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中美关于海军援华之交涉与实施

三、战后中美关于海军援华之交涉与实施

抗战胜利前后,在推动中美两国由战时特种技术合作以共同抗击日军向战后美国援助中国海军重建转变过程中,中美合作所的作用不容忽视。

中美合作所是抗战时期中美两国在反法西斯统一战线背景下建立的一个抗日军事合作机构[59]。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国认为中国因邻近日本占据地理上的优势,可为美军提供所需的气象、地理及军事情报。为了战胜共同的敌人,中美两国展开军情机构合作,决定成立中美合作所,以实现“在以中国战区为根据地,用美国物资即技术,协同对远东各地之日本海军、日本商船、日本空军及其占领地区内之矿产、工厂以及其他军事设备,予以有效之打击”这一既定目标[60]。1943年7月1日该所正式成立于重庆歌乐山,军统局副局长戴笠任主任,美国海军中校梅乐斯(Milton E.Miles)任副主任。

在与美国海军部合作过程中,隶属于军委会的军统局得知美国海军部有援助中国重建海军的想法,遂加以推动。据时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第六组组长唐纵日记载,早在1942年11月28日梅乐斯与戴笠商谈中美合作所相关事宜时,梅曾表示其来华所衔三项任务之一即“协同中国建设海军”,只是戴笠不赞成将建设海军一项纳入中美合作所的业务范围[61]。1944年11月,梅乐斯当面向蒋介石提议建设一支新海军。虽然这一建议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考虑到梅乐斯代表的是美国海军部,其内容应该包含美国援助等议题。蒋介石对此一建议颇有兴趣,要求梅乐斯拟定具体计划[62]。笔者虽未查询到该计划的原档,但据次年8月毛人凤致戴笠的电文透露,“前梅准将曾对此案提出书面计划亲呈钧座”[63],表明梅乐斯确曾向蒋介石提出重建中国海军的详细计划。抗战胜利前夕,梅乐斯再次明确表示美国海军及其个人对战后援助中国海军重建的浓厚兴趣。6月8日,梅乐斯向毛人凤透露:“至于战后,美海军及本人个人之目的,乃在为中国建立一实力相当强厚之海军”[64]。经过梅乐斯的多方游说,国民政府情报部门人员判断战后美国确有援助中国建设海军之意[65]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受此影响,中美有关海军援华的交涉得到进一步的推动。这是因为美国用于对华海军援助的剩余舰船,在日本正式投降签字前“仍属战争期内,不必国会通过”[66],“如果日本投降签字后,租借物资必需国会通过”[67]。8月17日,戴笠向蒋介石报告了一封由驻美大使馆副武官兼军统局驻纽约站长萧勃发来的电报称:“据在美海军司令金氏左右、主管太平洋美海军作战供应之参谋麦兹尔上校谈话,得悉麦已向其最高当局商及美国应于此时帮助中国建设海军,其最高当局表示极为兴奋,并悉美海军总司令金氏当罗斯福总统在世时,金曾向罗斯福总统提及帮助中国建设海军事,当时罗总统已同意,只待我方向美政府正式提出,美方必可接受云。”[68]8月24日,唐纵获悉美国援助中国建设海军已有实际行动,“美海军部曾上杜鲁门备忘录,建议协助中国建立战后海军,但希望中国政府提出请求”[69]

在戴笠、梅乐斯等人的推动下,美国援助中国建设海军一事于日本投降后正式进入两国政府高层进行交涉。8月22日,蒋介石致电在华盛顿争取美国援助的宋子文,称:

我国建设海军应即日着手。最好要求美国先派海军考察团来华考察研究后再定具体建议。梅乐斯将军与贝尔利上校在华服务三年之久,成绩实为最佳,亦可请其参加考察团之内,并将梅、贝等在华优良之成绩面告其海军部。[70]

从电文中可见,蒋介石在援建海军的步骤上与戴笠等人主张接收剩余物资有明显不同,他希望援建的第一步是美国选派海军考察团来华了解中国实际情况,然后再提出具体的建设意见。同时出于对海军出身且在中美合作所服务3年的梅乐斯及其参谋贝尔利工作的肯定,他提议两人能够加入考察团。8月25日,蒋介石再次指示宋子文与美国海军部提议接收美赠舰艇,并协商战后海军助华法案,以便杜鲁门总统在9月4日向国会发表[71]

宋子文在8月27日复电中称,当日他在与美国海军部长福莱斯特(James Forrestal)会谈中,正式提出中国政府希望美国派遣海军考察团来华,并盼梅乐斯等人参加该团。福莱斯特对派遣海军考察团赴华极表赞成,并表示“战后中美军事绝对合作”。不过,对于蒋介石25日电文中所指示“日本投降前拨交中国之舰艇”,宋子文认为就是战时依租借法案美国拨交给中国的八舰。该八舰将于8月28日正式移交中国,宋子文电令驻美大使馆武官刘田甫前往接收[72]。此后美国海军援华主要围绕组建海军顾问团与拨让舰艇等事项展开讨论。

