中心可能会提供一些外部的就业机会,但主要面向能够稳定就业,并且需要赔偿被害人的犯罪群体。当罪犯一次性支付完所有赔偿金时,大部分机构将会立即释放罪犯。

1.明尼苏达赔偿中心

明尼苏达州为当代赔偿中心提供了原型。明尼苏达州赔偿中心成立于1972年,主要接受已被判处两年或两年以下监禁刑,且在明尼苏达州监狱至少已服刑四个月的成年男犯。累犯、暴力罪犯和职业罪犯都没有资格进入该赔偿中心,即使是有赔偿能力的中产阶级罪犯,未经中心同意,也没有资格进入该中心。监狱中的囚犯在该中心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可以跟被害人面对面协商,从而制定出一个详尽的赔偿方案。在假释委员会核准此项赔偿方案后,罪犯将借由假释从监狱转移到赔偿中心,在那里他们可以正常生活,享有就业的机会,同时履行签署的协议。罪犯在那里还可以获得额外的服务,包括集体心理治疗、接受社区惩教中心的监管以及获取就业援助。虽然明尼苏达赔偿中心被公认为是成功的,但是该赔偿中心于1976年被迫关闭,主要是因为各州实施社区惩教方案之后,被判入狱的财产犯数量急剧减少了。

2.格鲁吉亚社区分流中心

格鲁吉亚以明尼苏达赔偿中心的运行机制为模型。然而与明尼苏达不同的是,格鲁吉亚居住项目,也被称为社区分流中心,同时服务于缓刑犯和假释犯。遍布全州的居住中心每年可容纳最多长达5个月监禁的20到40名罪犯。在居留期间,格鲁吉亚社区分流中心的罪犯将制定赔偿计划,接受个人和团体形式的心理辅导,同时根据需要该中心还会为其提供各种各样的其他服务,例如:罪犯可能在周末和晚上时间被要求参加惩教项目。这些罪犯直到赔偿完全部的债务才能离开该中心。

(二)治疗社区

鉴于赔偿中心的重点是赔偿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和伤害以及维护公共安全,治疗社区,作为提供住所的社区惩教机构中的类型之一,更侧重于对酗酒、吸毒等罪犯的治疗,因为这些罪犯相较于其他人而言更易于被矫治。治疗社区与以往的管制存在很大的不同,其更倾向于创造一个尽可能自由的环境,让个体在更少的限制中摆脱成瘾,恢复健康。试图通过改变去帮助一个人走向善良,较之于直接让其赔偿损失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存在更多的障碍。因此,每一个正规的治疗社区都会设定长达6至9个月的居住期间,在对个体吸毒和酗酒行为进行治疗的同时,对罪犯予以一段时间的过渡性善后辅导,使其从治疗环境逐步走向社会,从容应对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压力。

1.治疗社区的环境

治疗社区和毒品法庭都可以治疗毒品成瘾问题(见下表治疗社区和毒品法庭的比较)。治疗社区更适合对多种药物成瘾且持续时间较长(即长期沉迷于多种药物)患者的治疗,而毒品法庭则更多的是倾向于对中度成瘾患者的治疗。治疗社区的候选人都是经过全面筛选后,适合并愿意接受治疗的患者。

