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附 录

附录一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附录二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修订。本标准相对GB/T9704—1999主要作如下修订:

a)标准名称改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英文名称也作相应修改;

b)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

c)对标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d)对公文装订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和页码两个公文格式要素,删除主题词格式要素,并对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进行较大调整;

f)进一步细化特定格式公文的编排要求;

g)新增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信函格式首页、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等式样。

本标准中公文用语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的用语一致。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国标准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房庆、杨雯、郭道锋、孙维、马慧、张书杰、徐成华、范一乔、李玲。

本标准代替了GB/T9704—1999。

GB/T9704—1999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9704—1988。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党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排版和印制装订要求、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编排规则,并给出了公文的式样。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可以参照执行。

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印制等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其余可以参照本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148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 3102(所有部分)量和单位

GB/T15834 标点符号用法

GB/T15835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字 word

标示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在本标准中,一字指一个汉字宽度的距离。

3.2

行 line

标示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在本标准中,一行指一个汉字的高度加3号汉字高度的7/8的距离。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80g/m2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5.1 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

5.2 版面

5.2.1 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5.2.2 字体和字号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2.3 行数和字数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5.2.4 文字的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6 印制装订要求

6.1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6.2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超过2mm。黑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当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6.3 装订要求

公文应当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骑马订或平订的公文应当:

a)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

b)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

c)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5mm。

包本装订公文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7 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7.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

本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7.2 版头

7.2.1 份号

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7.2.2 密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7.2.3 紧急程度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7.2.4 发文机关标志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7.2.5 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7.2.6 签发人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7.2.7 版头中的分隔线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7.3 主体

7.3.1 标题

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7.3.2 主送机关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标注方法见7.4.2。

7.3.3 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7.3.4 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7.3.5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7.3.5.1 加盖印章的公文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7.3.5.2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7.3.5.3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

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7.3.5.4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

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7.3.5.5 特殊情况说明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7.3.6 附注

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7.3.7 附件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7.4 版记

7.4.1 版记中的分隔线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25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7.4.2 抄送机关

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7.4.3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7.5 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8 公文中的横排表格

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9 公文中计量单位、标点符号和数字的用法

公文中计量单位的用法应当符合GB 3100、GB 3101和GB 3102(所有部分),标点符号的用法应当符合GB/T 15834,数字用法应当符合GB/T 15835。

10 公文的特定格式

10.1 信函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

第二条红色双线上一行如有文字,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首页不显示页码。

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10.2 命令(令)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字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0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的编排见7.3.5.3。

10.3 纪要格式

纪要标志由“×××××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

11 式样

A4型公文用纸页边及版心尺寸见图1;公文首页版式见图2;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1见图3;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2见图4;公文末页版式1见图5;公文末页版式2见图6;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1见图7;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2见图8;附件说明页版式见图9;带附件公文末页版式见图10;信函格式首页版式见图11;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见图12。

图1 A4型公文用纸页边及版心尺寸

图2 公文首页版式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图3 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1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图4 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2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图5 公文末页版式1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图6 公文末页版式2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图7 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1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图8 联合行文公文末页版式2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图9 附件说明页版式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图10 带附件公文末页版式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图11 信函格式首页版式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图12 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7713.1—2006

部分代替GB/T7713—1987

学位论文编写规则

Presentation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ISO7144:1986,Documentation—Presentation of theses and similar documents,NEQ)

2006-12-05发布   2007-05-01实施

目次

前言………………………………………………………………………………………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一般要求………………………………………………………………………………3