当援建海军的交涉进入两国政府层面后,最初推动此事的梅乐斯与戴笠等人却逐渐被排斥出局。围绕海军顾问团的组建方式,梅乐斯与驻华美军司令魏德迈的意见分歧较大,梅乐斯主张单独组建海军顾问团,而魏德迈希望成立由海陆空军联合的美国军事顾问团。对此,蒋介石认为“顾问团必须陆海空共同组织总团,于工作合理,效用亦大”,并于9月14日致电宋子文,令其正式向美国政府提议派陆海空军联合顾问团协助中国建设陆海空军[73]。尽管蒋介石十分肯定梅乐斯在华工作业绩,但他无意插手美国军方内部事务。16日,蒋介石在致戴笠电中明确了这一点,他提醒戴笠道:“此为其美国陆海军内部之事,当待其政府自行处决。”[74]因此,当中美两国均决定组建陆海空军联合顾问团时,也就意味着与魏德迈矛盾颇深的梅乐斯被排除出局。受此影响,主要透过梅乐斯来推动中美海军合作的戴笠也逐渐失去影响力。

从1945年9月开始,美国军方与国务院就美国军事顾问团草案的宗旨、任务与组织机构等问题反复争吵,迟至1946年2月才达成一致意见[75]。2月2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正式批准授权美国陆海空军联合组织向中国派遣的美军顾问团。

12月,由美国海军部起草的“美海军助华案”进入法定程序。不过,因日本已经正式在投降书上签字,这一草案经美国总统同意后,必须提请国会通过。国会在审核草案时,发现中国政府并未提出具体方案,于是要求海军部长福莱斯特出席国会质询时必须“申述中国海军需要及助华之重要性”。为了解中国政府实际需要,海军部长召见萧勃并询问中国要求舰艇之数量及实际需要[76]。萧勃随即致电重庆,请求指示。

蒋介石在批示中表示希望获得的舰艇类型与数量如下:“(甲)登陆艇三十六艘;(乙)二千吨战舰二十艘;(丙)巡洋舰四艘;(丁)驱逐舰六艘;(戊)海岸巡逻艇二十四艘。”在华调停国共内战的马歇尔将军对此却有不同意见,他指出中国应建立一支小型快速之海岸及江防舰队,而巡洋舰属于大型舰只,维持需费甚大,因而“不必多备”。基于这一观点,中国政府将申请舰艇数量修改为:巡洋舰二艘、驱逐舰或护航驱逐舰共八艘、各式登陆艇卅六艘、海岸巡逻艇或炮艇共十二艘、潜航艇六艘,修理舰、运油船、运输舰等照配[77]。尽管这一方案已将巡洋舰数量缩减一半,但由于美国海军仅希望战后中国建设一支小型海军,仍不愿拨让方案中的“巡洋舰以上之舰只”。1946年2月3日,蒋介石在会见美国海军第七舰队司令柯克上将时曾表示中国海军希望获得2至4只潜艇,柯克不但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还明确指出“现在中国海军所需只限护航、布雷、登陆舰艘”[78]

为弥补主力舰艇种类的不足,美国海军部决定在拨让舰艇数量上予以适当补偿。海军援华法案(5356号法案)先后于1946年3月12日、6月14日获美国众议院、参议院通过。7月16日,该法案在美国第79期国会中通过,经杜鲁门总统批准后成为“512号法案”。[79]该法案有效期5年,其主要内容为:

(一)总统如认为不违背公共利益,或可减轻美驻华部队之责任,或可增高中国政府之地位便能确保水上治安时,得依据本法案供给中国之适当之海军业务、训练计划及技术建议,并可处理美海军二七一艘之过剩舰艇与浮船坞,并训练器材等,总统可采择现款记账或产业抵押或在适当之条件情况下,以售卖、交换、租借赠送移让诸方式交付予中国,惟在处理主力舰航空母舰、巡洋舰、潜水艇、驱逐舰(不包括护航舰)等船只时,总统必须获得国会之批准。凡一切情报、设计、建议、物资、公文图样等,属于机密或极机密者,本法案并未授予总统以处理之权限。

(二)总统如认为不违反公共利益,得依中国之请求派遣美海军或陆战队军官一百员、士兵二百名攘理中国海军业务。惟该项官兵不得随中国部队、飞机或舰船参与训练演习或巡航以外之勤务,该美官兵之薪津、生活补给等,仍概由美政府拨发之。[80](https://www.daowen.com)

