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嘱书写要求

(二十六)医嘱书写要求

医嘱是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单分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1.医嘱单书写要求。

(1)医嘱应紧靠日期线书写,不得空格,各行对齐;一行不够另起一行时,空一格;若只余下剂量和时间,则与末尾排齐写于第二行。

(2)同一患者若有数项医嘱,且时间相同,签名需在第一行及最后一行即可,余用“‥”连接。

(3)长期医嘱的有效时间超过24小时,医师注明停止时间后即失效。一般宜在上午10时前开出,便于护士处理医嘱。如有转科、手术、出院、死亡,其医嘱则自动停止。在医嘱最后一行下面用红笔齐边框画一横线,表示以上医嘱截止,另起一页重新开具术后、产后、转入医嘱。

(4)重整医嘱应另起一行书写,在日期、时间栏内书写重整医嘱时间,医嘱栏内书写“重整医嘱”。将未停止的医嘱按时间顺序依次排列。重整的医嘱由医师、护士签名。

(5)临时医嘱的有效时间为24小时以内。临时医嘱是医师根据病情随时决定的一次性治疗或抢救医嘱,包括出院带药。临时医嘱只限执行一次,包括内服药、注射剂、术前用药、特殊治疗、检查和皮试等。临时医嘱执行后,执行者必须签名并注明执行时间。

(6)医嘱不得涂改,需取消医嘱时应使用红色墨水笔标注“取消”并签名及时间。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重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医嘱内容,抢救结束后医师、护士共同立即据实补记。

(7)药物名称须用通用名或规定的缩写药名,药物名称、剂量、单位、用法的字体要一致,全中文或英文书写,不能中英文混合应用;不许用商品名、化学分子式及自编药名缩写,并标明剂型。

(8)液体必须写浓度,合剂不需写浓度。

(9)液体以毫升(ml)表示,固体以克(g)或毫克(mg)、微克(μg)表示。以克为单位时,单位克可以省略。

2.医嘱开具顺序。

(1)长期医嘱单:

护理常规,如内科护理、儿科护理。

②护理级别,如一级护理、二级护理。

③饮食,如普食、半流食等。

④病重病危,如一般疾病不用写。

⑤体位,如半卧位、绝对卧床、抬高患肢等。

⑥特殊处理,如测BP、R、P半小时1次,记出入量、雾化吸入等。

⑦各种药物,按口服、肌注、静脉顺序书写。

3.临时医嘱单。按处理的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

(1)各种辅助检查。

(2)特殊检查(治疗)、有创诊疗操作名称。

(3)拟施行手术名称、时间、麻醉方式、术前准备项目等。

(4)临时应用药物。

(5)药物过敏试验,在药物名称后用红色墨水笔在括号内标注“(+)”表示阳性;用黑色墨水笔在括号内标注“(-)”表示阴性。

(6)会诊、抢救、转科、出院等医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