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德法共治研究

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工作中的德法共治研究

苏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处 符斐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2]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本着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罪犯进入社区矫正。

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

苏州市2013年以来共接收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169人,目前在矫32人,通过问卷调查和比较分析,发现该群体呈现以下六个特征:

一是犯罪年龄低龄化。相关数据表明17周岁的社区服刑人员115人,16周岁的45人,15周岁的6人,14周岁的3人;14、15周岁的9人中有6人为2016年之后新入矫人员。

二是以结伙犯罪为主。结伙犯罪占总数的76.9%。有2~3名共同犯罪人的有48人(占28.4%);有4名及以上共同犯罪人的有34人(占20.1%)。

三是文化程度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的有136人(占80.5%),小学文化的有15人(占8.9%)。

四是近半数为外地籍。81人(47.9%)为非苏州籍,目前在矫32名未成年人中非苏州籍的有19人,已超半数(占59.4%);2013年起新接收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中外地籍比例逐年上升,2016年达最高值(62.2%),与2013年(32.5%)相比将近翻番。

五是所犯罪名相对集中。基本上为暴力性、倾财型犯罪,其中盗窃罪48人(占28.4%)、聚众斗殴罪36人(占21.3%)、抢劫罪18人(占10.7%)、故意伤害罪11人(占6.5%)、诈骗罪10人(占5.9%)、寻衅滋事罪10人(占5.9%)。

六是犯罪手段表现出成人化、黑社会倾向。169起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持刀斧、钢管、木棍等暴力工具殴打他人造成伤亡的有34起,其中1起致人死亡;持刀抢劫的有6起;非法拘禁并伴有暴力殴打情节的有3起;此外,性犯罪共15起,其中9起强奸案件中有4起伴有持刀威胁、暴力殴打等情节。

二、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犯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原因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有些有不同程度的成长烦恼和心理问题,容易受外界刺激而冲动犯罪。采用XRX、16PF等心理学量表对其中36名聚众斗殴类未成年人进行了测量,发现23人(63.9%)在自我认识和价值观上有较多问题,表现为不同程度的侵占破坏、被支使和纠合、抗拒、固执等行为倾向,“一时冲动”“哥们义气”也是他们为其犯罪作出的首要解释。此外,文化程度低也是一个重要方面,169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中80%以上为初中及以下文化,只有25人(14.8%)继续读书,这些孩子过早离开校园,接受教育少,社会阅历浅,很容易受不良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家庭的不良影响

几乎每个“问题孩子”的背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家庭不健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显示,未成年犯的单亲家庭比例高达14.3%,只有36.3%的未成年犯能和亲生父母长期生活[3]苏州市169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中,34人(占20.1%)生活在不健全的家庭,其中3人无父母。二是家庭无力管教。父母因外出打工、个体经营、工作繁忙等无暇顾及子女(占30.2%);还有一些父母本身就有赌博、酗酒、盗窃、家庭暴力等不良行为(占12.4%),子女很容易耳濡目染、效仿而行。三是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棍棒式”教育、过分溺爱纵容等,加上缺乏有效沟通,导致亲子关系不合,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社会系统支持不足

一些学校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不注重学生法制观、价值观等培养,导致一些边缘学生自暴自弃、相互抱团,形成校园犯罪亚文化圈,加上学校周边网吧、游戏厅等随处可见,很容易接触社会不良青年。特别是一些辍学、被劝退学或者学校家长无力管教的未成年人(苏州市169人中有7人属于此种情况),因缺乏专业人士的干预或专业的特殊教育,很容易走向犯罪。另一方面,社会大环境充斥着诸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健康因素,加上网络、手机等现代通讯设备的发达,未成年人很容易接触到不健康的信息、习得成人世界规则,变得更加“早熟”“大胆”。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德法共治实践

德法共治,源于政治学领域的治国理政思潮,近年来在社会治理实践中颇有成效。在未成年社区矫正活动中,德法共治就是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两种社会规范的作用,法律作用于外部的强制和惩罚、约束行为,让人有敬畏感;道德作用于内心的信念和教化,滋养精神,让人有归属感和认同感;两者相辅相成,引导未成年罪犯从被动的“不能再犯”转变为自主的“不想再犯”,从而根本上预防其重新犯罪。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法治是其天然属性,但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一味依赖严苛的管教和威严的惩罚容易使未成年矫正对象产生逆反心理和敌对情绪,不利于其改邪向善,甚至适得其反。未成年社区矫正需要一种更加变通融合的方式,而德法共治就是一种重要途径。