5组成部分………………………………………………………………………………3

5.1一般要求……………………………………………………………………………3

5.2前置部分……………………………………………………………………………3

5.3主体部分……………………………………………………………………………5

5.4参考文献表…………………………………………………………………………7

5.5附录…………………………………………………………………………………7

5.6结尾部分(如有)……………………………………………………………………7

6编排格式………………………………………………………………………………8

6.1封面…………………………………………………………………………………8

6.2目次页………………………………………………………………………………8

6.3章、节…………………………………………………………………………………8

6.4页码…………………………………………………………………………………8

6.5参考文献表…………………………………………………………………………8

6.6附录…………………………………………………………………………………8

6.7版面…………………………………………………………………………………8

6.8书脊…………………………………………………………………………………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学位论文结构图………………………………………………10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学位论文正文编排格式………………………………………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封面编排示例…………………………………………………12

附录D(规范性附录) 题名页示例……………………………………………………14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摘要页示例……………………………………………………15

附录F(规范性附录) 目次页示例……………………………………………………16

附录G(规范性附录) 参考文献表示例………………………………………………17

附录H(规范性附录) 学位论文数据集………………………………………………18

参考文献…………………………………………………………………………………19

前 言

GB/T7713共分3部分:

——第1部分:学位论文编写规则;

——第2部分:学术论文编写规则;

——第3部分:科技报告编制规则。

本部分是GB/T7713的第1部分,部分代替GB/T7713—19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

本部分修改采用ISO 7144:1986《文献论文和相关文献的编写》(英文版)。本部分在学位论文组成要素及结构等方面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以达到资源共享和国际交流的目的。

本部分与GB/T7713—198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原标准中的学位论文部分单独列为一个标准,并将标准名称改为《学位论文编写规则》,修改了相应的英文名称。

——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第3章中,将原标准中与学位论文编写规则无关的术语和定义去掉,增加了“封面”、“题名页”、“摘要”、“摘要页”、“目次”、“目次页”、“注释”、“文献类型”、“文献载体”等定义。

——将第3章“编写要求”改为第4章“一般要求”。

——将第4章“编写格式”改为第5章“组成部分”和第6章“编排格式”。

——增加了部分附录。

——按照GB/T1.1—2000对原标准的格式、编排进行了重新调整。

本部分的附录A到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一、刘春燕、沈玉兰、白光武。

本部分为第一次修订。

学位论文编写规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学位论文的撰写格式和要求,以利于学位论文的撰写、收集、存储、加工、检索和利用。

本部分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与质量保证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不同学科的学位论文可参考本部分制定专业的学术规范。

本部分适用于印刷型、缩微型、电子版、网络版等形式的学位论文。同一学位论文的不同载体形式,其内容和格式应完全一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7713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788—1999 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neq ISO 6716:1983)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 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GB 3100—1993,eqv ISO 1000:1992)

GB 3101—1993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eqv ISO 31-0:1992)

GB 3102.1 空间和时间的量和单位(GB 3102.1—1993,eqv ISO 31-1:1992)

GB 3102.2 周期及其有关现象的量和单位(GB 3102.2—1993,eqv ISO 31-2:1992)

GB 3102.3 力学的量和单位(GB 3102.3—1993,eqv ISO 31-3:1992)

GB 3102.4 热学的量和单位(GB 3102.4—1993,eqv ISO 31-4:1992)

GB 3102.5 电学和磁学的量和单位(GB 3102.5—1993,eqv ISO 31-5:1992)

GB 3102.6 光及有关电磁辐射的量和单位(GB 3102.6—1993,eqv ISO 31-6:1992)

GB 3102.7 声学的量和单位(GB 3102.7—1993,eqv ISO 31-7:1992)

GB 3102.8 物理化学和分子物理学的量和单位(GB 3102.8—1993,eqv ISO 31-8:1992)

GB 3102.9 原子物理学和核物理学的量和单位(GB 3102.9—1993,eqv ISO 31-9:1992)

GB 3102.10 核反应和电离辐射的量和单位(GB 3102.10—1993,eqv ISO 31-10:1992)

GB 3102.11 物理科学和技术中使用的数学符号(GB 3102.11—1993,eqv ISO 31-11:1992)

GB 3102.12 特征数(GB 3102.12—1993,eqv ISO 31-12:1992)

