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申诉、控告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对特定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是其应有的一项重要内容。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部分专门增加了一条,明确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特定范围的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制度。
一、申诉、控告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明确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诉、控告的范围。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二、申诉、控告的提起以及处理
1.申诉、控告的提起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
2.申诉、控告的受理主体。申诉、控告所针对的对象时有《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所规定的5种情形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就决定了接受申诉、控告的主体只能是该司法机关。
特别提示:这里的司法机关不仅包括检察院和法院,还包括公安机关。(https://www.daowen.com)
3.对申诉、控告的处理
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