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医疗机构有保密义务吗?
案例实录
柳某是某话剧团青年演员,正处于事业的上升期,其健康向上的形象深受大众欢迎。但是,某娱乐报刊报道,柳某在上大学期间做过脸部整容手术,包括隆鼻、割双眼皮、下巴抽脂等,并刊登了柳某整形前的照片。此报道一出,随即引起轩然大波,柳某的演艺事业受到了很大影响。后来柳某得知,是为她做整形手术的美容医疗机构收受了该娱乐报刊的钱财,将其信息卖给了娱乐报刊。于是,柳某以泄露他人隐私为由,将美容机构告上法庭。那么,美容医疗机构是否有义务为就医者保密呢?
律师分析
柳某作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都会引发社会关注,这种关注也直接影响柳某的事业发展。娱乐报刊报道了柳某的整形信息,必然会给其带来很大困扰,而造成这一困扰的原因,是医疗美容机构向娱乐报刊披露了柳某整容的信息。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柳某整形的信息资料属于个人隐私,美容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这一信息资料进行保护,在未经柳某同意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其病历资料。所以,美容医疗机构为就医者保密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应承担对就医者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温馨提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如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医师应为其保守秘密,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当事人的病情资料。
自测小题
填空: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 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