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注意: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就是说,这些已经核准的案件不需要再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一)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
对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 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注意: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否决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死刑判决。否决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改判;二是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 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 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1.报请复核死刑(含死缓)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2.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2)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3)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4)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5)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6)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7)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复核庭的组成
必须是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复核程序
1.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环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依据《高法解释》第344条第2款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简称为“阅卷”。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1)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2)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4)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6)诉讼程序是否合法;(7)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3.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据《高法解释》第356条的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为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该办法规定了辩护律师查询立案信息,即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该办法规定了辩护律师提交手续和辩护意见的程序,即律师接受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的,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有关手续。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1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交委托手续、法律援助手续及辩护意见、证据等书面材料的,可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代收并随案移送,也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审判庭或者在当面反映意见时提交;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在立案后随案移送。该办法规定了死刑复核辩护律师阅卷的程序,即辩护律师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场所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但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该办法规定了最高法院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即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办公场所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携律师助理参加。当面听取意见的人员应当核实辩护律师和律师助理的身份。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由辩护律师签名后附卷。辩护律师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开列收取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辩护律师,另一份附卷。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时,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全程录音、录像。其他在场人员不得自行录音、录像、拍照。该办法还规定,复核终结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4.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2款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依据《高法解释》第357条的规定,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规则》进一步细化了死刑复核监督的主体、程序和方式,具体而言: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负责承办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1)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2)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5)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于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可能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监督报告并连同案件有关材料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自首、立功、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新的证据材料和有关情况,可能影响死刑适用的,应当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1)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2)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3)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因案件重大、疑难、复杂,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拟就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可以通知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有关检察人员列席。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应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5.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复核结果。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一)复核后的三种处理方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二)三种处理方式的适用情形
1.核准死刑。
(1)直接核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2)纠正后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适用于四种情形:
(1)复核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3)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4)复核后认为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改判。根据《高法解释》第351、352条的规定,改判是一种例外。司法解释保留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少数死刑复核案件部分核准死刑前提下的有限改判做法。规定对于1人有2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或者有2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在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或者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的前提下,予以部分改判。
4.最高人民法院“一人数罪”、“一案数个被告人”案件的复核程序。
针对1人有2罪以上被判处死刑以及一案中2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就是说,部分犯罪或者被告人的案件不清,致使全部案件重新审判。这体现了合并原则;但是,如果其中部分犯罪或者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对这一部分可以改判,同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或者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这体现了分开原则。
具体分解一下:
(1)数罪并罚案件,1人有2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
第一,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二,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2)一案中2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
第一,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二,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五、死刑复核中的发回重审程序
(一)发回重审后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发回一审与二审程序的异同点
1.区别(审理方式不同):依据《高法解释》第353条第2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不经过开庭审理直接改判;而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当然,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2.共同点:依据《高法解释》第35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或者“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则不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现第236条)第2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无论此前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曾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原则上不得再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有特殊情况确需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又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重新审判。
【例】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2007/2/74,多选)
A.既可以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B.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二审法院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C.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之后的发回重审程序。依据《高法解释》第353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A选项表述正确。依据《高法解释》第353条第2款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故B、C选项表述正确。依据《高法解释》第35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高法解释》第35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可见,D项的情形虽然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但是,原审法院不是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选项表述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三项。
六、复核的裁判方式应说明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本讲重点法条(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核准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死刑核准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法院复核后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法院复核的程序要求及最高检察院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六条 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第三百四十八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三百五十一条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三百五十二条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三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五十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三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三百五十六条 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三百五十七条 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死刑案件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一至九条(略)
真题精选
1.甲和乙因故意杀人被中级法院分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甲、乙上诉后,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39,单选)
A.高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后,对乙的判决即已生效
B.高级法院应先复核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C.最高法院如认为原判决对乙的犯罪事实未查清,可查清后对乙改判并核准甲的死刑
D.最高法院如认为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核准死刑的,只能使用裁定
2.鲁某与关某涉嫌贩卖冰毒500余克,B省A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以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关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B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鲁某未上诉,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请回答下题。
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则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的正确程序是:(2015/2/96,不定项选择题)
A.对关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B省高级法院不再另行复核
B.最高法院复核鲁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如鲁某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死刑复核合议庭应在办公场所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D.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鲁某死刑的,可发回A市中级法院或B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
3.甲和乙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全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甲系主犯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乙可不立即执行。关于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2/39,单选)
A.将乙改判为死缓,并裁定核准甲死刑
B.对乙作出改判,并判决核准甲死刑
C.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裁定核准甲死刑,撤销对乙的判决,发回重审
4.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2/75,多选)
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
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
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2/33,单选)
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
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答案及解析】
1.D(死刑复核程序、两审终审制)
2.ABD(死缓复核程序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3.B(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4.ABC(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5.D(死刑复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