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一、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漏罪,是指在执行中发现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决的罪行。对罪犯的新罪、漏罪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如又犯新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2.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如又犯新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3.对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如新罪是监狱等执行机关将罪犯捕回后发现的,应由监狱等执行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新罪是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破获的,应当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依管辖规定及法定程序进行诉讼。
二、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认为判决有错误或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百七十三条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及减刑、假释的程序】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七十五条 【错案、申诉的处理】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