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原则和精神,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时对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审理组织和审理期限做了相应的修改。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和《高法解释》第29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能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不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2.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审理组织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2)可以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注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普通程序中的许多程序予以简化,唯独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一程序不能简化。此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5.审理期限较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20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三、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1.简易程序的启动
(1)自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对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2)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①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按照提起公诉的审批程序报请决定。
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2.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述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2)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向被告人告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①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②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③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④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四、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1.转化的法定事由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2.审理期限的计算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3.转化后的程序要求
对于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并且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
《高检规则》第471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注意: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但是,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公诉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百二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 【转化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九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现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百九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百九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第二百九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第二百九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第二百九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九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按照提起公诉的审批程序报请决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现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百六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真题精选
1.甲犯抢夺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37,单选)
A.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由检察院提出建议
B.如被告人已提交承认指控犯罪事实的书面材料,则无需再当庭询问其对指控的意见
C.不需要调查证据,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审理
D.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庭宣判
2.方某涉嫌在公众场合侮辱高某和任某,高某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2/72,多选)
A.如果任某担心影响不好不愿起诉,任某的父亲可代为起诉
B.法院通知任某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的法律后果,任某仍未到庭,视为放弃告诉,该案宣判后,任某不得再行自诉
C.方某的弟弟系该案关键目击证人,经法院通知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
D.本案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2/73,多选)
A.甲涉嫌持枪抢劫,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乙涉嫌盗窃,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在征得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C.丙涉嫌诈骗并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D.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4.下列哪一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2012/2/32,单选)
A.未成年人案件
B.共同犯罪案件
C.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D.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
【答案及解析】
1.D(简易程序)
2.BC(自诉案件起诉与受理、审理程序、证人出庭作证、简易程序)
3.ABD(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4.C(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