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无助与同意

(三)身体无助与同意

当被害人由于疾病、昏睡,或者被酒精、毒品等麻醉,处于身体上无助的状态,显然无法作出有效的同意。如果行为人利用了对方这种无助状态,把对方当成满足性欲的客体,那显然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治权,因而行为人的行为应受惩罚。1984年司法解释曾规定,“犯罪分子……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对妇女进行奸淫”,都可以强奸罪论处。

一般说来,身体上无助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害人处于无意识状态,比如说被害人昏睡,或失去知觉;另一种是被害人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拒绝,比如说被害人瘫痪,或者由于药品麻醉而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识。

对于前者,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被害人的无意识状态,就具有惩罚的正当性,被害人的无意识状态没有必要是行为人造成的。另外,无意识状态本身就表明了被害人无法对性行为作出有效同意,被害人事前对性行为的同意并不表明她会同意无意识状态下的性交。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这种案件,卖淫女同意和行为人发生性交,但行为人在女方不知道的情况使用麻醉药品,将卖淫女迷倒,然后发生性交。[39]对这种情况,女方虽然同意发生性交,但是并没有同意在无意识状态下发生此种行为。人们对性行为的同意,并不等于对任何形态性行为的概括性同意,人们完全还可以在性行为发生前,发生中改变自己的意愿。将女方迷倒,让其处于无意识状态,显然是剥夺了女方在性行为过程中所拥有的拒绝自由,当然是对性自治权的侵犯。

对于后一种情况,被害人并没有失去意识,但是却缺乏在语言或身体上表示拒绝的能力,而行为人利用其缺陷,显然也剥夺了她们拒绝发生性行为的自由。(https://www.daowen.com)

利用被害人身体无助,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利用毒品或麻醉物品来减损或剥夺对方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从而获得性利益。这种情况在我国俗称“迷奸”,随着毒品的泛滥,“迷奸”行为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因而有必要专门研究。对于这类案件,要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被害人必须由于毒品或麻醉物品而失去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这既包括被害人由于毒品或麻醉物品而处于无意识状态,也包括被害人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拒绝,比如被害人在药品的作用下,虽然能够意识到行为人试图不轨,但无法表示出自己的拒绝;再比如行为人使用性兴奋剂使被害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无从拒绝。值得注意的是,在被害人由于毒品或麻醉物品而部分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时候,她并没有完全丧失拒绝能力,没有完全失去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那么使用毒品或麻醉物品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推定被害人对性行为的不同意,如果被害人没有达到合理的反抗规则的要求,那么在法律上也并非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

第二,如果被害人自愿服食毒品或麻醉物品,那么一般不应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酒精或麻醉物品会造成人的能力丧失,但是在求爱的时候,这两种东西往往是必不可少的。人们经常借助美酒或大麻来缓解压力,表达感情,这些东西如果滥用,当然很可能使人麻醉而失去意识。但如果服食行为是在双方同意下发生的,那么由行为人对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公平的。“酒后乱性”,人们在醉酒之后,容易做出乱性之事,自愿陷入醉态可以看成是对这种风险的认可,因此当被害人同意服用毒品,自愿陷于危险境地,对于后果的发生也难辞其咎,因此,不宜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行为人故意利用被害人自愿服用毒品或麻醉物品的无助状况,比如男方劝女方服食,但自己不用,待女方神志不清,于是与之发生性交,这当然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