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欢未成与未完成罪的区别

(一)求欢未成与未完成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男方希望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女方拒绝,这种情况是以性侵犯罪的未完成罪(中止)论处,还是不构成犯罪,这不无争议。比如曾引起各界广泛关注的黄静案。被告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一晚两人在黄静宿舍同宿。姜俊武与黄静亲吻、抚摸后,提出与黄性交,黄将双腿夹紧,姜即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处,黄不依,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之后两人入睡。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液、四肢抽搐,姜惊醒便问黄静“哪里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6时许,姜俊武起床离开黄静的宿舍。约一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手机无人接听,后敲黄的宿舍门没有应答,且发现黄静又未在学校上班,姜便将此情况向校领导反映。校方派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黄静的宿舍,9时30分许发现黄静裸体躺在床上,已经死亡。经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公诉机关后以强奸罪的犯罪中止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留宿于黄静的宿舍并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黄静表示要等到结婚时再行其事,姜尊重恋人黄静的意愿,而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其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75]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如果不从同意问题着手,此案的性质就非常难以认定。由于性侵犯罪的本质是同意问题,因此本案是犯罪中止还是不构成犯罪关键要看黄静是否同意性行为。如果女方对性交表示同意,被告既不构成强奸罪的既遂,也不构成中止。(https://www.daowen.com)

强奸罪的未完成罪,无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其前提必须在男方知道女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如男方采用暴力手段行奸,女方说其怀孕,希望男方不要施暴,男方放弃,这成立中止。在男方放弃行为之前,他知道女方对性行为持不同意态度。然而,在黄静案中,男女双方系恋人关系,当男方提出性主张,虽有所行为,但此时他并不确定女方的心态,他期待着女方的同意。根据新的合理反抗规则,语言的拒绝是一种消极反抗,但是女性说“不”之后,还可能改变意图,如果消极反抗与性行为的发生有时间差,男性试图说服女性改变态度的做法也合乎情理,对于不断纠缠着的男性,合理的女性应当再次拒绝,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离开。显然在黄静案中,被告提出性主张后,虽然开始动手动脚,但这种行为本身不是性侵犯罪中的“暴力手段”,它只是性行为本身所伴随的正常举动,当女方表示拒绝,被告放弃了性交的意图,这不构成任何犯罪。如果将此行为认定为强奸罪的中止,这不仅将性行为所伴随之正常举动视为不法,同时还剥夺了女方可能同意性行为的自治权。另外,被告也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虽然被告在女方拒绝性交之后,对女方实施了体外性行为,由于女方对此没有语言上再次拒绝,也没有其他形式的反抗,因此在法律上应当视为对性行为的同意。即便女方在当时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再次拒绝,但由于被告无法预见这种特殊情形,这种对同意的误认也是一种可以免责的合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