苏州市2013年开始积极探索实践,坚持德治法治双管齐下,不断强化德法共治保障,取得了较好成效。近五年接收的169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中,无一失学、流浪、重新违法犯罪,其中有13人顺利考上了大学或大专,92人实现稳定就业,中央电视台曾专题报道太仓市未成年社区矫正经验,国家关工委、司法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指定在昆山市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项目。他们的做法值得借鉴学习

(一)坚持双网监管,不断完善精准法治手段

苏州市坚持分类管理,严格将未成年矫正与成年人分开,人防技防两网交织,严防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一方面,充分利用父母或监护人、学校协管、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等人头熟、情况明的优势,构建起覆盖未成年人际网络的监管网,密切关注其行踪动态。建立公、检、法、司每月例会和信息通报机制,分析每名未成年人的现实表现,集中解决监管中的重难点问题。并与公安机关共同督促监护人、学校履行监护和管教职责,对无故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采取临时约束措施;对未经允许接触同案犯或其他不良社会闲散人员、出入网吧等未成年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如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小华,某日早晨与父亲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后其父第一时间联系司法所,司法所当即联合社区民警等,通过调取监控、身份证信息、排查周边网吧等,当晚找回小华,消除了因夜不归宿带来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不断创新信息化监管,对所有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24小时手机GPS定位监管,对于对抗管理、风险较高的对象加戴电子腕带,拉实电子监管网。建立市政法信息平台,实现公、检、法、司部门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信息快捷传递和互通共享;并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群体性事件、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上网、同城住宿、飞机火车出行、进入高消费场所等信息,开展针对性监管和帮教。

(二)坚持多元推进,不断开发德治发展项目

苏州市侧重于教育感化和道德引导,积极开发未成年社区矫正德治发展项目,突出思想矫正和能力培养,并在德治方式上力求多元化。一是开展常态化读书活动。全市所有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及司法所均设立阅览室或读书角,道德文化读本配备率超过60%,并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每月读一本书、定期开展一次心得评比,引导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常读书”“明德法”。二是开展多元化教育。将道德教育融入平时集中教育、个别谈话、走访等常规矫正教育活动。张家港市增设道德规范集中教育课程,邀请老教师、政法老同志等讲解儒家“五常”思想等传统文化;常熟市在《社区矫正月刊》上开辟“道德讲堂”专栏,刊登名人名言、道德楷模、美德故事等,并依托语音汇报平台录入100个道德小故事,要求未成年人认真聆听并讲述道德感悟;吴江区成立志愿文化讲师团,开展“主题月月讲”,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可以向讲师团点课;工业园区与时俱进地创新“微信点赞式学习法”,定期推送文化知识、道德小故事、案例剖析等文章,要求点赞评论、书写读后感;姑苏区充分利用辖区内文化资源,经常组织未成年户外实践,参观范仲淹历史纪念馆、文庙、苏州市博物馆等。三是购买未成年人专业矫正服务,包括心理健康指导、家庭关系修复、教育帮扶等。张家港市春晓社会服务社通过“爱心手牵手,共同拥抱阳光”“心心点灯”“昨天、今天、明天”等系列活动,帮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认识自己,重塑梦想。昆山邦和司法社工事务所“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环境净化项目”,为该市首个获取民政公益创投基金的社区矫正公益项目。姑苏区艾丁心理研究中心、彩虹社工事务中心、易禾心理服务中心三家心理咨询事务所入驻社区矫正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全面的心理健康指导服务。

(三)坚持全方位保障,不断夯实德法共治基础

2013年,苏州市十部门联合出台了《苏州市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矫正办法(试行)》,大大降低了外地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门槛,较好破解了监管和教育帮扶难题。全市按1∶15比例招聘了235名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招募了4000余名社会志愿者,确保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有人管”“有人教”“有人帮”;并落实未成年服刑人员不低于5000元/人的专项经费标准和不低于8万元的应急救助资金。各市、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均设立未成年心理咨询室、谈心室、集中教育室、读书室等;各镇(街道)均建立了未成年人教育基地、过渡性安置基地,为有需要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解决教育、就业问题;同时,积极与关工委、检察院、法院等合作建立20余家未成年关护基地,不断拓展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学习技能、自给自足的帮教平台。相城区外地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小虎,辍学后无所事事,该区“社区矫正就业基地”——苏州泽海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提供食宿和一定的生活补助,并对小虎的工作、生活进行必要监管,督促其定期学习法律道德知识,小虎至今未擅自出过厂,也表示喜欢现在的工作。

