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的判断标准与主观心态的关系

(三)不同意的判断标准与主观心态的关系

前文讨论过不同意的判断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判断标准大致有四种:①被害人的主观标准;②以强制手段作为判断标准;③新的合理反抗规则(身体反抗和语言反抗);④肯定性同意规则。

至于性侵犯罪的主观心态,也大致有四种:①故意;②至少是轻率;③至少是疏忽大意;④严格责任。

用表格表示如下。(https://www.daowen.com)

不同意的标准A 主观心态B
被害人的主观标准A1 故意B1
强制手段A2 至少是轻率B2
新的合理反抗规则A3 至少是疏忽大意B3
肯定性同意规则A4 严格责任B4

显然,不同意的标准语主观心态的组合形式有多种,最有利于被害人的标准是(A1+B4),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标准是(A2+B1),[28]其余组合对被害人和被告人都各有利弊。对于处于法律天平的两端,法律显然不能过于倾斜于一方,它必须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上文,我们已经分析过新的合理反抗规则(A3)具有相对优越性,那么在主观心态上应当做何选择呢?这取决于我们对“同意”属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