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未详细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最终导致手术失败,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
案例实录
在化工厂工作的田某失足掉进一个2米深的装有烫水的不锈钢化工锅内。他很快被同事救出来,送往市医院抢救。经检查,田某全身35%二度至三度烫伤,其中30%为最严重的三度烫伤。经过医院救治,田某基本脱离危险。但是,为了防止烫创面进一步扩大,田某急需做植皮手术。因为其本身大面积烫伤,皮源不足以封闭大面积的创面,医生建议进行异体植皮,但未告知田某异体植皮存在排斥反应等危险即对其进行了植皮手术。实际上,田某的某些身体指标与常人有异,并不适合快速异体植皮。但因医生未详细说明,田某便也未告诉医生自己身体指标的情况。术后,田某因身体产生排斥,伤口重度感染,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在此情况下,田某的家人可以向医院索赔吗?
律师分析
田某的家人可以向医院索赔。医疗机构身负患者及其家属的高度信任,其提供的医疗服务事关患者的生命、身体、健康等重大人格权益,医疗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和尊重患者。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和第1219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到谨慎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没有向田某说明异体植皮手术存在的风险和排异反应等,因其疏忽使得手术前未对病人身体把握到位,对田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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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在治疗活动中,医生应当尽到谨慎、注意、及时合理治疗的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并及时全面地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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