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刑事审判的特征和模式

第1讲 刑事审判的特征和模式

刑事审判的特征

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而公安、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则具有主动性,即当发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必须立案并进行侦查以及提起公诉。

2.独立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如此,法官也具有独立性,在评议时有权独立地、平等地发表意见。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3.中立性。是指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中立性有一些具体要求,如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能担任该案件的法官,法官不得与案件的结果或纠纷各方有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等等。

4.职权性。是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程序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

6.亲历性。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7.公开性。

8.公正性。公正是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诉讼的生命。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审判的公正性也源自于裁判者的独立性与中立性。

9.终局性。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这是由审判是现代法治国家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的最后一道机制的性质决定的。

刑事审判的模式

()刑事审判的模式概述

刑事审判模式,是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组合方式。

现代刑事审判模式大体上分为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两类,前者主要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后者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两种审判模式各有所长,长期以来,相互之间取长补短,同时也出现了兼采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优点的混合式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指控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有三个基本的特征:

1.法官消极中立。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

3.控辩双方分享对审判程序的控制权。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庭审判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占主导和控制地位,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也有三个基本特征:

1.法官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主导审判的进行。

2.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在法庭审判中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

3.法官完全掌握程序控制权。

()混合式审判模式

混合式审判模式,严格地说,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全新的审判模式,而是指充分吸收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长处,使两种审判模式高度融合的一种审判模式。日本和意大利的审判模式是较为典型的混合式审判模式。

()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1.1979年模式的特点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法官完全主导和控制审判程序。(https://www.daowen.com)

(2)审判程序以法官积极主动的证据调查为中心。

(3)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弱化,成为法官的诉讼客体。

(4)法官代替检察官行使控诉职能。

2.1996年模式的特点

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适当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学界一般称其为“控辩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庭前审查由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开庭前公诉机关不再向法院移送全部卷宗材料,而只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以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只要符合程序要件,法官必须开始审判程序。

(2)强化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和辩方的辩护职能,弱化了法官的调查功能。

(3)扩大了辩护方的权利范围,强化了庭审的对抗性。表现在辩护方有权收集和当庭提出证据,控辩双方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就进行辩论,控辩双方的积极活动对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影响有所增强。但是,这些改革还只是初步的,只是弱化了超职权主义而已,职权主义色彩仍然相当严重,平等对抗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形成。

3.2012年、2018年模式的特点

2012、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回避制度,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改革辩护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修改证据制度,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则,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建立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完善审判程序, 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此外,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辩护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2018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属于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体现。

真题精选

1.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2015/2/34,单选)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2.刑事审判具有亲历性特征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亲历性要求?(2014/2/36,单选)

A.证人因路途遥远无法出庭,采用远程作证方式在庭审过程中作证

B.首次开庭并对出庭证人的证言质证后,某合议庭成员因病无法参与审理,由另一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C.某案件独任审判员在公诉人和辩护人共同参与下对部分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

D.第二审法院对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进行审理

3.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2013/2/37,单选)

A.职权主义原则

B.证据裁判规则

C.直接言词原则

D.集中审理原则

【答案及解析】

1.C(刑事审判模式)

2.B(刑事审判的特征)

3.C(刑事审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