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课 立 案

第十一课 立 案

本课重难点

报案控告举报的区别 立案条件 立案前的初查 立案监督

真题自测

环卫工人马某在垃圾桶内发现一名刚出生的婴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紧急将婴儿送医院成功抢救后未予立案关于本案的立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30,单选]

A.确定遗弃婴儿的原因后才能立案

B.马某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

C.了解婴儿被谁遗弃的知情人可向检察院控告

D.检察院可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答案】D

考点立案监督报案和控告的区别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提交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的材料来源

图示

续表

图示

立案的条件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条件

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存在

对此要注意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要有一定的根据表明,的确发生了犯罪,而不是毫无根据的捕风捉影;另一方面,在立案阶段,并不要求查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主要犯罪事实,只要能够初步确定是犯罪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违法或者民事侵权行为即可。

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查明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没有该条规定的这些情形,就可以立案。

()人民法院立案的条件

法院的立案,实际上就是自诉案件的立案,由于法院立案以后不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而是直接进入审判程序,所以法院的立案条件比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条件要严格一些,除应当遵守上述两个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2.案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人的告诉。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立案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2.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4.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根据《高检规则》第173条的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公安部规定》第171条第3款规定,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1.公检法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的处理方式为立案不立案;

2.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是书面决定;

3.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

4.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者审核的诉讼活动。

()控告人的监督

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特别提示

控告人是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而不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1)受理与审查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的材料来源有两方面:①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②通过被害人等的申诉获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②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③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④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2)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 7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3)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10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4)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5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15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5)跟踪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月以内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此外,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2.人民检察院对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监督(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或者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辛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辛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辛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辛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2007/2/35,单选)

A.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D.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据刑事诉讼法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A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11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C选项符合法律的规定,B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21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D选项亦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符合题意的答案为B选项

本课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立案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立案材料来源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立案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18.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现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五百五十三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六十一条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及时录入刑事立案监督信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一百七十六条()

真题精选

1.公安机关获知有多年吸毒史的王某近期可能从事毒品制售活动,遂对其展开初步调查工作关于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72,多选)

A.监听

B.查询王某的银行存款

C.询问王某

D.通缉

2.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32,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3.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3/2/34,单选)

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

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关侦查

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立案

【答案及解析】

1.BC(初查手段)

2.D(立案监督)

3.A(立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