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2讲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核准权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报请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

1.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应当讯问被告人。

2.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高法解释220[1]规定审理(:庭外征求意见)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死缓核准权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https://www.daowen.com)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八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百四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