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回避的适用对象
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六类: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特别注意:一是我国回避的适用范围不仅是针对法官而言的,对各个诉讼阶段处理案件的公安司法人员都存在回避问题;二是我国回避的适用范围不仅仅指具体的承办案件的人员,一切对案件的处理有决定权的人都存在回避问题。
此外,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回避理由和方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其他人员的回避】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https://www.daowen.com)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