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文赏析
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按本校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略)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略)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略)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略)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略)
第七条 (略)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承担认定主体责任,建立、维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将认定结果、资助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有关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工作领导小组。(略)
(二)认定工作组。(略)
(三)认定评议小组。(略)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其中幼儿园、小学、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可以不包括学生代表。
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推荐、投票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和家长应回避。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略)
(二)特殊群体因素。(略)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略)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略)
(五)突发状况因素。(略)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略)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略)
(一)(略)
(二)(略)
(三)(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略)
(七)(略)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四条 学校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五条 (略)
第十六条 (略)
第十七条 (略)
第十八条 (略)
第十九条 (略)
第二十条 (略)
第二十一条 (略)
第二十二条 (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略)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区县(自治区)、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工作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略)
(二)个人申请。(略)
(三)学校认定。(略)
(四)结果公示。(略)
(五)建档备案。(略)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学校须对申请、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具体时间、程序、渠道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并宣传到每个学校、每个学生或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取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等部门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与学籍、高招录取数据比对后建立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平台下发至区县、高校,供学校开展认定工作使用。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校要做好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每学年或每学期教育部门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得贫困人口数据,学校据此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区县(自治县)、学校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质量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机制、问责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于8月底前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市委党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扶贫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教财发〔2017〕10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