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
1.标题:由事由、文种构成,清楚明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
全市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
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2.通告缘由:阐明发布通告的目的、意义、依据等,接着由“现通告如下”等引起下文。
3.通告事项:这是通告全文的核心部分,包括周知事项和执行要求。撰写这部分内容,一要做到条理分明,层次清晰。如果内容较多,可采用分条列项的方法;如果内容比较单一,也可采用贯通式方法。二要做到明确具体,需清楚说明受文对象应执行的事项,以便于理解和执行。
二、禁止类型
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
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特许)捕捞
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因特定资源的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按照国家、市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四、执法监督
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林业局
2020年12月26日
4.落款:标注制发文件的机关单位和发文机关签发的时间。如果发布通告的单位名称已出现在标题中,则可将单位名称省略,只标注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