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数据通讯系统
2025年09月26日
三、数据通讯系统
1)数据通讯系统应将各分散处理单元、输入/输出处理系统有效连接,并保证可靠和高效的系统通讯。
2)连接到数据通讯系统上的任一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通讯系统或其他联网系统和设备的工作。任何站与通讯高速公路之间的接口应是无源的且是电气隔离的。通讯高速公路的故障不应引起系统跳闸或使分散控制单元不能工作。
3)所提供的通讯高速公路应是冗余的(包括冗余的高速公路接口模件),冗余的数据高速公路在任何时候都应同时工作。
4)挂在数据高速公路上的所有站都应能接受数据高速公路上的数据,并可向数据高速公路发送数据。
5)数据通讯系统的负载容量在最繁忙的情况下,V-net(令牌网)不应超过40%,以太网不应超过20%,以便于系统的扩展。
6)在机组稳定或扰动的工况下,数据高速公路的通讯速率应保证运行人员发出的任何指令均能在Is或更短的时间里被执行(无论是否经过网关)。
7)数据通讯协议应包括CRC(循环冗余校验)、奇偶校验码等,用来检测通讯误差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系统通讯的高度可靠性。数据通讯协议应具有连续诊断并及时报警的功能。
8)有关的通讯协议(如信息结构、信息寻址、传输方向、数据格式、数据块长度、调制和传输介质等)、诊断功能和设备、故障站的自恢复以及每个站的访问时间等,不同DCS的产品有不同数据,详细数据可由DCS确认。
9)当数据通讯系统中出现某个差错时,系统应能自动要求重发该数据或由硬件告知软件,再由软件判别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经过多次补救无效,系统应自动采取安全措施,如切换至冗余的装置,或切除故障设备等并在LCD上报警,由打印机打印出故障内容。
10)应说明消除数据传送过程中误差和干扰的方法。
11)数据通讯高速公路的信息速率至少达10M波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