GB 3102.13 固体物理学的量和单位(GB 3102.13—1993,eqv ISO 31-13:1992)

GB/T 3469 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

GB/T 3793 检索期刊文献条目著录规则

GB/T 4880 语种名称代码

GB 6447 文摘编写规则

GB 68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代码

GB/T 7156—2003 文献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

GB/T 7408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 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7408—1994,eqv ISO 8601:1988)

GB/T 7714—2005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ISO 690:1987,ISO 690-2:1997,NEQ)

GB/T 12450—2001 图书书名页(eqv ISO 1086:1991)

GB/T 13417—1992 科学技术期刊目次表(eqv ISO 18:1981)

GB/T 13745 学科分类与代码

GB/T 11668—1989 图书和其他出版物的书脊规则(neq ISO 6357:1985)

GB/T 15834—1995 标点符号用法

GB/T 15835—1995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GB/T 16159—1996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CY/T 35—2001 科技文献的章节编号方法

ISO 15836:2003 信息与文献 都柏林核心元数据元素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学位论文 thesis;dissertation

作者提交的用于其获得学位的文献。

注1:博士论文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并具有独立从事创新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开发工作的能力。

注2:硕士论文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注3:学士论文表明作者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2

封面 cover

学位论文的外表面,对论文起装潢和保护作用,并提供相关的信息。

3.3

题名页 title page

包含论文全部书目信息,单独成页。

3.4

摘要 abstract

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一般以第三人称语气写成,不加评论和补充的解释。

3.5

摘要页 abstract page

论文摘要及关键词、分类号等的总和,单独编页。

3.6

目次 table of contents

论文各章节的顺序列表,一般都附有相应的起始页码。

3.7

目次页 content page

论文中内容标题的集合。包括引言(前言)、章节或大标题的序号和名称、小结(结论或讨论)、参考文献、注释、索引等。

3.8

注释 notes

为论文中的字、词或短语作进一步说明的文字。一般分散著录在页下(脚注),或集中著录在文后(尾注),或分散著录在文中。

3.9

文献类型 document type

文献的分类。学位论文的代码为“D”。

3.10

文献载体 document carrier

记录文字、图像、声音的不同材质。纸质的载体代码为“P”。

4 一般要求

4.1 学位论文的内容应完整、准确。

4.2 学位论文一般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学位论文一般以中文或英文为主撰写,特殊情况时,应有详细的中、英文摘要,正题名必须包括中、英文。

4.3 学位论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4.4 学位论文中采用的术语、符号、代号在全文中必须统一,并符合规范化的要求。论文中使用专业术语、缩略词应在首次出现时加以注释。外文专业术语、缩略词,应在首次出现的译文后用圆括号注明原词语全称。

4.5 学位论文的插图、照片应完整清晰。

4.6 学位论文应用A4标准纸(210mm×297mm),必须是打印件、印刷件或复印件。

5 组成部分

5.1 一般要求

学位论文一般包括以下5个组成部分:

a)前置部分;

b)主体部分;

c)参考文献;

d)附录;

e)结尾部分。

注:学位论文结构图见附录A。

5.2 前置部分

5.2.1 封面

学位论文可有封面。

学位论文封面应包括题名页的主要信息,如论文题名、论文作者等。其他信息可由学位授予机构自行规定。

5.2.2 封二(可选)

学位论文可有封二。

包括学位论文使用声明和版权声明及作者和导师签名等,其内容应符合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3 题名页

学位论文应有题名页。题名页主要内容:

a)中图分类号

采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或《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第4版)标注。

示例:中图分类号G250.7。

b)学校代码

按照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代码进行标注。

c)UDC

按《国际十进分类法》(Universal Decimal Classification)进行标注。

注:可登录www.udcc.org,点击outline进行查询。

d)密级

按GB/T7156—2003标注。

e)学位授予单位

指授予学位的机构,机构名称应采用规范全称。

f)题名和副题名

题名以简明的词语恰当、准确地反映论文最重要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5字),应中英文对照。题名通常由名词性短语构成,应尽量避免使用不常用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如题名内容层次很多,难以简化时,可采用题名和副题名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副题名起补充、阐明题名的作用。