四、关于德法共治推进未成年矫正工作的建议

苏州市关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德法共治的初步尝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未成年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德法共治的法律支持不足,法治手段单一;德治资源的挖掘不够深入、融入还不够充分,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是国际趋势,国外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设计。如英国有专门针对未年人的监督令、计划令、补偿令和管护中心令,监督令、计划令适用于十至十七岁对象,需接受缓刑官或相关人员监督,被判处计划令的三个月内还要按照监管人员的指示进行活动,不能有任何违法违规;补偿令适用于未满十八周岁对象,被法院判处该令后要对因犯罪行为遭受影响的受害人或社区作出补偿;管护中心令针对二十一岁以下对象,要求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管护中心组织的活动。美国社区改造明确了赔偿制度,除了赔款、社区服务等形式外,在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要求少年犯直接为受害人服务。[4]日本有专门的《少年法》《少年院法》,少年院是专门的未成年社区矫正机构,包括缓刑、保护观察、应急保护、社区服务令、损害赔偿令等矫正方式。相比之下,国内未成年社区矫正乃至整个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体系还相对比较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在社区矫正立法中专章设置未成年社区矫正,将道德教育等相关内容入法,明确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损害修复等一些具体的法律约束措施;并在矫正活动中,进一步强化矫正需求评估和矫正方案设计,在保障刑罚执行严肃性的同时,坚持人性化监管和教育,进一步提高矫正的科学化水平。

(二)进一步开发未成年社区矫正德治项目

结合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尤为注重五类未成年矫正项目的开发:一是道德教育项目。如瑞典的未成年犯都需要参加“侵犯替代训练”行为治疗项目,包括社会交往技巧、愤怒管理、道德教育三方面培训,其中道德教育主要运用结构化的讨论或辩论的形式,促使未成年犯在行为中强化道德思考,主要分为Kohlbergs模式和Gibbs模式,在前者中,有10至12名未成年犯一起讨论道德困境问题;后者侧重于引导未成年犯独自面对并处理自己的道德问题。[5]二是心理矫治项目。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调研组通过调研发现5个对未成年心理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的课题:如何了解自己的身心发展规律,客观看待自己的发展过程与现状?如何尊重、引导、改善其负面情绪,增加情绪调控能力?如何提高自我评价,重新发现自己的潜能,重建对未来的希望?如何帮助他们摒旧立新,接收社会帮助,并在社会规范框架下适度表现自己的行为?如何让家长(监护人)了解他们,充分发挥家庭的重要作用?并设计了情绪管理、阳光心态、意志打造、能力提升、自我探索、“我爱我家”等64个学时的“正能量提升系列培训课程”。三是人际交往净化项目。太仓市《聚众斗殴类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循证矫正项目》采用了“不良人际交往阻断项目”,通过“认识-回避-取代-控制”等课程设置,帮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辨别不良交往,提升其处置不良交往的能力,改善社会交往状况。四是家庭支持项目,包括亲子关系修复项目、家庭教育项目等。新西兰的“家庭会议”,由族长和社区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座谈讨论等,交流解决父母与未成年犯之间沟通、互动问题,让未成年人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苏州市吴中区“监督人座谈会”制度,定期邀请家长(监督人)旁听集中教育课程,并在课后组织小型座谈,交流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近期表现,探讨下一阶段如何正确引导他们。也有一些专家学者建议与专业机构合作开办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帮助问题少年家庭学习各种法律常识、心理学知识和德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增强其管理、教育子女的责任心和能力。[6]五是损害修复项目。江苏省司法厅与东南大学法学院共同开展社区矫正损害修复项目,并在苏州等地进行试点,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对其犯罪行为所影响的社会规范进行效力修复,所加害的被害对象进行补偿恢复,所损害的社会关系进行修补回复等。

(责任编辑:童茹琰)


[1] 以上心理测量表均采用SCL-90量表

[2] 王楠:《青少年犯罪超全国总数七成 呈暴力化团伙化趋势》,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zbzk/content/2013-05/30/content_4508764.htm?node=42469,最后浏览日期:2018年4月10日。

[3] 邢婷:《堕入深渊的孩子:我们离精准预防青少年犯罪还差多远》,载《中国青年报》2016年11月7日第4版。

[4] 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 首都师范大学社区矫正与社区发展研究中心:《社区矫正研究2006年北京困际论坛论文集》。

[6] 林仲书、常占芳:《关于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