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本课重难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裁决方式、救济程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指当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特有的方式、方法和步骤。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增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随后,《高法解释》和《高检规则》等进一步对该程序加以完善。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没收程序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违反所得没收程序这一制度设计将为依法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扫清法律障碍,实现与国际公约的接轨。
一、法律性质
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并不是针对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审判程序,而是仅针对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的专门的处置程序。因此,对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没收,不必以被追诉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即使在被追诉人死亡、潜逃的情形下,也可以单独裁定是否予以没收。
二、适用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在具体理解方面,立法机关认为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该程序必须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是逃匿后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3)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高法解释》第509条规定,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司法实践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特别是转变、转化后的财产以及添附个人生产经营后形成的收益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普遍存在疑问。为解决相关争议,《没收程序规定》第6条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明确了“违法所得”认定的三种情形:一是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二是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三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
此外,《六机关规定》作为对刑事诉讼法的权威解读和必要补充就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37条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现第四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就意味着,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范围不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只要有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追缴的,均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因此,《高法解释》第507条、《高检规则》第523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例】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2014/2/42,单选)
A.刘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从其住处搜出的管制刀具
B.赵某贪污案赃款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
C.王某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制造爆炸装置使用的所在单位的仪器和设备
D.周某贿赂案受贿所得的古玩
本题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高法解释》第509条规定,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现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本题中,A项属于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B项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孳息、D项属于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以上均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C项属于供犯罪所用的单位的财物,而非其本人财物,所以不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是C项。
三、侦查机关提出没收的意见
依据《公安部规定》第328、329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情形,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2)犯罪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材料;(3)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4)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5)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等。
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依据《高检规则》第533条第1、2、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侦查部门进行调查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况,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侦查部门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本院公诉部门。
依据《六机关规定》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四、人民检察院对没收意见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以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调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由与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3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案由及案件来源;(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5)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6)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7)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8)有无利害关系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9)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查明:(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3)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4)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5)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6)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7)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8)证据是否确实、充分;(9)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 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3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据上述程序,对本院侦查部门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调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五、法院的管辖和审判组织
1.审判管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审判组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六、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是否附有通缉令或者死亡证明;
(4)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5)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6)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
(7)是否写明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没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没收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上述第9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合法。
(2)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者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
(4)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补送,7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涉案财产有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七、没收违法所得的公告与送达
公告是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案由、案件来源以及属于本院管辖;(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的情况;(5)申请没收的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6)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相关事实;(7)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8)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限、方式以及未按照该期限、方式申请参加诉讼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9)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况。
八、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及其申请参加诉讼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依据《没收程序规定》第7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这里的“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单位”,除了对财物主张所有权外,还包括主张部分物权的情形,如主张留置权、担保物权的自然人和单位。
《没收程序规定》第1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并提供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在境外委托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依照《高法解释》第403条的规定对授权委托进行公证、认证。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九、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由合议庭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审理结果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的。此种情形又具体存在有被害人和无被害人两种处理结果。有被害人,考虑优先返还被害人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二是申请没收的财产不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如果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其对申请没收的财产具有合法权利,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十、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第二审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0条第2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利害关系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后的处理方式与前述第十六课“第二审程序”的处理方式非常相似,此处不再赘述。
十一、终止没收程序案件的审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1款的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这一规定考虑到了没收程序适用情形的特殊性和急迫性,与此相应,一旦该特殊性和急迫性消失,应当即刻回归正式的司法程序。
《公安部规定》第330条规定,公安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高法解释》第519条规定,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高检规则》第537条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1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十二、审理过程中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六机关规定》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高法解释》第520条规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审理。
十三、没收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
《高法解释》第521条规定,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十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救济措施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2款的规定,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这一款规定体现了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高检规则》第536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高法解释》第522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2)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第1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1]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课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八条 【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及保全措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九十九条 【对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审理程序】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条 【裁定的作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三百零一条 【本程序的终止】【没收错误的返还与赔偿】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七条 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百零九条 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现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第五百一十九条 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第五百二十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脱逃,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现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理。
★★第五百二十一条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
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五百二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裁定正确的,予以维持,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生效的没收裁定确有错误的,除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经没收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已经上缴国库的,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机关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出卖、拍卖的,应当退还价款;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二十三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认定为前两款规定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第五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以及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调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办理。
第五百二十五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由与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五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
(二)案由及案件来源;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
(七)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五百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第五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查明: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现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三)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四)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
(五)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
(六)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七)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八)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情况。
第五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现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第五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程序。
第五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调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百三十二条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现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
侦查部门进行调查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逃匿、被通缉或者死亡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况,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侦查部门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现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本院公诉部门。
公诉部门对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具体程序按照本规则第五百二十八条、第五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百三十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五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五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第一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按照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五百三十七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现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现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真题精选
1.李某(女)家住甲市,系该市某国有公司会计,涉嫌贪污公款500余万元,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2]后提起公诉,甲市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脱逃,下落不明。请回答下题。
关于李某脱逃后的诉讼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2/93,不定选)
A.李某脱逃后,法院可中止审理
B.在通缉李某1年不到案后,甲市检察院可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李某违法所得的申请
C.李某的近亲属只能在6个月的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D.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李某被抓捕归案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2.A市原副市长马某,涉嫌收受贿赂2000余万元。为保证公正审判,上级法院指令与本案无关的B市中级法院一审。B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马某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关于此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41,单选)
A.应当由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再由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应当由B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
C.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马某妻子不服的,可在5日内提出上诉
D.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有权上诉
3.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2/38,单选)
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在A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答案及解析】
1.ABD(中止审理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审理和救济程序)
3.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1].比如,案外人确因不可归责于其本人原因而没有看到公告,未能参加诉讼的,对于其民事权利不能当然剥夺。再如,利害关系人虽然参加了诉讼,但裁定生效后出现了新证据,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等情形的,也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根据《监察法》和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贪污犯罪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不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