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速裁程序
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8个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独立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处罚令程序和英美法系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在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而形成,它标志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走向多元化。为了保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总结了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速裁程序。
一、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3)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5)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6)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也不得适用速裁程序。
二、速裁案件的审理程序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为了提高速裁案件的诉讼效率,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三、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审判组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速裁案件的审理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速裁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 【速裁程序向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化】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