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舞弊犯罪
090 考试舞弊犯罪
为了打击考试作弊现象,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考试舞弊犯罪,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刑罚一样,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考试罪包括枪手和雇佣枪手者,它的刑罚较轻,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当然,并非所有的考试作弊行为都构成犯罪,毕竟刑法是最严厉的部门法,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轻易使用。
首先,考试舞弊犯罪必须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许多领域都存在国家考试,且分属不同部门主管,大致可分为教育类考试、资格类考试、职称类考试、录用任用考试四大类,共计200多种,比如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再如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又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现在高考的体育特长生加分考试,如果在上述考试中,教练组织他人替考,这可以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吗?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认为在高考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四、六级英语考试中作弊
当前,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中的组织作弊经常见诸报端,那么这种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呢?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https://www.daowen.com)
但是这个规定太过于笼统,不能认为只要是教育部组织的考试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而必须有法律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虽然由教育部组织实施,但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类似的情况还有中考。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可见,在这个规定中,并不认为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和中考属于国家教育考试。有人也许会问,那自考呢?上述办法不也没有规定自考吗?难道自考也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吗?其实《高等教育法》第21条给出了结论,该条文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可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考生和枪手同罪
另外,在考试舞弊中,只有组织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以及代替考试者构成犯罪,单纯的抄袭等考试违纪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
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代替考试罪,它既惩罚替考者,又惩罚雇佣替考者,换言之枪手和雇佣枪手者同罪。
所以现在很多大学,在高考期间禁止大一的学生请假,就是害怕这些学生为了蝇头小利为他人替考,从而断送自己的大好前途。如果在高考中做枪手,那是构成犯罪的,虽然刑罚不重,最高是拘役,但一旦有了犯罪记录,以后的路就很难走了。所以为了防止这些人犯罪,干脆一律禁止请假。至于大二的学生,估计是没有人请去替考的,高中的知识可能都忘光了。
冒名顶替罪
2020年,一个重要的公共事件是苟晶案。
2020年6月22日,苟晶向山东省教育厅进行了实名举报,表示自己曾在1997年和1998年山东高考中连续两年被冒名顶替,其中1997年顶替者竟然还是自己高三班主任的女儿,该班主任曾给苟晶写过忏悔书。
7月3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苟晶反映被冒名顶替上学等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称,苟晶1997年高考成绩达到济宁市中专(理科)委培录取分数线,但本人未填报志愿,选择在原就读高中复读,其个人身份、高考成绩等被邱小慧冒用。消息一出,有网友开始质疑苟晶当初怀疑自己“两次高考都被顶替”时存在夸大成分,认为其利用了舆论。但支持者认为,此事的关注点应是高考公平,苟晶身份被冒用是事实。虽然苟晶所反映的情况有夸大的成分,但是她所揭示的冒名顶替的黑幕确实令人震惊。
按照当时的刑法规定,冒名顶替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论处,但其刑罚偏低,最高刑是拘役。对于社会热点事件,刑法很快做出了回应。2021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一后又增加了一款,规定了一个新罪,也即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想一想
驾照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