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医疗行政机构的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案例实录
丁某因阵发性心前区疼痛去某医院治疗,入院时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入院当天,医院对其采取措施,丁某病情缓和。第二天,丁某心绞痛频繁发作,医院按急性心肌梗死的治疗方式对其实施救治,其症状明显好转。一周后,丁某心搏骤停。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丁某家属以医院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未积极救治为由,提出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后双方向区卫生局提出进行医疗鉴定申请,卫生局要求医学会组织鉴定。随后,卫生局又撤销了该要求,直接作出处理意见:丁某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建议医院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丁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卫生局的处理决定。那么,法院是否会受理丁某家属的请求呢?
律师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患者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本案中,由于丁某死亡,区卫生局在接到丁某家属的申请后应当于7日内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而区卫生局违反了法律的这一规定,所以,丁某的家属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要符合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
温馨提示
医疗事故争议解决程序中,行政处理程序只是其中的一种,所以当事人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服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旨在促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测小题
选择:发生医疗事故后,可以通过( )途径解决争议。[16]
A.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B.双方自行协商
C.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