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期 间
一、期间与期日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
期间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称作法定期间,个别情况下可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称作指定期间。
期日,是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时间。期日是一个特定的单位时间,如某日、某时,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
期间与期日比较图
二、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续表
我国刑事诉讼的期间以时、日、月为计算单位。
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高法解释》第16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二)特殊情形下期间的计算
1.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除。
2.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这就是说,通过邮寄的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只要是在法定期间内交邮的,即使司法机关收到时已过法定期限,也不算过期。上诉状或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节假日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
4.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5.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审判期限。
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8.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9.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0.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11.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5日前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1至3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三、期间耽误与恢复
期间的耽误是指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而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期间的恢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
只有当事人有权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这一申请。
(二)理由
法定期间的耽误必须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导致或者具备了其他正当的理由。(https://www.daowen.com)
不可抗拒,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依靠自身力量又无法克服和排除的客观困难,如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事故引起的交通中断。其他正当理由是指上述情况以外的障碍,如家中发生了重大或意外变故使其不得分身等。
(三)时间
必须在障碍或原因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申请。
(四)裁决
期间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及其计算】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一百零六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五条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第一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裁定准许。
真题精选
1.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33,单选)
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
B.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
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比如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检法之间传递的时间应当从法定期间内扣除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
2.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2/33,单选)
A.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入执行刑期
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
【答案及解析】
1.C(期间的计算)
2.A (刑期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