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2  排烟风道与排烟口

8.4.2 排烟风道与排烟口

8.4.2.1 排烟风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管路、排烟管路和补风管路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路内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或内表面光滑的其他材料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抹光的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不宜大于15m/s。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路、排烟管路、排烟口和排烟阀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路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路不宜穿过防火墙。当需要穿过时,过墙处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排烟支管上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根据规定,排烟风道的构造应该是金属材料或石棉类材料的烟囱。并且排烟风道敷设在屋架、顶棚、楼板内的部分要用非金属的非燃烧材料包覆。对风道钢板厚度的规定见表8-7。由于排烟风道的静压一般都较高,因此风道的构造要求牢固。当金属风道为钢制风道时,钢板厚度一般不应小于1.0mm。

8-7 排烟风道的厚度(镀锌钢板制) (单位: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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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风道的连接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矩形风道的角接缝采用联合角咬口。

2)风道的连接采用法兰连接。

3)垂直于气流方向的金属板接缝,要在气流方向一侧作单咬口接缝。平行于气流方向的金属板接缝,如果不能以标准板材下料时,内部可用单咬口接缝。

4)与排烟风机的连接,不采用有挠度的接管,要用法兰连接。

管路和设备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黏结剂应为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和变形缝的风管两侧各2.0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及其黏结剂。保温材料根据日本工业标准JISA9504,当采用石棉材料时,保温层厚度应在25mm以上,或者根据JISA9505采用玻璃纤维材料时,保温层厚度应在25mm以下(两者密度均为0.003g/cm3以上)。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各800m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有火源等容易起火部位的管路,均必须采用不燃保温材料。

8.4.2.2 排烟口

由于烟气受热而膨胀,密度较小,故向上运动并贴附于顶棚下再向水平方向流动。因此要求排烟口的位置尽量设于顶棚或靠近顶棚墙面上部的排烟有效部位,以利于烟气的收集和排出。排烟口应避开出入口,其目的是避免出现人流疏散方向与烟气流方向相同的不利局面。

另外,一般要求把排烟口设置于防烟分区的居中位置。这是因为居中位置可以尽快截获火灾时的烟气和热量,同时,可以较好地布置排烟口和利用排风口兼作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沿走道方向安全出口的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或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和排烟补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宜布置在室外排烟口的下方,且高度差不宜小于3.0m;当水平布置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0m。排烟口宜设置于该防烟分区的居中位置,并应与疏散出口的水平距离在2m以上,且与该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排烟口的开闭状态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2)当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对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发生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内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