此一法案成为租借法案失效后美国海军部向中国拨让舰艇的法律依据,其中关于处理主力舰艇“必须获得国会之批准”的规定,实质上等同于限制总统不得向中国转让航空母舰、巡洋舰、潜水艇、驱逐舰(不包括护航舰)等船只。另一方面,据“512号法案”规定,美国最多可向中国转让271艘舰艇,尽管最终经杜鲁门裁定后的数量未能达到这一数目,仅为130余艘,但仍远超中国政府此前的估计。不过,迟至1947年4月25日,杜鲁门才颁布9843号总统令,授权海军部长将舰艇及船坞赠送给中国政府,并规定关于修理、装配上述舰艇、浮船坞及移交用以保护或使用该舰的物资,其一切费用,均由“中国政府以现款偿还之”。

美国会“512号法案”和9843号总统令正式生效前,美国海军部于租借法案项下已陆续向中国政府拨让各式舰艇95艘舰艇,如表6-2所示:

表6-2 战后美国租借法案项下援华舰艇统计

图示

资料来源:《桂永清呈蒋中正依租借法案及援华海军法案向美提出请求》1947年7月28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文物档案,002-020400-00044-092。

上述95艘舰艇虽经美国移交中方使用,但在租借法案条文上有依法退还的规定,而根据美国会“512号法案”和9843号总统令,可赠送给中国。换言之,如将上述租借法案项下获得的95艘舰艇转移至“512号法案”下,则其所有权将属于中国政府。为尽快接收援华舰艇,美国海军顾问团建议中国政府“将租借法案业已移交之九五艘及本法案项下待移之船只等一并向美政府提出请求”[81]

1947年12月8日,外交部长王世杰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分别代表中美两国政府在南京外交部正式签订《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依照美利坚合众国第七十九届国会第五一二号法案转让海军船舰及装备之协定》(即《中美海军协定》),至此战后美国协助中国重建海军暂告一段落。据学者统计,至1948年年底中国实际共接收131艘舰艇,总值1亿4131万5000美元。[82]

仍需强调的是,尽管中美海军合作为中国海军的建立提供了不少的舰艇与人员训练,使战后中国海军得以在短期内初具规模,但是美国仅希望中国建立一支小型海军以维持近海与内河安全,这与战后中国建立“大海军国”的目标相距甚远。为实现战后“建设永久独立自给之海军”的既定目标,海军总部在接收美舰后,仍将中美海军合作所获赠舰视为“建立海军的开端”。正如《中国海军》发表的评论文章所指出:

……真正要确保海上的安全,应该是一个大海军国。这次中美海军的合作,一次的赠舰即达二七一艘之多,若就没有海军的国家来说,自然是一个很大的吨位;但这些赠舰均系小舰,离友邦所期望的足以维持远东的和平的海军力量,还是相距很远。所以,我们只可以把美国政府和其人民的好意,作为我们建立海军的开端,切不可即视为这就是海军的建立。[83]

战后海军重建是国民政府得以收复南海诸岛的重要前提。抗战胜利伊始,中国海军存在着海军总部和海军处两个领导机构,且几无可以航海的舰艇。在此困境之下,已经掌握重建海军主导权的军委会从组织、人事等方面入手,迅速整合海军内政,建立了一支服从中央政府权威、大体实现中央化的新海军。几乎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借由战后美国海军援助之机,接收美国海军拨让的各类舰艇。除众所周知的美赠八舰外,最关键的是中国海军接收了一批登陆舰。1946年9月,刚刚入主海军的代总司令桂永清在致蒋介石报告中,统计了当时中国海军共接收各式登陆艇17艘,具体名单如表6-3所示:

表6-3 1946年9月海军总部已接收登陆舰艇种类及任务分配表

图示

资料来源:《桂永清呈蒋中正接收美方各式登陆艇十七艘及使用情形》1946年9月30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文物档案,002-020400-00026-118。

桂永清在报告中分析指出,上述舰艇皆为美国于“二战”中仓促建造而成,使用已久,损耗甚重,且中国海军士兵的操作训练仅3个月(这批登陆艇于1946年5月—6月陆续抵达青岛),技术生疏,难于长途航行。桂永清与美国海军顾问团商议后决定“将战车登陆舰调作远海航行,中型登陆舰供海军沿海输送,步兵登陆艇作为长江沿岸输送。”[84]美赠八舰中吨位最大者即护航驱逐舰“太平”“太康”两舰,也不过1500吨,但“中建”“中业”等7艘战车登陆舰吨位达到4080吨,且可装载1920吨货物,足以为驻岛官兵提供半年所需之补给。因此,重建后的新海军不但完全效命于中央政府,而且在1946年9月前获得了远海收复行动所必需的护航驱逐舰和战车登陆舰,从而为国民政府收复南海诸岛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