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 提起自诉的程序

第3讲 提起自诉的程序

提起自诉的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后者主要是指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范围的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过,被害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2.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10条、《高法解释》第1条规定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提起自诉的程序

1.提起自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3.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 自诉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https://www.daowen.com)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现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具体的诉讼请求;

()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