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第4讲 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

申诉、控告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对特定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是其应有的一项重要内容。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部分专门增加了一条,明确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特定范围的违法侦查行为的申诉、控告制度。

申诉控告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明确了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诉、控告的范围。根据该条的规定,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申诉控告的提起以及处理

1.申诉、控告的提起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

2.申诉、控告的受理主体。申诉、控告所针对的对象时有《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1款所规定的5种情形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就决定了接受申诉、控告的主体只能是该司法机关。

特别提示:这里的司法机关不仅包括检察院和法院,还包括公安机关。(https://www.daowen.com)

3.对申诉、控告的处理

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