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第4讲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新罪,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漏罪,是指在执行中发现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决的罪行。对罪犯的新罪、漏罪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如又犯新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2.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如又犯新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3.对服刑罪犯脱逃后又犯罪的,如新罪是监狱等执行机关将罪犯捕回后发现的,应由监狱等执行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如新罪是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破获的,应当由犯罪地的司法机关依管辖规定及法定程序进行诉讼。

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认为判决有错误或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百七十三条对新罪漏罪的处理及减刑假释的程序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七十五条错案申诉的处理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