治疗社区和毒品法庭的比较表

图示

续表

图示

如果被治疗社区选中并接受,存在药物成瘾问题的罪犯必须积极地遵守规则并参加治疗社区项目要求的所有活动。治疗社区内不允许打架和两性关系的行为发生,其间的每一天都要求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罪犯每天都要在机构内进行日常打扫、清理等工作,并且在同行小组会议期间集中讨论每个罪犯的态度和行为表现。这些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将小组中的一类罪犯剔除出去,这类罪犯会以释放欲望或排解压力等作为继续(或开始)使用药物的借口。会议试图重新为罪犯建立再社会化的新思想、态度以及在一个人生活中(家庭、朋友、工作、休闲、精神等等)所有领域的行为选择。而其他类型的教育将重塑自尊、自律以及对权威的尊重作为重点。当然,每个人都保有一定的自由支配时间,用于学习某种知识或者创造性的自我提升。无论是朋友还是家人,都不允许前来探视,治疗社区的罪犯从不与非治疗社区的罪犯相互交流与互动。尽管可能存在通往机构外部的联络人员,但是治疗社区的规定是由机构内的居民执行的,对小组人员的管理由居民把控,他们根据等级层次获得各种各样的领导角色,完成治疗的罪犯,将依据他们的行为表现决定应该判处缓刑或是假释。拒绝参加会议或者在治疗社区中使用毒品和酒精的罪犯将会从该机构中转移至监狱,执行完剩下的刑期。

2.治疗社区面临的挑战

治疗社区要克服的最大挑战之一是该项目的完成率低。经过估测,治疗社区可能会出现罪犯改造失败的现象以及一定程度的再犯现象,但根据相关研究发现,进入治疗社区的前30天内,有将近25%到85%的新居住者退出该项目。这就需要重新定义“成功”和“失败”或更好地筛选、把握申请人参与的动机,才能尽可能提高该项目的完成率。有学者建议在最初的30天里,罪犯需要对这一项目进行深入地了解,并且在团体治疗前相互间需要建立信任。

第二个挑战是对那些行为不端或者不参与项目的罪犯以羞辱的方式使其内心感到耻辱。例如:额外的家务或职责、在指定时间内戴上一顶帽子或者贴上一个标签(表明其做错了什么事情)、或者剃光头发。诸如上述这些惩罚措施,因其不能有效地改变罪犯的行为而受到外界的批判与质疑。

3.治疗社区的类型和用途

治疗社区可以是监狱类型,也可以是社区类型。监狱型的治疗社区一般接收无需进行纪律报告且在一年或两年内即可刑满释放的罪犯,这种类型罪犯的筛选往往需要完成严格的会见。许多接受监狱型社区治疗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将被安置在社区型的治疗机构中,接受教育和改造。

社区型的治疗机构是为那些可能因酗酒或非法滥用药物而在其他社区项目(例如:中途训练所、缓刑或假释)中失败的罪犯而设计的。例如,佛罗里达州有一个为期18个月的毒品惩罚项目,其中包括6个月的安全戒毒期,然后进行3个月的社区惩教,紧接着接受9个月的严格缓刑监管。和科罗拉多项目一样,候选人也要经过层层筛选并自愿接受治疗。该项目的目标主体主要是21岁及以下的男性和女性。在早期阶段,将根据他们被诊断出来的结果,制定个人治疗方案,同时罪犯需要接受团体辅导。

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还有另一个类似的非暴力缓刑试验项目。这个拥有300张床位的场所为罪犯提供了200个床位,再前6个月供罪犯居住使用。然后,拥有充足支持系统的罪犯进入为期6个月的善后计划,他们可以居住在家里,但是必须要按时向缓刑官汇报。剩下的100张床是为那些没有强有力支持系统的罪犯预留的,他们需要额外3个月的时间才能实现“入住和退出”项目的成功转换。该项目是独一无二的,因为从住宅居住过渡到社区生活居住被视为再次犯罪的主要时期,缓刑官将协助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审查罪犯的进展情况。

治疗社区项目常常被当作从监狱型治疗社区或者其他在监狱中进行药物治疗转移出去的罪犯的过渡步骤。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有毒品问题的妇女可以参加戒毒治疗项目,在他们获释后,可以转移到社区的居住项目中来处理再犯问题。

4.治疗社区的价值

对加利福尼亚州妇女项目的评估表明,同时完成机构治疗阶段和社区住院治疗阶段的女性再吸毒率较低,假释率较高。仅参与机构治疗却未经社区治疗的女性毒品犯罪分子的情况不容乐观。普兰德尔加斯特等学者在1996年的研究中发现,为女性吸毒者提供的机构治疗设施非常匮乏。许多妇女主动申请过,但由于治疗空间短缺,而无法进入该项目的社区居住。这些妇女没有完成全面的治疗,导致其更容易再次吸毒或者酗酒。

