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1讲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很多,主要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上述材料来源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取决于是否具有法定的理由。

在上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即是一种最主要的形式,考生应重点掌握。

()申诉的主体

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注意:《高法解释371条第2、3款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申诉的对象

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申诉的时间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在此应当注意的是,三大诉讼法中申请再审的期限有区别: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申诉的效力

1.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是申诉与上诉的重要区别。

2.申诉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的审查处理

1.向法院的申诉和处理

(1)向法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诉,申诉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2)受理、审查申诉的法院

①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②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3)对申诉的处理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和《高法解释》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引起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理由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4)受理申诉后的处理期限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 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2.向检察院的申诉和处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申诉引发再审的情形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依据《高法解释》第37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图示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各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5)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6)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7)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8)量刑明显不当的;

(9)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如果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2/33,单选)

A.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B.由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C.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D.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

本题考查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依据刑事诉讼法254条第3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题中,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是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若欲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汇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AB两选项均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254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本题中,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是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D选项表述正确,C选项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选项

3.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1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3)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5.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

(1)对象不同。二审抗诉的对象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而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2)权限不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二审抗诉。而除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同级的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检察院只能对其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抗诉。可见,基层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二审抗诉,无权提出再审抗诉;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提出再审抗诉,无权提出二审抗诉

图示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审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而法律对再审抗诉的提起没有规定期限。

(5)效力不同。二审抗诉将阻止第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再审抗诉并不导致原判决、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期间执行的停止。(https://www.daowen.com)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法定的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1.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

3.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定罪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4.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

5.对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使量刑显失公正的。

另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也应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决定再审、指令再审、决定提审和提出抗诉。

()决定再审

决定再审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采取的方式。

()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决定提审

决定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而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进行审判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提出抗诉

提出抗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对申诉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提起再审的主体方式和理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百七十四条 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现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现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第三百七十七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现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第三百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第三百七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百八十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八十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现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现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现第九十条)及本规定第七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真题精选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39,单选)

A.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一审判决提出的申诉,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B.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理的申诉,应直接审理

C.对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法院不再受理

D.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由原核准的法院审查,也可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答案及解析】

D(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