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审判组织
一、审判组织的种类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三种,即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二、独任制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1.独任审判由 1名审判员进行审理,不能由人民陪审员进行。
2.独任审判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三级人民法院不能适用。
3.除了适用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外,普通程序和其他审判程序均不能适用。
特别提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14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22条)
三、合议制
(一)合议制概述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的制度,即案件的审判,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可以采用独任制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均须采取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二)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合议庭,在我国是指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并由其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
合议庭的组成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三)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人数。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随机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3.合议庭的审判长。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谁职位高谁当)。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4.合议庭的成员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3.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4.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2)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3)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4)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5)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5.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6.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7.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8.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9.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10.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五)合议庭(包括独任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具体参见“审判委员会”)
1.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方式、参审范围、合议庭模式、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和管理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正面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8周岁;(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需要注意的是,《人民陪审员法》提升了任职年龄和降低了学历,放宽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入口,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禁止性条件
1.职务禁止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
2.违法违纪禁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和人选
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上,《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主要由随机抽选的方式产生,一定比例的陪审员可以由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方式产生,同时对选任机关作出重大调整,将人民陪审员的两次选任工作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有利于实现选用分离,加强监督制约,确保选任的随机性和公正性,提高公信度。具体而言:
1.随机抽选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依照此种方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1/5。
(四)参审案件(随机抽选)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五)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一般不得连任。
(六)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1.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1)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2)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3)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法院审判上述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2.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七)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形式和职权
《人民陪审员法》确定了3人合议庭和7人合议庭两种审判组织模式:
1.3人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参加3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2.7人合议庭(法官3人与人民陪审员4人)
人民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以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的优势。具体而言:
(1)审理的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
①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②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③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④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2)7人合议庭中陪审员的职权(事实审)
人民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八)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引
①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②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九)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十)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
人民陪审员法在倡导公民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水平。一是明确了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责任,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单位违反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二是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补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三是加强了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保护。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1.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的一种。但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的案件,仍以合议庭成员的名义而不能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发布裁判文书。
2.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法庭开庭并且评议以后进行,而不应当先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后开庭审理案件。
3.并不是所有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都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只有当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4.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5.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6.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合议庭组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https://www.daowen.com)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一百八十四条 【合议庭活动原则】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六条 【再审的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七十六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第二百九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第四百五十三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七条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第十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条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五条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判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 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依照前款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人民陪审员名额的五分之一。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和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四人和法官三人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条 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长应当对本案中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真题精选
1.罗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D市中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关于罗某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2/35,单选)
A.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经D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B.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也能担任合议庭审判长
C.可参与中级法院二审案件审理,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D.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2.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2/26,单选)
A.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
B.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陪审团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
C.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D.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
3.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2013/2/73,多选)
A.发现了新的无罪证据,合议庭作出的判决被改判的
B.合议庭认为审前供述虽非自愿,但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予以采纳,该供述后来被上级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
C.辩护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合议庭不予调查,作出有罪判决而被改判无罪的
D.合议庭对某一事实的认定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依据,后来该民事判决被撤销,导致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
【答案及解析】
1. D(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审判组织)
2.无答案(人民陪审员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的区别)
3. ABD(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