1996年,艾森伯格等人对监狱型治疗社区进行的另一项评估发现,无论是否控制年龄和教育程度等变量,与治疗社区的中途放弃者相比,在12个月内完成治疗社区项目罪犯的再犯率显著降低。然而,对于中途放弃者来说,其再犯率与从未接受过治疗社区项目群体的再犯率是等同的。

(三)监外工作和职业道德训练营

监外工作被视为机构惩教项目之一,让罪犯居住在一个特定的场所(社区、拘留所或监狱),但白天将他们释放到社区工作或者参加教育课程又或者边工作边接受教育。监外工作比中途训练所的环境更具限制性,因为除了工作和学习以外,罪犯不允许出于任何其他原因离开该场所。在此讨论的监外工作,主要是因为它是罪犯出狱前的一种评估和预测形式。

尽管监外工作是20世纪初在佛蒙特州开始适用的,但该项目于1913年在华盛顿州首次被制定成法律。联邦制度和所有州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认可了这一法律,其主要是针对低风险的囚犯加以适用。

监外工作对于关押在拘留所或者监狱的那些剩下6个月或者9个月刑期的低风险囚犯而言是有用的。在这种情况下,监外工作为罪犯尽早待业和再就业提供了条件,同时再就业是成功改造和避免再犯的重要因素。

如果项目工作人员帮助罪犯寻求就业的机会,那么监外工作同样也是残疾人或精神病人的一项选择,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明显比为普通罪犯提供就业更难。

对于初犯来说,监外工作是一种非常实用的判决方式,尤其是针对已经有工作或在犯罪发生时已经上学的罪犯,他们自身存在较小的社会风险,并且需要承担高昂的犯罪赔偿金。在这些具体案件中,法官可能会责令罪犯必须居住在监狱中,允许其通过劳动以支付赔偿金或者继续在外工作抑或是去上学(例如:继续完成高中或大学的课程),该种形式的判决往往发生在没有惩教中心或者没有中途训练所的地区。

在过去10年中,将罪犯安置在监外工作的频率有所下降。现有的证据表明,罪犯监外工作与其他任何形式的社区惩教相比,并不会增加社会危险性。华盛顿的两项关于监外工作项目的研究表明,很少有犯人在监外工作时重新犯罪,监外工作组和对照组的犯罪率相似。值得一提的还有其他两种监外工作形式:职业道德训练营和结合药物治疗的监外工作。

1.职业道德训练营

另一种不同的居住项目叫做职业道德训练营,这是一个基于认知——行为疗法建立的120天监狱替代方案,在这120天内,工作人员向罪犯传授工作的技能并借助认知——行为疗法使其做出正确的决策,其次加强缓刑的监管。学者在内布拉斯加州做过调查,一旦囚犯在90天内成功进入职业道德训练营并且经过考核、评估阶段,他们将被纳为候选人。一旦参加者完成了为期120天的项目,他们将从监狱中被释放,转而接受缓刑监管。职业道德训练营被认为是最低限度的监管场所,但每人每天仍需花费近44美元,但职业道德训练营的费用却只是监禁费用的一半,这就意味着职业道德训练营更节约成本。职业道德训练营的成本包括为罪犯提供了待就业、决策、生活(如资金管理)等技能方面的帮助。

2.监外工作和治疗社区系统

监外工作和治疗社区系统将社区治疗的理念与监外工作相互结合。从监狱进入该项目的罪犯必须先经受过大量的有关于药物和酒精的教育、心理辅导与思想、行为对抗,才有资格进入到社区监外工作阶段。尼尔森等人在1996得出的初步评估数据表明,与对照组相比,监外工作和治疗社区系统参与者的复发率和再犯率较低。

