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美法系

(二)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可以作为辩护理由提出,如果这种辩护理由被认可,那么就可以否定犯罪的本体要件,自然也就可以排除行为的犯罪性。当然,英美法系的辩护理由与我们的排除犯罪性事由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在英美法系,辩护理由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另一类是“可得宽恕”(excuse)。前者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类似于大陆法系的违法阻却事由,而后者如未成年、错误、精神病人等,类似于大陆法系责任阻却事由。[7]显然,我国在排除犯罪性事由中并没有这种区分。另外,英美法系那种充分利用民间司法资源对抗国家刑罚权的二元对抗式犯罪论体系,也是我国甚至大陆法系诸国所欠缺的。在英美法系,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属于正当理由类的辩护理由,而性侵犯罪中得到被害人同意的性行为恰恰就是这样一种辩护理由。由于这种辩护理由在性侵犯罪中是最常见的,因此许多地方不仅具体规定了不同意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而且还对同意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以对司法部门提供清晰的指导。如上文所提及的英联邦国家,又如美国伊诺利伊州,该州刑法把同意定义为:自愿的给予性行为的同意。由于被告人的强制或威胁导致被害人不能在语言或身体上表示反抗不能被视为同意,被害人在行为发生时的衣着不能表明同意。(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