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刑事证据规则

第4讲 刑事证据规则

刑事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控辩双方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庭采纳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遵循的重要准则。

从内容上看,证据规则大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例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另一类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例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

关联性规则

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首要条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利益考虑,或者由于某种特殊规则,而不具有可采性

一般而言,英美证据法认为下列几种证据不具关联性,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品格证据。 (2)类似行为。(3)特定的诉讼行为。例如曾作有罪答辩、后来又撤回等,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采纳。(4)特定的事实行为。例如关于事件发生后某人实施补救措施的事实等,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行为人对该事实负有责任的证据加以采用。(5)被害人过去的行为。例如在性犯罪案件中,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不予采纳。但是,上述证据不具关联性也并非绝对,而是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

《高法解释》第104条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第69条、第84条、第92条、第93条,又分别对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进行了规定,要求着重审查这些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一考点非常重要,在17年的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已经考过11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在我国,为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查证核实等,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017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从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方面入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以完善。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充实。《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3条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重复性供述的排除,《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1)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2)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侦查机关自行排除非法证据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重申了侦查机关的取证要求和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4条第2款强调,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同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审查证据收集合法性和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作了要求。《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明确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4条第1、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承前启后的关键环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有助于纠正侦查程序中的违法行为,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排除有关证据导致对涉嫌的重要犯罪事实未予认定,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对涉嫌的部分重要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辩护和法律援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实行,与辩护律师的介入密不可分。《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1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2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21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证据材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1.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3.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条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里的“线索”是指可说明存在非法取证情形,指引调查进行的信息,如曾在何时、何地、被何人用何种方式刑讯逼供的回忆等。“材料”是可用于证明非法取证行为存在的材料,如血衣、伤痕、同监房人员的证言等。

4.法院对非法证据申请材料的处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5.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审查和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调查

为了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前述情形,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法庭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法庭不再审查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明确了法院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时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30条规定,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明确了法院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方式。《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31、27条规定,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法庭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明确了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对有关证据的处理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的处理结果。《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明确了裁判文书中应写明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和理由。《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参照上述规定。

6.第二审中的证据合法性调查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承担举证责任,以消除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为避免因检察人员在第一审程序中怠于举证,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后,在二审期间又出示相关证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时限。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上述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参照上述规定。

自白任意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而是逼供,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书面传闻证据,即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证人)询问笔录;二是言词传闻证据,即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之所以排除传闻证据,主要理由是:(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裁判官无法通过察言观色来辨别该陈述的真伪。

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关于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意见证据规则的理论根据主要表现在:(1)证人发表意见侵犯了审理事实者的职权;(2)证人发表意见有可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误导;(3)普通证人缺乏发表意见所需要的专门性知识或者基本的技能训练与经验;(4)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价值。

补强证据规则

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不仅包括被追诉人的供述,而且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

(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即补强证据与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而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例如,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为其当庭供述的补强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强调了不能把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罪和处罚的唯一证据,口供必须得到其他证据的补强才具有证明力。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口供需要补强的法则。

关于证人证言的补强,《高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2)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者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高法解释》第70条第1款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高法解释》第71条第1款规定,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二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七条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九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六十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

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第十一条 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十二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第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第十五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发现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第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第二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二十一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确有必要通知上述人员出庭作证或者说明情况的,可以通知上述人员出庭。(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八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前述情形,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

法庭驳回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法庭不再审查

第三十条 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第三十三条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

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

第三十四条 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依法予以排除的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判决的根据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参照上述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人民检察院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出示证据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排除有关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不得出示之前未出示的证据,但在第一审程序后发现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上述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第四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四十一条 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参照上述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十五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第六十六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侦查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本条第一款中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现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六十八条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

第六十九条 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必要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办案人员;

(三)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

(四)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五)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六)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七)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八)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后依法处理

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经审查,认为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立案侦查

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侦查人员签名

★★第七十三条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翻供,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第七十四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七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公诉人可以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需要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含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公诉人应当建议在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侦查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范围内播放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等内容,人民检察院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作出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

真题精选

1.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29,单选)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2.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入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67,多选)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

3.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控方证据提出异议,主张这些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对下列哪些证据的异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016/2/68,多选)

A.因证人拒不到庭而无法当庭询问的证人证言

B.被告人提供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线索及材料,但公诉人不能证明讯问合法的被告人庭前供述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查处被告人非法交易行为时的询问笔录

D.侦查人员在办案场所以外的地点询问被害人所获得的被害人陈述

4.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2/95,不定选)

A.属电子数据的一种

B.必须随原始的聊天时使用的手机移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C.只有经甲女核实认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D.因不具有关联性而不得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5.下列哪一选项属于传闻证据?(2015/2/26,单选)

A.甲作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一起伤害案的鉴定意见提出的意见

B.乙了解案件情况但因重病无法出庭,法官自行前往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

C.丙作为技术人员就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经过剪辑在法庭上所作的说明

D.丁曾路过发生杀人案的院子,其开庭审理时所作的当时看到一个人从那里走出来,好像喝了许多酒的证言

6.下列哪一选项所列举的证据属于补强证据?(2014/2/28,单选)

A.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同步录像材料

B.证明获取被告人口供过程合法,经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材料

C.根据被告人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极强并能与被告人供述和其他证据相印证的物证

D.对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

7.关于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29,单选)

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

B.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中止审理,另行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C.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向鉴定人发问

D.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受到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

8.下列哪一选项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2012/2/28,单选)

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羁押

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9.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2/40,单选)

A.应当具有证据能力

B.可以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

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当是物证或者书证

10.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2/2/67,多选)

A.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等申请而启动,也可以由法庭依职权启动

B.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D.只有确认存在刑事诉讼法54(现第56)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才可以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答案及解析】

1.D(见证人、物证的排除)

2.AC(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理论分类、意见证据规则)

3.BC(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4.A(电子数据的认定和提取、证据的关联性)

5.B(传闻证据规则)

6.D(补强证据规则)

7.C(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审理程序的中断、意见证据规则)

8.B(自由任意规则)

9.A(补强证据规则)

10.ABC(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