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在犯罪论中的地位

一、同意在犯罪论中的地位

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在不同的犯罪论结构中,其地位是不一样的。在大陆法系的三层次犯罪论体系(即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中,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一种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在英美法系的本体要件和辩护理由这种二元互动的犯罪论体系中,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可能是一种辩护理由。至于我国,犯罪论体系既不同于大陆法系三层次理论,也异乎于英美法系的二元模式,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行为一般是在排除犯罪性事由中进行探讨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