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

第2讲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与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寓教于情,寓教于行,促使未成年人认识其行为的危害性,促其悔罪并重新回归社会。“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引申出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原则贯穿于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整个过程。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高法解释》第459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和《公安部规定》第306条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条规定,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享有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例如,《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未成年人被讯问和审判时有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权利。再如,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戒具。《高检规则》第491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高法解释》第480条规定,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案处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与犯罪的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执行。分案处理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开看管;二是在处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有牵连的案件时,尽量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在不妨碍审理的前提下,坚持分案处理,包括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和分案审理;三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完毕、交付执行阶段,不得与成年罪犯同处一个监所。分案处理的目的,是充分保护进入诉讼阶段的未成年人,使其免受来自成年犯罪人的不良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5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4)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义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更为适宜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机构分别办理的,应当相互了解案件情况,提出量刑建议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高法解释》第464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某县破获一抢劫团伙,涉嫌多次入户抢劫,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团伙中只有主犯赵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关于该案的移送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2/66,多选)

A.应当将赵某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其余被告人继续在县法院审理

B.团伙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一并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C.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赵某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可不同意移送

D.中级法院同意移送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同级检察院

本题考查移送管辖级别管辖分案起诉和审理。《高法解释15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高法解释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规定5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本题所描述的案情中,如果团伙中有未成年被告人,一般的处理情形是检察机关应当将该案划分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两个案件,分案起诉至县法院当县法院审理后发现主犯赵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需要将全案移送中级法院审理时,移送的应当是赵某及其他成年被告人的案件,而不包括已经被另行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A项错误在。B项中团伙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一并移送中级法院审理的表述过于绝对,与司法解释所要求的一般处理原则矛盾,故该项错误。《高法解释15条第3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C、D两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两项

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

审理不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新闻媒体报道不得刊登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及照片等。《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高法解释》第467条规定,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保密原则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涉案未成年人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证人等。《高法解释》第469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原则除了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同样适用于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关于该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2/73,多选)

A.该规定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

B.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是公开审理的特殊形式

C.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

D.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矛盾

本题考查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依据刑事诉讼法285条的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此条文并不是意味着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公开审理”,而是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经同意派代表到场,以维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对其进行教育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两项

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调查案件事实,还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与心理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监护教育和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的调查分析。全面调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素质、生活经历和所处环境进行调查分析,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条件,为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确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和具体方法,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改造效果。刑事诉讼法第279条对全面调查原则进行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全面调查原则主要通过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予以落实。社会调查报告既可以由公检法机关自行开展调查并制作,也可以委托其他的主体(如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进行,辩护人也可以提交反映未成年人全面情况的书面材料。社会调查报告以及其他反映未成年人全面情况的材料应当经过审查,可以作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依据,在法庭审理中应当进行质证,并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依据。《高法解释》第484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

社会参与原则

社会参与,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融入社会因素,由普通民众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对未成年人提供辅助和支持,包括将社会调查讯问和审判时在场观护帮教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等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或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参与原则本就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社会参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还能帮助保持未成年人与社会的正常联系,减少刑事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产生的消极影响,有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其他合适成年人讯问和审判时到场社会背景调查和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等都强调社会参与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原则及总体要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情况的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百八十条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八十五条不公开审理及其例外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https://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第四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的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百六十一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人员进行,并应当保持有关审判人员工作的相对稳定性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退休人员担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审判组织应当互相了解共同犯罪被告人的审判情况,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四百六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现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四百六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检察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四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提起公诉的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与本案无牵连的,经公安机关同意,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

()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教育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

()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更为适宜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

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机构分别办理的,应当相互了解案件情况,提出量刑建议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