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导引
一、规章制度的概念
规章制度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和生活的秩序,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一定范围内制定的一种具有法规性和约束力,要求有关人员必须按章办事、共同遵守的事务文书。也就是说,它是在一定范围内要求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规范和准则。
二、规章制度的特点
(一)作者的限定性
任何规章制度的制发者,都必须是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发相应层次的规章制度,超越权限的规章制度无效。
(二)法定的强制性
这是规章制度类文书最突出和最基本的共同点。规章制度类文书在规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对所适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具有法定的强制力和执行效力,一经正式颁布,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遵照执行。违背相关规约内容,则要受到责任追究。
(三)严格的程序性
规章制度类文书的制发要符合法定程序,在制定前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准确的资料数据,要集体讨论,反复修改,草稿完成后要反复征求意见,并经过法定会议批准,按照法定程序下发。
(四)效用的稳定性
规章制度类文书一经发布,其效力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部分执行,部分不执行,更不能断章取义。任何规章制度类公文,在其生命周期内才能发挥自身的权威和效力,若要废除,需由制发机关或权威机构以一定的公文形式宣告失效,新的规章制度产生后,与其不一致的原规章制度即行废止。
三、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的种类很多,“规章制度”只是个总称,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守则、公约、须知等都属于规章制度类文书。不同的规章制度种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写法。
(一)章程
章程是指党团组织、社会团体、学术组织等对其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组织成员、权利、义务、纪律及活动规则等做出的规定。一般由该组织、团体制定并经其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施行,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章程在组织内部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一般不用章程。
(二)条例
条例是为指导某一方面长期的工作、活动正常开展而制定的较为全面的规范,一般由主管该方面工作、活动的党和国家的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制定,由党的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批准(通过)颁发。条例是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文件。条例一般用于规定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或文化等某一方面的工作、活动的准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或用于对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权限等做出原则、系统的规定,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三)规定
规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针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事务或专门问题等制定的要求和规范,是一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法规性文件。从规定的制发机关来看,有政府机关制定发布的规定,如国务院1990年10月22日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处理本团体、本单位的某种工作和事务所制定的规定,如《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国庆期间交通管理的暂行规定》。
(四)办法
办法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针对某项工作或某一方面的活动制定的具体要求与规范。办法也是一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定性文件,与条例、规定相比,它所规定的内容更具体。有些办法就是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中的某些条款制定的,如国务院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就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文制定的,它比条例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五)细则
细则是对某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中的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文书。它是一种派生性的文件,是对有关法令、条例的辅助性规定和补充说明,使之具体化,更便于执行。细则往往又称“实施细则”和“施行细则”。细则的条款比条例规定的条款更详尽、更具体、更细致。
(六)规则
规则是在某一局部范围内对有关人员或某项活动做出的具体规定,要求大家共同遵守执行。规则在实际使用中,常见的有两种。第一种可称为“文件规则”,由主管部门依照其职权范围制定,以文件形式下达。这种规则法规性强,约束力大,效力范围较广。它多数由国家机关公布,常用于交通规则、消防安全、工作程序、专业职权等方面,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二种可称为“内部规则”,它由单位、团体内部指定,在特定的范围、场所使用,规则内容比较单一,约束力也较小,如《演讲比赛规则》。
(七)守则
守则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内部成员共同遵守的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文书,如《学生守则》。因为是面向一定范围内的全体人员,所以守则的内容要求比规则有较强的适用性、包容性和概括性。
(八)公约
公约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为保证有良好的生活、工作、学习和娱乐环境,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要求大家自觉遵守,如《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公约往往强调社会公德,其法规性、约束力没有规章制度强。
需要说明的是,通常国际上由若干国家共同缔结的多边条约,也叫公约,如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是一种用来维护国际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国与国之间的正常关系的国际性文书,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
(九)须知
须知是告诉人们在公共场合进行某项工作或活动时,必须遵守或注意的事项的一种应用文书,如《游园须知》等。
四、规章制度的写法
由于规章制度的种类不同,内容、范围各异,因此,写作格式和写法也有所不同。但结构又有许多相同之处,一般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
(一)标题
规章制度的标题一般有以下三种写法。
(1)由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如《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
(2)由制发单位名称和文种组成,如《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3)由事由和文种组成,如《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如果该规章制度是试行、暂行,则应在标题内文种前写明,也可在文种后用括号注明,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如果该规章制度是草案,则应在标题后用括号加以注明。有些规章制度在标题下面括号注明该规章制度何时由何部门、何会议发布、通过、批准、修订等内容。
(二)正文
规章制度的种类很多,各种文体的写法也有所不同。从正文来看,规章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有两大类。
1.章条式
即正文由“章、条、款”组合而成,适合内容比较复杂、篇幅较长的文种。各条内容按照通篇一个流水号排列。
章条式其基本内容通常分为总则、分则、细则三个部分。
第一章为总则,阐明制发公文的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行文目的、适用范围、基本要求等。这相当于总纲,要使人明确制定法规的意图,增强对立法必要性的理解。
第二章及以后为分则,分则部分的各标题由各章内容而定,章下分条,条下分款,款下还可分目。各条一律采用文字序数词,如“第一条”的方式排序;款和目则大多采用汉字数词,如“一”“(一)”等,一般不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条款、过账制度类文书的章、条、款内容,通常按照内容的逻辑关系,或按照工作程序要求,依次排列表达。这种结构形式适合于内容较为繁杂的规章制度。
2.条款式
这种写法不分章,而是分条列项来阐述,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如守则、公约、须知等。条款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前言条款式;一种是条款到底式。
(1)前言条款式。这种形式分前言和主体部分。前言不设条,而是简要概述制定该文的目的、依据、性质、意义,通常是“为了……特制订本规定”或“为了……根据……特制订本守则”。主体部分通常分若干条款写明规定的事项,一般按先后主次、先原则后具体的顺序逐条来写。
(2)条款到底式。这种形式全文都用条款来表述,一贯到底,不另分段做说明。这种写法并非不要前言,不要结尾,而是将前言、结尾都用条款标出。
(三)落款
在正文结尾的右下方写制定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名称,名称下方写发文日期,如果标题已反映出这一部分内容,末尾则不必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