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第4讲 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2.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5.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6.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已列入清单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被判处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拟返还被告人的财物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

7.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4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关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2/72,多选)

A.张三盗窃李四电视机一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电视机发还李四

B.王五被控贩卖毒品,作为证据使用的海洛因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

C.马六被控受贿金条若干,未随案移送,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通知该金条由查封扣押的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D.牛七涉嫌受贿罪,在侦查期间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牛七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

本题考查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245条第1款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高法解释363条的规定,B项中的毒品属于违禁品,依法不移送原物,因此B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245条第4款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六机关规定37条的规定,对于D项中的情形,适用刑事诉讼法5编第4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两项

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法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36.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37.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现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现第四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3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扣押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等,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违禁品,应当拍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鉴定。对扣押的物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估价

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登记并写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第三百六十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第三百六十一条 审判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卖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前依法出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三百六十二条 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三百六十三条 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审查以下内容:

(一)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查封、扣押机关是否随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存放地点等;

(二)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查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等;

(三)枪支弹药、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危险物品,查封、扣押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是否随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等。

上述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依法鉴定、估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鉴定估价意见

查封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等未移送的,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

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得没收

第三百六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

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

第三百六十七条 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查封扣押机关,并告知其在一个月内将执行回单送回

第三百六十八条 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判决没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上缴国库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上缴国库的凭证执行回单送回

第三百六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的部分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