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交通工程的建设规模与标准应根据公路网规划、公路的项目功能、公路等级、交通量、运营条件等综合论证确定。

(1)通过保障合理的净区宽度来降低车辆驶出路外或驶入对向车道事故的严重程度;净区宽度得不到满足时,应按护栏设置要求进行安全处理(图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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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 改扩建高速公路中分带护栏利用

(2)对于非机动车、行人密集公路和城市出入口的公路,应采取限制车速、设置信号灯、增设减速标线等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3)结合路网进行指路体系的规划设计,以使公路上设置的标志数量较少但满足信息指引的需求;充分利用标线来规范、引导道路使用者正确行驶,标线和标志版面设计应满足交通管理需求,并结合当地风土人情,将指路、禁令、警告信息简单明了地传递给道路使用者。

(4)利用公路本身的结构物,如跨线桥、隧道洞口、上边坡、外露截水沟等,设立信息告示,在视觉上形成一体或相互遮盖。

(5)改扩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在对既有公路开展调查与评价的基础上,对既有设施需要合理利用并对存在的缺陷加以完善。

(6)对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60km/h的公路桥梁设置人行道(自行车道)时,可通过路缘石将人行道(自行车道)和车行道进行分离;对设计速度大于60km/h的公路桥梁设置人行道(自行车道)时,应通过相应防撞等级的桥梁护栏将人行道(自行车道)与车行道进行隔离(图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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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2 公路桥梁的人行道和车行道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