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课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课 附带民事诉讼

本课重难点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真题自测

甲系某地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执法时致一辆出租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司机乙重伤,乘客丙当场死亡,出租车严重受损甲以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28,单选]

A.乙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交通运输管理所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C.丙的妻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D.乙和丙的近亲属可与甲达成刑事和解

答案】C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诉讼的问题,除了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刑法》、《高法解释》等刑事法律规定外,还应当参照《民法总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不是以法院判定被告人有罪为前提,而是以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为前提。只要刑事诉讼立案了,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否则,将导致附带民事诉讼难以提起或者提起时间滞后。依据《高法解释》第16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特别提示

两种处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特殊情况:

1.如果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刑事部分作了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处理决定的,就意味着刑事诉讼不存在了,附带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被害人只能向法院提起独立的民事赔偿之诉

2.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法院经过审理就刑事部分终止审理或者作出无罪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不受影响,仍然成立。法院应当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或判决。

()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包括:

1.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经发生的物质损失,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这种损失又称积极损失。但是,被害人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如超产奖、发明奖、加班费等,不在赔偿之列,因为这是不确定的物质损失,也不是实际损失。

2.必然遭受的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引起,是犯罪行为导致的必然损失,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这种损失又称消极损失。

根据《高法解释》第139条和140条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同胞兄弟姊妹

4.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是必须提起。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以下几种: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具体是指未成年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同样应当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种和上一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提起期间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及时提起。

根据《高法解释》第161条的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高法解释》第164条的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需要强调的是,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但在刑事案件起诉后,必须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才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提起方式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

2.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起诉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为导致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能或难以得到执行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从而保证附带民事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包括两种情形:

1.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保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与冻结三种。

保全的对象限于被告人的财产,非被告人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可见,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部分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只能先审理刑事部分,后审理附带民事部分,而不能先审理附带民事部分,后审理刑事部分。(2)必须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3)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4)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还应当遵守以下特殊规定:

1.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和准备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2.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与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还应当遵守以下特殊规定:(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4)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5)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1]。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6)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7)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8)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的审理期限。

()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二审和再审过程中,还应当遵守以下特殊规定:

1.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6.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本课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https://www.daowen.com)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现第一百零一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现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交附带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第一百五十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不能继续参与审判的,可以更换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第三百零一条 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第三百一十四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百三十三条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实际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真题精选

1.乙殴打丙,致丙长期昏迷,乙在案发后潜逃,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71,多选)

A.丙的妻子儿子和弟弟都可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乙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丙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丙因昏迷无法继续履行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D.如甲的朋友愿意代为赔偿,法院应准许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

2.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015/2/30,单选)

A.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

B.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C.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

D.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3.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32,单选)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4.王某被姜某打伤致残,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对于该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32,单选)

A.不予受理

B.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C.只有在王某提供担保后,法院才予以财产保全

D.移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5.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请回答第(1)—(2)

(1)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2013/2/95,不定选)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2)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2013/2/96,不定选)

A.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

B.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C.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

D.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

6.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2/30,单选)

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答案及解析】

1.ACD(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附带民事审理程序)

2.B(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3.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受理和审理程序)

4.B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

5.(1)D(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主体);(2)B(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和撤诉处理)

6.B(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