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一、回避的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高法解释》第23条规定,担任过本案的翻译人员的审判人员,也属于回避的法定理由。还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同一个鉴定人只能作一次鉴定,但同一个鉴定意见却可在不同的阶段适用。
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具体规定,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里的其他关系,既可以是同学、朋友等友好关系,也可以是不睦关系,即与当事人有过仇隙、纠纷等。具体则由公安司法机关裁量决定。上述关系必须达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程度时,才应当回避。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高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对上述几种情形的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高检规则》第30条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该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高法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8.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对于第二审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对案件的审理。需要注意的是,《高法解释》第25条第2款也对此种回避事由作了例外规定,即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无需因之前曾参与本案的审理程序而回避。
二、回避的种类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回避理由和方式】(略)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https://www.daowen.com)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再审的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略,见本课第1讲)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