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 拘 留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
二、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除了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于符合上述 4、5项规定作出拘留决定的,由公安机关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4款和第77条第2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以避免在审查批准逮捕期间发生逃跑等风险。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
(一)拘留的决定机关
1.只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
2.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但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采取司法拘留。
(二)拘留的执行机关
1.拘留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没有拘留的执行权,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人民法院不仅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也无刑事拘留的执行权。
(三)拘留的具体程序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先行拘留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2.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3.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具体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2)没有家属的;
(3)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有碍侦查的具体情形包括:
(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四)拘留的期限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限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总和。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14日。
注意: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后7天能否继续拘留实际掌握在人民检察院手中。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注意: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37日的,仅限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所以,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的被拘留人,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是17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留置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https://www.daowen.com)
(五)公民的扭送
1.扭送的性质
扭送,是指公民强制将有法定紧急情形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押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活动。
在刑事诉讼中,扭送不是强制措施,它是法律赋予公民与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
2.扭送的对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注意:不要将扭送的情形与拘留的情形相混淆。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 【异地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条 【扭送】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五条 【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16.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拘留人无家属的;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真题精选
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犯罪后企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28,单选)
A.拘留章某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B.拘留章某后,应在12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
C.拘留后对章某的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
D.因怀疑章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时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
【答案及解析】
D(刑事拘留和无证搜查,A项的表述过于绝对,因为在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先行拘留情形的,可以不用出示拘留证即可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