示例1:斑马鱼和人的造血相关基因以及表观遗传学调控基因——进化、表达谱和功能研究。

示例2:阿片镇痛的调控机制研究:Delta型阿片肽受体转运的调控机理及功能题名和副题名在整篇学位论文中的不同地方出现时,应保持一致。

g)责任者

责任者包括研究生姓名,指导教师姓名、职称等。

如责任者姓名有必要附注汉语拼音时,遵照GB/T16159—1996著录。

h)申请学位

包括申请的学位类别和级别,学位类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标注,包括以下门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学位级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标注,包括学士、硕士、博士。

i)学科专业

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进行标注。

j)研究方向

指本学科专业范畴下的三级学科。

k)论文提交日期

指论文上交到授予学位机构的日期。

1)培养单位

指培养学位申请人的机构,机构名称应采用规范全称。

5.2.4 英文题名页

英文题名页是题名页的延伸,必要时可单独成页。

5.2.5 勘误页

学位论文如有勘误页,应在题名页后另起页。

在勘误页顶部应放置下列信息:

——题名;

——副题名(如有);

——作者名。

5.2.6 致谢

放置在摘要页前,对象包括:

——国家科学基金,资助研究工作的奖学金基金,合同单位,资助或支持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或个人。

——在研究工作中提出建议和提供帮助的人。

——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

——其他应感谢的组织和个人。

5.2.7 摘要页

5.2.7.1 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论文等同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可供二次文献采用。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等,重点是结果和结论。

5.2.7.2 中文摘要一般字数为300~600字,外文摘要实词在300个左右。如遇特殊需要字数可以略多。

5.2.7.3 摘要中应尽量避免采用图、表、化学结构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

5.2.7.4 每篇论文应选取3~8个关键词,用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下方。关键词应体现论文特色,具有语义性,在论文中有明确的出处。并应尽量采用《汉语主题词表》或各专业主题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5.2.7.5 为便于国际交流,应标注与中文对应的英文关键词。

5.2.8 序言或前言(如有)

学位论文的序言或前言,一般是作者对本篇论文基本特征的简介,如说明研究工作缘起、背景、主旨、目的、意义、编写体例,以及资助、支持、协作经过等。这些内容也可以在正文引言(绪论)中说明。

5.2.9 目次页

学位论文应有目次页,排在序言和前言之后,另起页。

5.2.10 图和附表清单(如有)

论文中如图表较多,可以分别列出清单置于目次页之后。图的清单应有序号、图题和页码。表的清单应有序号、表题和页码。

5.2.11 符号、标志、缩略词、首字母缩写、计量单位、术语等的注释表(如有)

符号、标志、缩略词、首字母缩写、计量单位、术语等的注释说明,如需汇集,可集中置于图表清单之后。

5.3 主体部分

5.3.1 一般要求

主体部分应从另页右页开始,每一章应另起页。

主体部分一般从引言(绪论)开始,以结论或讨论结束。

引言(绪论)应包括论文的研究目的、流程和方法等。

论文研究领域的历史回顾、文献回溯、理论分析等内容,应独立成章,用足够的文字叙述。

主体部分由于涉及的学科、选题、研究方法、结果表达方式等有很大的差异,不能作统一的规定。但是,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切、准备完备、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练可读。