(四)与子女同住的妇女罪犯

鉴于大多数女性犯罪者实施的是非暴力型犯罪,只是存在药物或酗酒问题,并且至少有一位未成年子女,居住的社区惩教机构允许女性犯罪者与其未成年子女同住的现象不断增长。现已存在65个以上的居住治疗项目和另外70个中途训练所,允许女性犯罪者在进行居所社区服刑的同时,与其未成年子女同住。研究表明,当父母入狱时,罪犯的子女在情感上、成长发育上以及经济上遭受痛苦。被监禁父母的子女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会跟随被监禁父母的脚步,走上少年犯罪的道路。由于母亲仍是大多数家庭的主要照顾者,监禁母亲对子女的正常抚养具有极大的影响。那么,女性罪犯如何在不惩罚其子女的情况下受到应有的惩罚或制裁呢?

关于被定罪妇女的统计数据表明,大多数妇女是非暴力的财产或毒品罪犯,而且她们不会对社区构成威胁。因此,大部分的女性罪犯不需要被判处监禁,她们是接受社区服务的最佳人选。大多数与子女同住的妇女罪犯是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资助的,但是在药物滥用治疗中心的指导下运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约翰·克雷恩之家。

约翰·克雷恩之家于1993年在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开设,专门设计用于有学龄前儿童的女性犯罪者,她们被认定为轻罪或非暴力型重罪。约翰·克雷恩之家一次最多能容纳6位成人和8名儿童,每年为10至17位女性罪犯和20名左右的儿童提供服务。

印第安纳大学社会工作学院的威廉·巴顿与约翰·克雷恩之家的工作人员合作展开了研究。其中约翰·克雷恩之家担任双重角色,既作为女性监禁的替代方案,也可以对其孩子提前进行预防性干预。

约翰·克雷恩之家类似于一间中途训练所,因为女性通过完成期望的工作获得报酬,以此来支付部分的项目成本。工作人员评估每个女性的需求,制定出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然而,与中途训练所不同的是,这个场所似乎提供了更加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服务,不仅针对罪犯本人的需求,而且也会满足其孩子的需求。具体的干预措施如下:

育儿技巧、药物滥用治疗、求职技巧、社区中的教育以及工作安置、个人预算、营养信息以及个性化评估所表现出来的个性特征。该方案就近为儿童安排日托,以便妇女安心地在社区工作。该项目由辅导员和家庭生活专家24小时加以照管。约翰·克雷恩之家的基本目标是提供一个安全、有组织的环境,促进母子关系的存续,增强罪犯保持经济和情感独立的能力,同时引导其有责任感、能够遵纪守法的生活,并防止对罪犯子女的忽视、虐待以及遏制潜在犯罪行为的萌芽。

由于提供的服务水平很高,因此每人每天需要花费80美元。此项目的缺点是其成本高于监禁。然而,考虑到该项目也在为孩子们提供预防性干预,从长远来看,这可能会是一笔很好的支出。这个项目产生的长期效果还有待观察。

该项目的平均持续时间为5个月(完成整个项目的人员需要6个半月,未全部完成项目的人员只需2个月)。超过70%(53位)的女性已经成功完成该项目,还有22位女性因为违反规定或犯新罪而不能完成该项目,其她5位女性仍然居住在约翰·克雷恩之家。

成功完成该项目后对再犯的判断,主要取决于罪犯是否因新的指控或罪行而再次被判刑。在成功完成该项目的53位女性中,有11位犯下了新的罪行。大多数完成该项目的人员平均在两年后才出现再犯的可能性。重新犯罪的妇女以财产犯或毒品犯为主,没有人实施暴力犯罪,第一批妇女的再犯数据已经延续了6年。研究人员明确指出约翰·克雷恩之家作为长期的儿童预防性干预机制是值得肯定的。

(责任编辑:王泽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