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水平能否成为医院的免责理由?
案例实录
22岁的林某在一次献血过程中被发现得了白血病,后经医院检查确诊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医院一直在积极为林某寻找匹配的骨髓,但始终没有结果。在等待了将近两年后,林某离开了人世。林某的父母不能接受这样的现实,认为医院未尽到救治责任,要求其赔偿。医院称现有医疗水平无法挽救林某的生命,医院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所以不应承担责任。那么,医院能否以此免除责任呢?
律师分析
医院可以现有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为由主张免责。白血病俗称“血癌”,属于高危型疾病,癌细胞难以被清除。在现有的医疗水平下,如有条件,部分患者可以做骨髓移植手术,以争取较高的治愈率。林某得了白血病,接诊医院的医务人员尽心进行诊疗,虽未能挽救其生命,但医务人员已尽到合理救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24条的规定,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因此,在现有的医疗水平难以治愈的情况下,患者发生了损害,或是出现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温馨提示
在现有医疗水平下,不可抗力的死亡等不良后果无法完全避免,这主要是疾病的自然转归所致。如果损害结果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医疗机构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其就无须承担责任。
自测小题
填空: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 ,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