5.3.2 图

图包括曲线图、构造图、示意图、框图、流程图、记录图、地图、照片等。

图应具有“自明性”。

图应有编号。图的编号由“图”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图较多时,可分章编号。

图宜有图题,图题即图的名称,置于图的编号之后。图的编号和图题应置于图下方。

照片图要求主题和主要显示部分的轮廓鲜明,便于制版。如用放大缩小的复制品,必须清晰,反差适中。照片上应有表示目的物尺寸的标度。

5.3.3 表

表应具有“自明性”。

表应有编号。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表较多时,可分章编号。

表宜有表题,表题即表的名称,置于表的编号之后。表的编号和表题应置于表上方。

表的编排,一般是内容和测试项目由左至右横读,数据依序竖读。

表的编排建议采用国际通行的三线表。

如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在随后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编号后跟表题(可省略)和“(续)”,置于表上方。

续表均应重复表头。

5.3.4 公式

论文中的公式应另行起,并缩格书写,与周围文字留足够的空间区分开。

如有两个以上的公式,应用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并将编号置于括号内。公式的编号右端对齐,公式与编号之间可用“…”连接。公式较多时,可分章编号。

示例:

较长的公式需要转行时,应尽可能在“=”处回行,或者在“+”“-”“×”“/”等记号处回行。公式中分数线的横线,其长度应等于或略大于分子和分母中较长的一方。

如正文中书写分数,应尽量将其高度降低为一行。如将分数线书写为“/”,将根号改为负指数。

示例:

写成或2-1/2

5.3.5 引文标注

论文中引用的文献的标注方法遵照GB/T7714—2005,可采用顺序编码制,也可采用著者-出版年制,但全文必须统一。

示例1:引用单篇文献的顺序编码制

德国学者N.克罗斯研究了瑞士巴塞尔市附近侏罗山中老第三纪断裂对第三系褶皱的控制[235];之后,他又描述了西里西亚第3条大型的近南北向构造带,并提出地槽是在不均一的块体的基底上发展的思想[236]

示例2;引用多篇文献的顺序编码制

莫拉德对稳定区的节理格式的研究[255-256]

示例3:标注著者姓氏和出版年的著者-出版年制

结构分析的子结构法最早是为解决飞机结构这类大型和复杂结构的有限元分析问题而发展起来的(Przemienicki,1968),而后,被用于共同作用分析(Haddadin,1971),并且已经取得快速发展。

示例4:标注出版年的著者-出版年制

Brodaway等(1986)报道在人工饲料中添加蛋白酶抑制剂会抑制昆虫的生长和发育。Johnson等(1993)报道蛋白酶抑制剂基因在烟草中表达,可有效减少昆虫的危害。

5.3.6 注释

当论文中的字、词或短语,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而又没有具体的文献来源时,用注释。注释一般在社会科学中用得较多。

应控制论文中的注释数量,不宜过多。

由于论文篇幅较长,建议采用文中编号加“脚注”的方式。最好不用采用文中编号加“尾注”。

示例1:这是包含公民隐私权的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法渊源。我国是该宣言的主要起草国之一,也是最早批准该宣言的国家,③当然庄严地承诺了这条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和责任。

…………

③中国为人权委员会的创始国。中国代表张彭春(P.C.Chang)出任第一届人权委员会主席,领导并参加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

示例2;这包括如下事实:“未经本人同意,监听、录制或转播私人性质的谈话或秘密谈话;未经本人同意,拍摄、录制或转播个人在私人场所的形象。”

…………

④根据同条规定,上述行为可被处以1年监禁,并科以30万法郎罚金。

5.3.7 结论

论文的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包括论文的核心观点,交代研究工作的局限,提出未来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练。

如果不能导出一定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

5.4 参考文献表

参考文献表是文中引用的有具体文字来源的文献集合,其著录项目和著录格式遵照GB/T7714—2005的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表应置于正文后,并另起页。

所有被引用文献均要列入参考文献表中。

正文中未被引用但被阅读或具有补充信息的文献可集中列入附录中,其标题为“书目”。

引文采用著作-出版年制标注时,参考文献表应按著者字顺和出版年排序。

5.5 附录

附录作为主体部分的补充,并不是必需的。

下列内容可以作为附录编于论文后:

——为了整篇论文材料的完整,但编入正文又有损于编排的条理性和逻辑性,这一材料包括比正文更为详尽的信息、研究方法和技术更深入的叙述,对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补充信息等。

——由于篇幅过大或取材于复制品而不便于编入正文的材料。

——不便于编入正文的罕见珍贵资料。

——对一般读者并非必要阅读,但对本专业同行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正文中未被引用但被阅读或具有补充信息的文献。

——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数学推导、结构图、统计表、计算机打印输出件等。

5.6 结尾部分(如有)

5.6.1 分类索引、关键词索引(如有)

可以编排分类索引,关键词索引等。

5.6.2 作者简历

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完成的工作等。

示例:

5.6.3 其他

包括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等。

5.6.4 学位论文数据集

由反映学位论文主要特征的数据组成,共33项:

A1 关键词*,A2 密级*,A3 中图分类号*,A4 UDC,A5 论文资助;

B1 学位授予单位名称*,B2 学位授予单位代码*,B3 学位类别*,B4 学位级别*;

C1 论文题名*,C2 并列题名,C3 论文语种*;

D1 作者姓名*,D2 学号*;

E1 培养单位名称*,E2 培养单位代码*,E3 培养单位地址,E4 邮编;

F1 学科专业*,F2 研究方向*,F3 学制*,F4 学位授予年*,F5 论文提交日期*;

G1 导师姓名*,G2 职称*;

H1 评阅人;H2 答辩委员会主席*,H3 答辩委员会成员;

I1 电子版论文提交格式,I2 电子版论文出版(发布)者,I3 电子版论文出版(发布)地,I4 权限声明;

J1 论文总页数*。

注:有星号*者为必选项,共22项。

6 编排格式

6.1 封面

见附录C。

6.2 目次页

见附录F。

6.3 章、节

6.3.1 论文主体部分可根据需要划分为不同数量的章、节,章、节的划分建议参照CY/T35—2001。

示例:

6.3.2 章、节编号全部顶格排,编号与标题之间空1个字的间隙。章的标题占2行。正文另起行,前空2个字起排,回行时顶格排。

6.4 页码

学位论文的页码,正文和后置部分用阿拉伯数字编连续码,前置部分用罗马数字单独编连续码(封面除外)。

6.5 参考文献表

见附录G。

6.6 附录

附录编号、附录标题各占1行,置于附录条文之上居中位置。

每一个附录通常应另起页,如果有多个较短的附录,也可接排。

6.7 版面

论文在打印和印刷时,要求纸张的四周留足的空白边缘,以便于装订、复印和读者批注。每一面的上方(天头)和左侧(订口)应分别留边25mm以上间隙,下方(地角)和右侧(切口)应分别留边20mm以上间隙。

6.8 书脊

为便于学位论文的管理,建议参照GB/T11668—1989,在学位论文书脊中标注学位论文题名及学位授予单位名称。

示例: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学位论文结构图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学位论文正文编排格式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封面编排示例

附录D(规范性附录) 题名页示例

附录E(规范性附录) 摘要页示例

附录F(规范性附录) 目次页示例

附录G(规范性附录) 参考文献表示例

附录H(规范性附录) 学位论文数据集

参考文献

[1]中国标准研究中心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2]国防科工委情报研究所.GJB567A—1997 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编写规则[S].北京:国防科工委军标出版社,1997.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EB/OL](1981-05-20)[2004-06-23].http://www.moe.gov.cn/edoas/websitel8/info5897.htm.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EB/OL].(1981-02)[2004-06-23].http://gov.hnedu.cn/fagui/Law/12/law_12_1013.htm.

[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EB/OL](1997)[2004-06-23].http://grs.zju.edu.cn/xkjw/major.htm.

[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EB/OL](1981-02-24)[2004-06-23].http://gov.hnedu.cn/fagui/Law/12/law_12_1013.htm.

附录四 习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