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最新标准

(四)几种最新标准

在最近十几年,伴随着人权运动的进一步发展,西方学术界开始试图从女性的角度来重新思考不同意问题,这就产生了“不等于不”标准以及肯定性同意标准。

1.“不等于不”标准

“不等于不”标准认为,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当看作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说不的权利,只要女性有过语言上的拒绝,那么在法律上就要认为她对性交持不同意的态度[62]这种规则最初由女权主义者倡导,她们认为在传统的法律中存在对女性的偏见:这些法律往往认为女性在性行为中并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她们也不理解自己语言的真实含义。很多时候,她们“说不其实就是想要”,因此,法律并不认为单纯语言上的拒绝就是对性行为的不同意。因为,在女性说不的时候,很多男性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愿望,他们可能会真诚地认为,女方是同意的,说“不”只是一种半推半就。但是,在女权主义者看来,法律恰恰应该抛弃“不等于是”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63]为了真正的保护女性的性自治权,必须赋予女性说不的权利,法律应当尊重女性语言上的拒绝权。(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不等于不”标准,如果行为人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认为被害人语言上的拒绝实际上只是一种明拒暗迎的举动,那么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妨碍犯罪的成立,行为人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认识承担刑事责任。对迈克·泰森(Mike Tyson)这位著名的拳击运动员的审判就是“不等于不”标准的经典实践。泰森被指控于1991年7月强奸了德斯雷·华盛顿(Desiree Washington)。当日,华盛顿受泰森之请,与其共同驾车游玩,途中曾与泰森亲吻。次日凌晨她与泰森一起进入泰森在旅馆的套房。他们看了会电视,然后华盛顿起身去了洗手间。当她从洗手间出来的时候,泰森已脱光了衣服,并把华盛顿按倒在床上。当时,华盛顿在语言上对性行为表示拒绝,但泰森没有理会,于是在对方的哀求声中与她发生了性行为。出事25小时后,女方到当地一家医院的急诊室做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女方的子宫颈口上有两处被磨损的伤痕。几天之后,华盛顿正式向当地警察局报案:控诉泰森强奸。在审理过程中,初审法院的12名陪审员一致裁定,泰森罪名成立。上诉法院也维持了原判。[64]对此案件,采取的就是“不等于不”标准。在泰森看来,一位年轻女子接受其邀请驾车游玩,同意亲吻,并于凌晨回到旅馆与其独处本身就是对性行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性行为发生过程中,语言上的拒绝其实只是一种象征性的反抗。但是,根据“不等于不”标准,女性在语言上的拒绝应当受到尊重,泰森的这种错误认识,即使是真诚的,也是不可原谅的。

2.肯定性同意标准

这种标准认为,在没有自由的、肯定性的表达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就是非法的。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90年在修改刑法时,就认为同意是指“依照自由意愿而自愿给予的肯定性的合作”,(positive cooperation...pursuant to an exercise of free will...freely and voluntarily given)[65]威斯康星州1998年刑法也把同意定义为对于性行为,“通过语言或行为表现出的自愿赞同”。[66]

美国新泽西州1992年著名的M.T.S.(State in the Interest of M.T.S.)案就适用了这个标准。该案发生在两个未成年之间,被告是位17岁的男孩,被害女子15岁,男方寄居在女方家中。两人曾经有过亲吻等亲昵的举动,一晚男方未经女方同意与其发生了性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性攻击罪,二级重罪),但二审法院推翻了原判,认为男方并未适用暴力,因此不构成犯罪。该案后被上诉到新州最高法院。新泽西州刑法对性攻击罪(sexual assault)的定义是“使用暴力或强制对他人实施性插入行为”,法律对“性插入”和“暴力或强制”都没有明确的限定,初审法院认为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插入本身就是一种身体暴力,而二审法院却认为除了性插入行为,还需要其他暴力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新州高院认为,只要没有肯定性、自愿给予的同意,那么就构成犯罪,换言之,如果没有肯定性同意,性行为本身的身体举动就可以解释为暴力。[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