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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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复的概念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二、批复的特点

(一)权威性

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求事项的回复性公文,它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办法,代表上级机关对问题的决策意见,对下级机关具有行政约束力。特别是对一些重大事项的答复,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具有权威性。所以批复一经下发,下级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二)回复性

批复是用来答复下级请求事项的,它是与请示相对应的文种。也就是说,下级机关有请示,上级机关才会有批复,从这个角度讲,批复所涉及的内容范围较窄,是专门针对下级机关“请示”这一文种使用的,下级有多少份请示呈报上来,上级就有多少份批复回转下去。

(三)针对性

批复的针对性极强,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或问题,上级机关的批复就指向这一事项或问题,绝不能答非所问,也无须旁牵他涉。

(四)明确性

批复中显示的态度和观点必须十分明确。对于请求指示的请示,批复要给予明确的指示;对于请求批准的请示,批复或者同意、批准,或者不同意、不批准。如果观点不明,态度含混,令下级机关无所适从,就不能达到批复的目的。

三、批复的种类

按照批复内容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肯定性批复

同意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批复。

(二)否定性批复

不同意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批复。

(三)解答性批复

对下级机关请示中所询问的有关事项给予明确解答的批复。

四、批复的写作

批复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等几个部分组成。

(一)标题

批复由于具有通知和指示的性质,因此其标题(除非发文机关名称较长可以不写以外)一般都是规范的“三要素”写法,即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即标题应包括批复是由哪个机关发的,发给哪个机关,回答什么样的请示事项等。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批复标题的事由部分应写明回复的态度、回复的内容和回复的对象。

(二)主送机关

批复的主送机关也同请示一样只有一个,而且与请示的主送机关互为相反,即只写请示的机关名称。批复若带有普遍指导意义,需要发送给下级机关,则用“抄送”形式。

(三)正文

批复的正文一般都很简短,因为它不必像通知和指示那样详细阐述意义或道理,也不必像请示那样充分说明理由,而只是答复内容。一般由批复对象、批复内容和批复结语三部分组成。

1.批复对象

批复对象是指批复所针对的请示事项,也是向受文单位告知情况。针对下级机关请示所发出的指示,做出的批准决定,以及补充的有关内容,都属于批复事项。

2.批复内容

批复内容,即对请示来文所做的答复或具体指示,是批复的主要部分。一般多为同意的意见,也很简短。如果答复意见稍多须分项来写的话,在收悉请示之后一般再写一句“现批复如下”等,用冒号引起下文。

3.批复结语

批复有时在正文末尾写上“此批”或“此复(特此批复)”等词语,接正文之后另起,不用标点。若开头已有“批复如下”,结尾也就不用写这类结语了。

(四)落款

在正文右下方写明发文机关、成文日期,加盖印章。

五、批复的写作要求

(1)批复的内容应紧紧扣住来文中请示的问题,给予指示或表明态度。答复问题要全面,不能只对部分请示事项做答复,而对其他部分不做表态。

(2)上级机关的批复,无论是解释政策,还是审批事项,是同意,是不同意,还是部分同意,或是暂时不议,都要旗帜鲜明地表示态度,以便于下级机关有所遵循,据此开展工作。

(3)语言要简洁、果断,不能拖泥带水,说理要力求简洁,以体现下行文的语体特点;批复中的分析不要求详尽地展开,点到为止即可。

六、批复与决定的区别

批复与决定两种文种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文的内容不同

决定是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的安排,具有很强的指令性,内容比较全面、系统;而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求事项,答复事项具有限制性和针对性,所涉及的内容具体、单一。

(二)行文的自主性不同

决定一般是主动行文,可依照职权主动对下级机关的工作事项或重大行动进行积极筹划,合理组织,统一安排,做出指令性决策;而批复是被动行文,发文机关不能主动对下级机关制发批复,而必须针对下级机关的请求做出具体回复,其内容必须直接针对来文请求的事项,不得答非所请。

(三)发送范围不同

决定的发送范围通常比较广泛,因此多采用多级行文或者采用公开行文方式公开发布;而批复的发送范围一般只针对一个或多个请示机关,如无特殊必要,一般不抄送其他下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