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一、再审和提审
(一)再审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
1.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高法解释》第379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3.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4.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5.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二)提审
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或者接受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二、审理方式
(一)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特别注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二)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1.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高法解释》第384条第3款)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3.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经2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上述1、4两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三、再审中的撤诉
(一)抗诉的撤回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二)申诉的撤回
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四、对原审被告人不出庭的处理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五、重点审查与全面审查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六、再审的审理程序规定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七、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
1.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注意比较:
(1)在民事诉讼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在行政诉讼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八、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1.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4)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3.对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宣判时,应当告知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注意:依据《高法解释》第386条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6条第2、3、4、5项、第7条的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十、再审的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再审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再审的程序及效力】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再审中的强制措施】【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 【再审的审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https://www.daowen.com)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百八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三百八十五条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第三百八十六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三百九十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宣判时,应当告知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 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 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 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五) 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第八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第十二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真题精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2/74,多选)
A.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B.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C.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
D.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
2.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2/75,多选)
A.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申诉
B.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C.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D.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
3.法院就被告人“钱某”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院发现“钱某”并不姓钱,于是在确认其真实身份后向法院提出其冒用他人身份,但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关于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2/40,单选)
A.可以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B.可以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
C.可以撤销原判并建议检察机关重新起诉
D.可以用裁定对判决书加以更正
4.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2/34,单选)
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
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答案及解析】
1.ABD(再审不加刑、上诉不加刑、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和理念)
2.BCD(申诉的主体、再审的审理程序)
3.D(再审审理后的处理)
4.B(审判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