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伪造病历,患者可以据此要求其承担责任吗?
案例实录
窦某因胆结石到某医院做胆囊摘除手术。半年后,窦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体检时得知自己的左肾在那次手术中被切除。窦某找医院理论,医院的解释是,医生在为窦某做胆囊切除时发现窦某左肾部分功能丧失,才予以切除。为此,医院出示了一份由窦某的爱人签字的手术同意书,而窦某的爱人称自己从未见过此病历,也未签过字。窦某提出进行字迹鉴定,鉴定结果是病历上的签名非窦某爱人所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窦某能否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窦某有权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在未经窦某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左肾切除,给其造成了严重伤害,并在术后伪造病历,为自己推脱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的规定,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58条又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综上所述,医院应当为严重侵害窦某的生命健康权而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温馨提示
医院伪造、涂改病人病历,将被推定为存在主观故意情形,可以依此认定医院有过错,应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没有医疗事故鉴定,医院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权,患者也应注意保存好相关单据。
自测小题
选择: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A.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B.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C.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D.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